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防範金融投資詐騙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布防範金融投資詐騙
典型案例
揭露新型犯罪手段
提升防騙意識和能力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防範金融投資詐騙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基金、外匯、股票、期貨、保險等主要金融業(ye) 務,結合辦案揭露常見金融投資詐騙手段,旨在增強社會(hui) 公眾(zhong) 識別、防範金融投資騙局的意識和能力,更好維護人民群眾(zhong) 的財產(chan) 安全。
該批典型案例共7件,分別是:鄭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網絡詐騙案,曹某等人利用虛假外匯交易平台詐騙案,武某凱等人非法薦股誘騙股民高位接盤詐騙案,唐某等人銷售虛假保險理財產(chan) 品詐騙案,馬某等人利用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集資詐騙案,張某強等人設立虛假期貨投資平台詐騙案,蔡某軒等人銷售虛假投資交易軟件詐騙案。
該批典型案例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名義(yi) ,在網絡上進行虛假宣傳(chuan) ,以高額回報為(wei) 誘餌誘騙投資者注資;有的利用虛假炒外匯、股票、虛擬幣平台,虛構投資盈利、操控漲跌,詐騙被害人財物;有的虛構股評大師以提供投資指導為(wei) 名,誘騙股民高位接盤;有的以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為(wei) 名非法集資;有的以提高投資收益為(wei) 誘餌,誘騙被害人高價(jia) 購買(mai) 金融服務或軟件。這些案件的表現形式雖各有差異,但實質上都是犯罪分子將傳(chuan) 統詐騙犯罪包裝在各種金融產(chan) 品、金融服務、金融平台之下,披著“投資”的外衣行詐騙之實。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廣大金融投資者,加強金融知識學習(xi) ,不盲目相信他人的營銷推介;堅持理性投資,選擇與(yu) 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項目;選擇正規的投資公司和渠道,警惕各類社交平台的推薦活動等。下一步,檢察機關(guan) 將繼續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和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依法嚴(yan) 懲各類金融投資詐騙犯罪,並結合辦案加大以案釋法力度,積極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注重源頭防範,切實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防範金融投資詐騙典型案例
一、鄭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
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鄭某夥(huo) 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國際”“中輝國際”等虛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規基金平台,設置了基金產(chan) 品買(mai) 賣、支付提現、客服投訴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實際上不能進行任何基金投資活動,鄭某可以通過後台控製基金指數漲跌操控投資人盈虧(kui) 。鄭某招募大量代理商、業(ye) 務員,使用微信等網絡社交軟件以投資基金理財產(chan) 品為(wei) 名吸引投資者。業(ye) 務員冒充基金經理、投資顧問等身份,騙取被害人信任後,將“德金國際”“中輝國際”等虛假基金交易平台推薦給被害人。上述平台為(wei) 吸引被害人投資,向被害人發送虛假投資盈利截圖營造投資回報豐(feng) 厚假象,誘騙被害人注冊(ce) 、充值、交易,最終以收取高額手續費、控製期貨類基金指數漲跌等方式騙取被害人投資款。被害人投資款均轉入鄭某實際控製賬戶,並未進行任何真實的基金投資活動。鄭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騙取1.2億(yi) 餘(yu)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機關(guan) 以鄭某、周某坤等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通過審查“德金國際”虛假基金交易平台在第四方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的交易記錄,認定鄭某等除利用該虛假基金交易平台外,還利用“中輝國際”“鑫利國際”“拉菲國際”“海蒂國際”等虛假基金交易平台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追加認定詐騙金額5000餘(yu) 萬(wan) 元,最終認定詐騙金額共計1.2億(yi) 餘(yu) 元。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對鄭某等33人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guan) 通過審查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詐騙平台綁定的支付賬戶交易記錄,進一步鎖定參與(yu) 虛假基金交易平台詐騙活動的各級代理商50餘(yu) 名,向公安機關(guan) 製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shu) 。公安機關(guan) 後陸續抓獲犯罪嫌疑人38人並移送起訴。其中,4人在鄭某等人詐騙案中追加起訴,31人由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嵊泗縣人民檢察院於(yu) 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間陸續提起公訴,3人仍在審查起訴階段。
【處理結果】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某、周某坤等37人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jue) ,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判處被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wan) 元;判處其餘(yu) 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ge) 月至有期徒刑九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嵊泗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對陸續提起公訴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jue) ,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均維持有罪判決(jue) 。
