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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服務未核年齡退還費用賠償損失

發布時間:2023-10-08 14:31: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趙紅旗

  □ 本報通訊員 丁慧麗(li) 彭洋

  美體(ti) 店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近日,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判決(jue) 某美體(ti) 店全額退還未成年人吳某文身費,並賠償(chang) 其文身清洗費的60%及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查明,16歲的吳某到某美體(ti) 店要求在其背部文身,工作人員未認真核實其年齡,便按照要求在其背部實施了大麵積文身,吳某支付文身費用1000元。後因吳某背部文身麵積過大,被學校發現後給予處分,父母帶其到醫院對背部文身進行了清洗,共花費激光治療費1.35萬(wan) 元。吳某的父母認為(wei) ,某美體(ti) 店的行為(wei) 不僅(jin) 對吳某身體(ti) 造成了損害,而且對其學習(xi) 生活以及今後的成長、就業(ye) 等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將某美體(ti) 店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wei) ,文身在一定程度上會(hui) 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將來的學習(xi) 、就業(ye) 等方麵均會(hui) 帶來一定的影響。本案中,某美體(ti) 店在未認真核實吳某年齡的情況下,為(wei) 吳某實施大麵積文身,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教育義(yi) 務,吳某係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hui) 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wei) 對自己身體(ti) 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其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管理義(yi) 務,沒有及時發現和製止吳某的行為(wei) ,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jue) 。

  法官庭後表示,對未成年人來說,文身具有易感染、難複原、就業(ye) 受限、易標簽化等危害。任何企業(ye) 、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希望通過該案的判決(jue) ,推動形成不為(wei) 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識,促使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保護原則得到有效貫徹落實,進而為(wei) 未成年人的成長營造良好社會(hui) 環境。(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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