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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3-09-12 15:28:00來源: 教育部網站

  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不折不扣落實中央決(jue) 策部署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減輕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e) 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依法深化校外培訓治理,近日,教育部印發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53號)(以下簡稱《辦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辦法》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雙減”工作。“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寫(xie) 進了黨(dang) 的百年曆史決(jue) 議。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良心的行業(ye) 不能變成逐利的產(chan) 業(ye) ,要完善相關(guan) 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訓”等關(guan) 係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雙減”意見》多處強調要加強校外培訓執法,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嚴(yan) 懲重罰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形成警示震懾。“雙減”改革實施兩(liang) 年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個(ge) 別機構“卷款跑路”問題仍零星發生,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仍不時受到損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訓法律製度,明確執法責任、執法權限、執法依據等,提升校外培訓執法規範化、法治化水平,讓違法者付出代價(jia) ,讓合規者受到保護,保障“雙減”改革不斷取得實效。同時,社會(hui) 各界普遍呼籲盡快出台校外培訓領域行政處罰辦法,加強和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通過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訓治理。

  2.問:《辦法》的研製過程有哪些特點?

  答: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涉及多方權益,教育部及有關(guan) 部門十分重視,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門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一是進行了深入研究。教育部成立專(zhuan) 門工作團隊,認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guan) 於(yu) 校外培訓執法有關(guan) 建議提案,通過案例研究、比較研究和實證研究等方法進行專(zhuan) 題研究,為(wei) 立法工作奠定理論基礎。二是充分總結地方實踐。針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適用情況、管轄權限、違法情形和罰則、執法程序等內(nei) 容,組織開展立法調研,調研組先後赴北京、天津、上海、山東(dong) 、江蘇、江西、浙江等實地調研,“解剖麻雀”式深入分析各地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梳理問題、分析原因、研究對策。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及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基層反映強烈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痛點、難點問題,明確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規範處罰程序,起草形成了辦法草案。四是凝聚了廣泛共識。將征求意見貫穿於(yu) 《辦法》研製全過程,做到凝聚共識、集思廣益。征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多個(ge)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征求了有關(guan) 專(zhuan) 家學者意見。通過教育部官網,麵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了意見。召開專(zhuan) 門座談會(hui) ,麵對麵聽取專(zhuan) 家、校外培訓機構代表及基層執法人員意見建議。逐一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麵意見建議,力求《辦法》科學完備管用。

  3.問:《辦法》立法的總體(ti) 思路是什麽(me) ?

  答:在指導思想上,《辦法》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教育的重要論述和校外培訓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久久為(wei) 功落實中央“雙減”決(jue) 策部署。在立法目的上,《辦法》重在使校外培訓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對違法行為(wei) 依法查處,對合法權益給予保護,使校外培訓成為(wei) 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促進學生全麵發展和健康成長。在立法原則上,《辦法》堅持處罰與(yu) 教育相結合,寬嚴(yan) 相濟,要求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在立法模式上,《辦法》立足校外培訓執法實際,采取“實體(ti) 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確立處罰規則,又規範處罰程序,一攬子解決(jue) 基層實際問題,提升立法質量和效能。

  4.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為(wei) ,如何處罰?

  答: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wei) (第六十四條),一些“黑機構”搞惡性競爭(zheng) ,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擾亂(luan) 行業(ye) 生態,損害家長和學生權益。《辦法》第十七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列明了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zhuan) 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cong) 業(ye) 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ju) 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ju) 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5.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有償(chang) 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行為(wei) ,如何處罰?

  答:未經審批擅自有償(chang) 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存在培訓環境安全風險、培訓內(nei) 容危害風險、“超標超綱”違背教育規律風險、從(cong) 業(ye) 人員侵害學生風險、“退費難”風險等各種隱患,既容易損害家長權益和學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會(hui) 陷入“教育內(nei) 卷”無益競爭(zheng) 的泥潭。必須把隱形變異培訓問題整治作為(wei) 鞏固校外培訓治理成果的重要內(nei) 容,依法堅決(jue) 予以打擊。《辦法》第十八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有償(chang) 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ju) 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wei) 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wan) 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chang) 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wei) ,依法從(cong) 重處罰。

  6.問:對為(wei) 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為(wei) ,如何處罰?

  答:違規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為(wei) 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了基礎環境,一些協助者在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後仍然拒不改正,必須依法予以處罰,從(cong) 源頭上予以治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wei) 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台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hui) 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wei) 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7.問: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nei) 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wei) ,如何處罰?

  答: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的身心健康問題是人民群眾(zhong) 關(guan) 心的首要問題。此前,教育部已出台《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材料嚴(yan) 禁出現醜(chou) 化黨(dang) 和國家形象、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宣揚宗教迷信等內(nei) 容,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賭博、毒品、性侵害、淫穢、教唆犯罪等內(nei) 容,不得違背教育規律“超標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培訓內(nei) 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cong) 重處罰,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

  8.問:對校外培訓機構聘用有性侵前科等違法犯罪人員為(wei) 學生開展培訓的行為(wei) ,如何處罰?

