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海灘走失 監護人職責不是一紙空文
連日來,一名女童的意外走失,讓成千上萬(wan) 的人為(wei) 之牽腸掛肚。10月4日,上海一名4歲女童在南匯新城海灘上走失。6日下午,上海警方發布通報,據女童父親(qin) 稱,當天攜家人至海邊遊玩,其帶領女兒(er) 到達離海水約20米左右的沙灘玩耍。過程中,其返回取手機,將女童獨自留在沙灘上,十幾分鍾後,其回到沙灘後未找到女兒(er) ,因天色昏暗找尋未果,遂向警方求助。
目前,有關(guan) 部門搜索仍在繼續,但女童能否健康生還,沒人敢去預測、擔保。對女童的家人來說,這個(ge) 中秋國慶假期,本是一段家庭成員團圓歡樂(le) 的幸福時光,卻因為(wei) 年幼孩子的意外失蹤而支離破碎。而在公眾(zhong) 的視角下,女童的失蹤令人痛心,其父親(qin) 回去拿手機、把幼童一個(ge) 人放在海灘上的行為(wei) ,也令人感到不解和憤慨。在輿論場上,不乏人認為(wei) :女童父親(qin) 應當因為(wei) 自己的疏忽大意被追究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這種充滿憤怒的情緒表達,體(ti) 現的是社會(hui) 對未成年人安全的高度重視。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監護人應當“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麵的保障”。4歲的女童,尚屬於(yu)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對外界的安全風險缺乏基本的感知、躲避和防護能力,需要在父母等監護人的悉心看護下玩耍生活。眾(zhong) 所周知,海灘屬於(yu) 有危險的地域,據媒體(ti) 披露,事發海灘還是“野灘”,危險程度更高,更需要提高警惕,防止出現人身意外。女童父親(qin) 帶著孩子在海灘玩,本應保持警覺、寸步不離,中途丟(diu) 下孩子十幾分鍾,將孩子置於(yu) 無人看護的危險狀態,很明顯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等問題。
從(cong) 國外的情況看,部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程度較高,對監護人相對苛刻,不乏父母等親(qin) 人因監護責任履行不到位,導致年幼子女受到傷(shang) 害而被判刑的事例。譬如,在美國,有的老人因為(wei) 一時沒看緊,導致孫輩墜樓被判緩刑;在澳大利亞(ya) ,照顧孩子不周是一項刑事罪名。目前,中國並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監護人設立同類罪名。當然,倘若有家人故意傷(shang) 害孩子,那自然要受到刑事處罰。不過,從(cong) 報道情況看,走失女童的父親(qin) 很難說有犯罪的故意,之前包括“女孩父親(qin) 為(wei) 繼父”“之前曾走失”等傳(chuan) 言,都已被警方辟謠。
根據民法典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視情撤銷監護人資格。在這起走失事件中,女童父親(qin) 負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責任。客觀上,涉事海域未設置防護隔離措施,安排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維護,對女童的走失,可能也有一定責任。
近年來,因為(wei) 監護人看護不力,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有的看手機,孩子在泳池溺水;有的帶娃上街,孩子跑到馬路中間撿東(dong) 西,發生車禍;有的關(guan) 車門忘帶孩子出來,導致孩子中暑身亡;有的把孩子關(guan) 在家裏,結果發生墜樓事件,等等。包括這次的4歲女童海灘走失事件,同類事件一次次撞響了警鍾。法律明確的監護人職責、規定的未成年人保護要求,不是掛在牆上的空洞條文,該追究的責任必須落地有聲,補齊了監護人這塊短板,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歐陽晨雨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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