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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生意被他做成了龐氏騙局 “95後”小夥非法集資4.2億被公訴

發布時間:2023-07-03 16:37:00來源: 檢察日報

  浙江永嘉的瞿某是一個(ge) “95後”,因網絡賭博輸了40多萬(wan) 元,為(wei) 了還債(zhai) 竟編織龐氏騙局,將42人網羅其中,其中八成為(wei) “90後”,非法集資達4.2億(yi) 元以上,後因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償(chang) 還數額達1.6億(yi) 元以上。

  近日,浙江省永嘉縣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詐騙罪對瞿某提起公訴,以涉嫌詐騙罪對謝某提起公訴。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賣房遇到了闊綽小夥(huo)

  2020年8月,溫州人楊某某想把自己位於(yu) 鹿城區的商品房賣掉,瞿某通過中介找上了他。看完房後,瞿某當即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房價(jia) 的10%即150萬(wan) 元定金,並約定1至2個(ge) 月內(nei) 辦理房產(chan) 過戶手續。

  看著眼前這個(ge) 年輕人出手就要買(mai) 價(jia) 值上千萬(wan) 元的房子,楊某某好奇對方的生財之道。瞿某就將自己的手機銷售生意經告訴了對方,楊某某聽了很是心動。

  過了約定的過戶時間,瞿某說資金周轉出現了問題,他要先把生意做好,暫時不買(mai) 房子了,並將150萬(wan) 元定金當作違約金賠付給楊某某。楊某某沒有懷疑,反而準備投資瞿某的手機倒賣生意。

  瞿某給楊某某看自己拿貨的視頻,並帶著楊某某聯係了他的上線供應商,讓對方確信自己是做“大買(mai) 賣”的。剛開始,楊某某投資購買(mai) 了幾十萬(wan) 元的手機,獲得了不菲的利潤。之後,楊某某加大投資,前後共投入四五千萬(wan) 元。起先瞿某按約定給楊某某供貨,但是到2020年12月18日之後,瞿某推說上家供貨出現了問題,尚欠楊某某的2030.9萬(wan) 元貨物一直杳無音信。

  賭場失意後製造投資騙局

  其實楊某某口中的青年才俊瞿某僅(jin) 初中畢業(ye) ,沒有固定職業(ye) ,而他所謂的手機生意經也僅(jin) 僅(jin) 是他“圈錢”的一個(ge) 套路。

  2018年,瞿某開始涉足手機倒賣生意,每台獲利幾十元,賺不到什麽(me) 錢。後來瞿某和朋友因為(wei) 網絡賭博輸了40多萬(wan) 元,急需償(chang) 還。2019年下半年開始,瞿某向身邊的年輕朋友宣傳(chuan) ,自己有途徑可以從(cong) 某公司拿到內(nei) 部一手新式高檔手機,拿貨價(jia) 比市場低很多,讓他們(men) 投錢,並承諾會(hui) 給其豐(feng) 厚的利潤。

  剛開始,有四五個(ge) 朋友將少量的錢投到了瞿某處,瞿某定期給他們(men) 利潤。同時,瞿某仍在堅持倒賣手機,雖然量不大,但是製造出他仍在做手機生意的樣子迷惑別人。

  為(wei) 了獲得更多投資款,瞿某表示,可以直接提供手機給他們(men) ,讓他們(men) 自己賣到市場上獲取更大的利潤。就這樣,通過口口相傳(chuan) ,朋友帶朋友,親(qin) 戚帶親(qin) 戚,大量的資金湧向瞿某。

  隨後,瞿某讓手下從(cong) 市麵上大量收購新手機,再以每部低於(yu) 市場價(jia) 100元至500元的價(jia) 格低賣給投資人。

  瞿某害怕東(dong) 窗事發,他找到最初做手機生意時認識的經營商楊某來,告訴他自己現在有個(ge) 很大的供應商,但是擔心客戶找到真實的上家把他踢出局,要求楊某來假扮上家去見他的客戶並允諾給其好處。

  看到供應商後,各投資人安下了心,陸續加大了投資。瞿某說,自己就是利用後麵的投資款去支付前麵投資款的利潤和采購手機的虧(kui) 損。短短兩(liang) 年內(nei) ,高達4.2億(yi) 元的資金湧向瞿某。

  紙包不住火。2020年底,瞿某的騙局被戳破。2021年4月,瞿某因非法集資,被列為(wei) 在逃犯。

  在逃期間仍化名作案

  資金鏈斷裂後,逃跑的瞿某故技重施,化名“郭金”,變身為(wei) 寧波一家科技公司的內(nei) 部人員。

  這次瞿某找到的合作夥(huo) 伴,是他非法集資的被害人之一謝某。兩(liang) 人角色互換,由謝某出麵找投資人,虛構以低價(jia) 拿到手機賣給下家的事實,繼續騙取投資款。經查,謝某和瞿某兩(liang) 人合計騙取3名被害人共計477萬(wan) 元,涉嫌詐騙罪。

  2022年9月,瞿某和謝某被公安機關(guan) 抓獲。經查,2019年至2021年,瞿某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虛構事實,以手機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wei) 由,以銷售手機存在高額利潤為(wei) 誘餌,通過朋友及其他人員口口相傳(chuan) 的方式向社會(hui) 公開宣傳(chuan) ,向42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4.2億(yi) 元以上,後因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返還的資金達1.6億(yi) 元以上。

  檢察官認為(wei) ,瞿某的行為(wei) 實際屬於(yu) “以新還舊”“擊鼓傳(chuan) 花”式的龐氏騙局,一旦後續無新的投資款項進入就無法償(chang) 還所吸收的資金及利潤。

  永嘉縣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wei) ,瞿某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又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集資詐騙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謝某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說法

  詐騙罪與(yu) 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yu) 集資詐騙罪都是以詐騙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wei) ,二者有相似之處,也存在不同特點。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wei) 。集資詐騙罪則是未經有關(guan) 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向社會(hui) 公開宣傳(chuan) ,承諾一定期限內(nei) 還本付息給付回報,向社會(hui) 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wei) 。

  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謹防高額回報投資騙局,投資交易有風險,保持理性擦亮眼!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範躍紅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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