  答: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的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這不同於(yu) 一般行業(ye) ,應當從(cong) 立德樹人、為(wei) 人師表、保證學生免受侵害的角度,從(cong) 嚴(yan) 把握用人標準,這是最重要的行業(ye) 底線要求。此前,教育部會(hui) 同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為(wei) 校外培訓從(cong) 業(ye) 人員。近期,教育部又全麵推行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準入查詢製度,開展從(cong) 業(ye) 人員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詢,織密校外培訓安全防護網。《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的聘任與(yu) 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9.問:對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預收費監管有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如何處罰?

  答:“退費難”“卷款跑路”是人民群眾(zhong) 最為(wei) 痛心疾首的商家無良行為(wei) ,一些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校外培訓收費價(jia) 格、收費行為(wei) 、預收費管理等有關(guan) 規定,違規收取大額預收費導致“卷款跑路”風險。必須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站穩人民立場,依法予以防範治理。此前,教育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已出台有關(guan) 政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收取超過3個(ge) 月或60個(ge) 課時的費用,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jia) 限額標準,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10.問:對擅自組織麵向中小學生的社會(hui) 性競賽活動的行為(wei) ,如何處罰?

  答:為(wei) 落實中央《“雙減”意見》精神,規範管理麵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教育部辦公廳、中央編辦綜合局、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已公開印發了管理辦法,公布了《2022—2025學年麵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各地也公布了管轄範圍內(nei) 的競賽活動白名單,凡未列入白名單的均屬違規舉(ju) 辦的“黑競賽”。這類“黑競賽”普遍存在收費高昂、管理混亂(luan) 、質量低下、兜售獎項、牟取暴利等嚴(yan) 重問題,不僅(jin) 加重學生負擔、影響校外培訓治理成效、破壞教育生態,而且隱藏詐騙風險、侵害群眾(zhong) 利益,必須依法予以治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麵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中小學生的社會(hui) 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11.問: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按類別具體(ti) 由哪一級的什麽(me) 部門來處罰?

  答:依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guan) 授權(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結合校外培訓治理實際,《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對校外培訓執法管轄權限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實施機關(guan)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是執法主體(ti) ,明確“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確定”。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或賦權鄉(xiang) 鎮街道實施行政處罰的地區,要求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製,加強業(ye) 務指導。對委托實施行政處罰作出指導和規範。二是明確管轄部門。規定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wei) 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guan) 管轄;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ti) 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三是明確銜接機製。規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wei)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guan) 等部門予以處罰,明確了“行—行”銜接機製;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guan) 規定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確了“行—刑”銜接機製。同時,根據中央《“雙減”意見》精神,市場監管、民政、工信、網信、公安等部門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guan) 校外培訓監管,嚴(yan) 肅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

  12.問:發現校外培訓違法線索如何舉(ju) 報?

  答:人民群眾(zhong) 監督舉(ju) 報是發現校外培訓違法問題線索的重要渠道,對依法深化校外培訓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歡迎人民群眾(zhong) 如實監督舉(ju) 報,如發現違法培訓問題線索,可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督導”微信公眾(zhong) 號及各地開通的監督舉(ju) 報渠道進行投訴舉(ju) 報;如涉及違法違規收退費等經濟糾紛問題,還可通過全國12315平台進行投訴舉(ju) 報,也可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舉(ju) 報,共同推動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麵,共同維護學生及家長的合法權益。

  13.問:《辦法》對規範校外培訓執法過程和行為(wei) 作了哪些規定?

  答: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校外培訓執法的生命線,直接影響校外培訓執法的公信力。《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際,注重與(yu) 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重點對實操層麵迫切需要明確的情形和標準作了規定。一是明確立案和結案標準。具體(ti) 規定了立案應當符合的5項條件,明確了符合結案的4種情形。二是明確調查職權。具體(ti) 規定了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可行使詢問、查閱、複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等職權,保證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調查。三是明確聽證告知情形。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處3萬(wan) 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wan) 元以上的罰款,沒收10萬(wan) 元以上違法所得等情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四是明確違法所得認定標準。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是指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所收取的全部款項,依法已經予以退還的預收費未消課款項,可以扣除。這樣既可依法嚴(yan) 懲重罰違法者,起到警示震懾作用;又有利於(yu) 促使違法者積極主動退還未消課的預收費,解決(jue) “退費難”問題。加之此前已配套印發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流程圖》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文書(shu) 格式範本》,已建立了一套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標準化體(ti) 係,著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wei) ,努力提升校外培訓執法水平。

  14.問:如何確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落地見效?

  答:執法監督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關(guan) 鍵環節,是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辦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建立了執法監督機製,壓緊壓實執法責任,著力提升校外培訓執法效能。一是建立掛牌督辦機製。明確規定對於(yu) 重大違法案件,上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掛牌督辦,提出辦理要求,督促下級部門限期辦理。二是建立公開通報機製。明確規定具有一定社會(hui) 影響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決(jue) 定,應當將案情和處理結果向社會(hui) 公開通報,形成警示震懾,同時接受社會(hui) 監督。三是建立統計報告機製。明確規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案件統計報告製度,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校外培訓違法形勢分析、案件發生情況、查處情況等逐級上報。四是建立責任追究機製。具體(ti) 規定了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中需追究責任的4種情形,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wei) ,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力求通過執法監督機製,督促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wei) ,久久為(wei) 功推進“雙減”政策落地見效,守護孩子快樂(le) 童年。(教育部網站)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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