二、曹某等人利用
虛假外匯交易平台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曹某、蔣某龍共謀利用“融通天下”等虛假外匯投資平台中虛擬的“炒外匯”功能吸引投資者,再通過操控平台後台數據控製漲跌,騙取被害人錢款。蔣某龍以北京華鑫眾(zhong) 德有限公司的名義(yi) 招募業(ye) 務員,經“話術”培訓後,指使部分業(ye) 務員假扮“白富美”、成功投資者等身份,謊稱在“融通天下”投資平台上炒外匯很容易賺錢,吹噓平台內(nei) 有專(zhuan) 業(ye) 老師指導投資並有內(nei) 部消息,並通過微信聊天、群發炒外匯掙錢的截圖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誘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注冊(ce) 投資;其他業(ye) 務員則在平台內(nei) 假冒“投資老師”“專(zhuan) 業(ye) 經理”指導被害人投資。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購買(mai) 外匯後,曹某、蔣某龍操控平台後台數據控製漲跌,通過讓被害人前期少量盈利吸引更大量投資,再針對被害人購買(mai) 外匯情況進行反向操作,造成投資款全部或大部分虧(kui) 損,實際投資款均通過平台直接進入曹某控製賬戶。曹某、蔣某龍等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620餘(yu) 萬(wan)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偵(zhen) 查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應邀介入偵(zhen) 查,會(hui) 同公安機關(guan) 研判偵(zhen) 查方向。針對本案犯罪活動主要通過網絡進行的特點,檢察機關(guan) 引導公安機關(guan) 提取電子數據,並由檢察技術人員對電子數據及相關(guan) 鑒定意見進行輔助審查,準確認定詐騙犯罪事實。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曹某等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曹某、蔣某龍等人利用虛假外匯交易平台進行營銷宣傳(chuan) ,誤導投資人認為(wei) 投資款用於(yu) 外匯交易,實際通過直接操控後台漲跌並反向操作的方式騙取投資人投資款,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曹某、蔣某龍等人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ge) 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wan) 元;判處被告人蔣某龍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ge) 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wan) 五千元;判處其餘(yu) 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個(ge) 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曹某上訴,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武某凱等人非法薦股誘騙股民
高位接盤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武某凱與(yu) 張某運(另案處理)預謀通過網絡薦股詐騙牟利,組織郭某安、楊某強等多人組成非法薦股詐騙團夥(huo) 。在未取得證券投資谘詢業(ye) 務資質的情況下,武某凱對外謊稱其所控製的“銳華教育”機構是專(zhuan) 業(ye) 股票投資谘詢機構,通過微信、微博等網絡平台發布虛假分析、免費薦股等文章進行“網絡吸粉”,並由團夥(huo) 成員化名“趙榮慶”冒充股票大師進行投資授課。該團夥(huo) 成員注冊(ce) 多個(ge) 微信號並統一命名為(wei) “趙榮慶”“夏虹”,吸引全國各地股民添加微信號,引誘股民進入股票分析微信群。其他團夥(huo) 成員冒充“趙榮慶”及其助理“夏虹”的身份,每日在客戶微信群內(nei) 發布股評信息、直播間授課鏈接、股票交易建議等。同時,該團夥(huo) 成員又冒充普通股民在微信群、直播間內(nei) 討論股票交易、發送虛假的股票盈利截圖,謊稱跟隨“趙榮慶”老師操作能賺錢,吹捧“趙榮慶”老師專(zhuan) 業(ye) 水平高,以此營造“銳華教育”是股票投資谘詢專(zhuan) 業(ye) 機構的假象,逐步取得股民信任,引誘股民購買(mai) “趙榮慶”推薦的股票,並通過讓股民發送股票交易截圖免會(hui) 員費等方式掌握股民的資金量。
當跟隨推薦購買(mai) 股票的資金總量累計達到一定程度後,武某凱聯係“資金莊家”,先由“資金莊家”低位建倉(cang) 指定的某隻股票,再由“趙榮慶”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間內(nei) 宣稱該隻股票會(hui) “三連漲停”,誘騙股民在股市集合競價(jia) 不可撤銷申報期間以指定的高價(jia) 掛單申報買(mai) 入該股票。根據股民發送的交易截圖統計申報買(mai) 入的資金量後,“資金莊家”以對應價(jia) 格反向申報賣出此前低位建倉(cang) 的股票,利用集合競價(jia) 撮合交易規則將低位建倉(cang) 買(mai) 入的股票精準出售給誘騙而來的股民,所得收益由武某凱與(yu) “資金莊家”分成。武某凱團夥(huo) 以該手段詐騙400餘(yu) 萬(wan)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20年11月27日、2021年5月25日,廣東(dong) 省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以詐騙罪將武某凱等29名犯罪嫌疑人分批移送起訴。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檢察院受案後並案審查,認為(wei) 武某凱犯罪團夥(huo) 通過虛假宣傳(chuan) ,誘騙股民在集合競價(jia) 不可撤銷申報階段掛單高價(jia) 買(mai) 入指定股票,再由“資金莊家”對股民的高價(jia) 掛單進行“精準收割”,造成股民損失慘重。