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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願見母親,探望權能否終止?

發布時間:2023-09-04 14:43:00來源: 法治日報

  本報訊 記者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欒媛夫妻離婚後,法院判決(jue) 孩子由父親(qin) 撫養(yang) ,母親(qin) 有權探視。因孩子稱不願意見母親(qin) ,父親(qin) 訴至法院請求中止母親(qin) 的探望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廣東(dong) 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探望權糾紛案,法院駁回尤某關(guan) 於(yu) 中止前妻曾某探望權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2008年,尤某與(yu) 曾某登記結婚,2012年6月生育兒(er) 子小尤。2017年,尤某與(yu) 曾某協議離婚,約定兒(er) 子小尤的撫養(yang) 權歸曾某。後尤某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yang) 關(guan) 係糾紛,法院判決(jue) 確認小尤由尤某撫養(yang) ,曾某每月支付撫養(yang) 費3000元並可每周探望小尤一次。

  2022年,小尤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尤某與(yu) 曾某關(guan) 於(yu) 房產(chan) 歸曾某的協議無效。小尤提起訴訟後,曾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時候都會(hui) 問小尤為(wei) 什麽(me) 要這樣做,導致小尤很難堪。無奈之下,小尤書(shu) 寫(xie) 了一份《聲明》,稱難以接受媽媽的行為(wei) ,拒絕媽媽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曾某探望不利於(yu) 孩子身心健康,請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對孩子的探望權。

  庭審中,曾某辯稱,自己從(cong) 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孩子出現煩躁、敏感、逃避的情緒,是父親(qin) 尤某對孩子灌輸的思想與(yu) 自我認知錯位所致,而非是對母親(qin) 探望的抗拒心理。

  法院審理認為(wei) ,探望權的撤銷需要有法定事由,對於(yu) 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應辯證地看待,不能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孩子不同意就撤銷母親(qin) 的探望權。本案中,曾某並不存在有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實。根據小尤的聲明以及法院對小尤的詢問,小尤隻是不願意參與(yu) 父母之間的紛爭(zheng) ,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時總讓其對父母紛爭(zheng) 發表意見、回答問題,並非不希望母親(qin) 探望。

  考慮到孩子的真實意願,法院對曾某進行心理疏導和調解,曾某意識到自己的問題,表示今後不會(hui) 強行探望,待孩子有意願時再探望,同時也會(hui) 注意與(yu) 孩子溝通交流的方式。綜上,尤某關(guan) 於(yu) 中止曾某探望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後,尤某未提出上訴,本案已生效。(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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