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學前教育法:強化政府辦園責任,遏製過度逐利
中新網北京8月28日電 (記者 梁曉輝 張素)學前教育法草案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這份草案共8章7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yu) 舉(ju) 辦、投入與(yu) 保障、管理與(yu) 監督、法律責任等主要內(nei) 容。
草案將學前教育界定為(wei) 幼兒(er) 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兒(er) 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草案強調,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ju) 辦為(wei) 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引導和規範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
對於(yu) “健全規劃舉(ju) 辦機製,促進資源供給”,草案提出,強化政府辦園責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舉(ju) 辦公辦園,引導和規範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民辦園,積極扶持民辦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以縣級行政區劃為(wei) 單位製定幼兒(er) 園布局規劃,將普惠性幼兒(er) 園建設納入城鄉(xiang)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
草案還提出,嚴(yan) 格設立條件和程序,明確設立幼兒(er) 園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並進行法人登記。草案同時提出,遏製過度逐利,禁止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chan) 等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園;禁止社會(hui) 資本通過兼並收購、協議控製等方式控製公辦園、非營利性民辦園;幼兒(er) 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wei) 企業(ye) 資產(chan) 上市。
為(wei) 規範學前教育實施,提高保教質量,草案明確,加強入園保障,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促進適齡兒(er) 童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學前兒(er) 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同時,草案強調規範保教活動,要求幼兒(er) 園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nei) 容。
此外,關(guan) 於(yu) “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素質”,草案明確,幼兒(er) 園教職工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職業(ye) 資格或者受過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培訓。草案還稱,幼兒(er) 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er) 童身心安全、不宜從(cong) 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而在加強收費管理方麵,草案要求合理確定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收費標準,加強收費監管,引導合理收費;幼兒(er) 園執行收費公示製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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