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打卡不上班”員工被辭索賠遭拒
隻來簽到和簽退,要麽(me) 不在工位,要麽(me) 隻出現2分鍾至4個(ge) 小時不等時長——
“隻打卡不上班”員工被辭索賠遭拒
本報記者 劉旭
日前,一起關(guan) 於(yu) 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雙方關(guan) 於(yu) 脫崗證據是否真實有效存在爭(zheng) 議,從(cong) 仲裁到一審再到二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jue) ,大連某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ye) 企業(ye) 監控視頻、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巡查情況匯總表等形成出納員郝某豔脫崗證據鏈條,且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符合規定,不予賠償(chang) 。
2002年8月1日,該企業(ye) 與(yu) 郝某豔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安排郝某豔從(cong) 事出納員工作。雙方分別於(yu) 2005年7月30日、2010年7月30日兩(liang) 次續簽,期限續至2026年2月19日。
2020年12月22日,一次公司巡查發現,2020年7月到2021年1月期間,郝某豔存在多次在上班時間進入公司打卡後離開,下班後從(cong) 外部進入公司打卡後又離開,要麽(me) 不在工位,要麽(me) 斷斷續續隻出現2分鍾至4個(ge) 小時不等。巡查後,公司對她進行4次約談都沒到場。根據公司規定,“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到崗工作,一年內(nei) 累計曠工達3天(含)以上”,依規與(yu) 其解除勞動合同。
2021年3月12日,公司通知郝某豔,因其存在長期全天不在工作崗位辦公,且未向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履行請假手續的情形,公司依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
2022年3月11日,郝某豔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近70萬(wan) 元。2022年5月6日,大連市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裁決(jue) ,駁回請求。郝某豔訴至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wei) ,截取視頻僅(jin) 能證明員工存在早上打卡後走出單位大門、晚上打卡前進入單位大門的情況,不能證明原告在早上離開單位後未在合理期間內(nei) 返回單位工作,亦不能僅(jin) 依據截取的視頻推定原告早上離開單位後直至晚上打卡前才返回單位,不能作為(wei) 定案的依據。應認定為(wei)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jue) 企業(ye) 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近47萬(wan) 元。公司不服,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期間,公司提供了四組證據,包括辦公室內(nei) 部、進出通道監控視頻,巡查員通知郝某豔依規脫崗將被處理的短信記錄,部門領導多次約談未到的通話錄音、短信記錄。郝某豔質疑視頻侵犯了勞動者隱私等權益。
二審法院認為(wei) ,視頻資料係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安裝監控並未違反相關(guan) 法律規定,能夠真實反映客觀事實。公司提交的監控視頻、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巡查情況匯總表等證據顯示,郝某豔存在早晚上下班時間僅(jin) 打卡簽到、簽退未實際從(cong) 事本職工作或工作時間脫崗的現象,且郝某豔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工作性質決(jue) 定了這種狀況。法院結合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並予以認定,公司解除與(yu) 其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jue) 有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該案審判長林榮峰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guan) 司法解釋,“對負有舉(ju) 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guan) 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wei) 反駁負有舉(ju) 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guan) 事實,認為(wei) 待證事實真偽(wei) 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加以證明的一方,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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