武某凱團夥(huo) 在此對手交易中大額非法獲益,不屬於(yu) 正常的股票交易行為(wei) ,也不同於(yu) 利用資金優(you) 勢、信息優(you) 勢等“搶帽子”操縱市場行為(wei) ,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6月23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武某凱等人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2年11月15日,廣東(dong) 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武某凱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wan) 元;判處被告人郭某安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wan) 元;其餘(yu) 27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ge) 月至有期徒刑九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上訴,2023年5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唐某等人銷售
虛假保險理財產(chan) 品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唐某等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保險公司客戶信息,專(zhuan) 門挑選缺少金融領域知識、防範意識較低的老年人為(wei) 目標,在杭州市拱墅區、蕭山區等地假冒某保險公司、銀行銀保中心客服人員的身份,編造代為(wei) 銷售保險理財產(chan) 品的事實,印製發放虛假保險理財產(chan) 品宣傳(chuan) 冊(ce) ,通過電話營銷、線下推銷等形式,以高額利息附帶贈送米油等小禮品為(wei) 誘餌,誘騙被害人購買(mai) 虛假的基金、理財產(chan) 品。同時,唐某等人利用某保險公司並購消息,編造保險公司並購需要重新辦理手續等理由,誘使被害人將正規保險賬戶中的資金轉移至該詐騙團夥(huo) 指定賬戶。後唐某等人將賬戶內(nei) 資金通過轉賬、取現等方式轉移占有。唐某團夥(huo) 騙取20餘(yu) 名被害人共計270餘(yu) 萬(wan)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公安機關(guan) 立案偵(zhen) 查後,以涉嫌詐騙罪對唐某等人提請批準逮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積極開展引導偵(zhen) 查工作,通過分析手機數據,結合被害人被騙資金流向,排查繪製出該犯罪團夥(huo) 的其他作案窩點,在前期已偵(zhen) 查查明涉1個(ge) 窩點造成5名被害人70餘(yu) 萬(wan) 元損失犯罪事實的基礎上,補充查明了唐某等人共涉3個(ge) 窩點造成20餘(yu) 名被害人270餘(yu) 萬(wan) 元損失的犯罪事實,並發現業(ye) 務主管劉某碧等人涉嫌犯罪,監督公安機關(guan) 立案並移送起訴。2021年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以唐某等7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2021年9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唐某等7人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其餘(yu) 6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ge) 月至有期徒刑九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上訴,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馬某等人利用轉讓
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ye) 股權轉讓係統(新三板)掛牌,馬某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周轉資金,馬某與(yu) 蔡某傑(另案處理)、陳某敏等人商議,以正在籌備A股上市為(wei) 名尋找投資者。在未經證券部門批準且不具備證券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蔡某傑控製的股權投資公司與(yu) R公司簽訂了《投資顧問協議》,約定以每股7.8元價(jia) 格對外轉讓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實際每股獲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權投資公司占有。後股權投資公司找到宣傳(chuan) 團隊策劃推廣R公司股票。宣傳(chuan) 團隊雇傭(yong) 大批代理商組建微信群、QQ群,拉攏有投資意向的社會(hui) 公眾(zhong) 入群,並冒充投資者在群內(nei) 分享虛假購買(mai) 憑證營造哄搶氛圍。同時,還雇人冒充國家高級證券分析師、股票講師開設網絡直播間,向投資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講授炒股技巧,誇大宣傳(chuan) 並預測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動投資者大量買(mai) 入該公司股票。為(wei) 獲取投資者信任,馬某製作並披露R公司虛假財務報表,自買(mai) 自賣公司股票虛抬股價(jia) ,出資對公司進行虛假宣傳(chuan) ,並承諾三年內(nei) R公司將在主板上市並實現“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敗或不能如期上市則以10%年利率進行回購。在未實際轉讓R公司股權的前提下,馬某與(yu) 投資者簽訂所謂的“股權轉讓”“股權代持”協議,假借增資擴股、轉讓股票的名義(yi) 向100餘(yu) 名投資者募集資金1910餘(yu) 萬(wan) 元,部分資金用於(yu) R公司經營活動。
2018年4月,馬某在R公司已停工停產(chan) 、資不抵債(zhai) 的情況下,仍以上述方式,夥(huo) 同羅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價(jia) 格向400餘(yu) 名投資者募集資金9900萬(wan) 餘(yu) 元。截至案發,未兌(dui) 付數額共計1億(yi) 餘(yu)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以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陳某敏等人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罪移送起訴。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與(yu) 中國證監會(hui) 安徽監管局就本案股權轉讓行為(wei) 定性進行兩(liang) 次會(hui) 商研判,認定馬某與(yu) 投資者簽訂的並非股票轉讓合同,實際上R公司股權未發生變化,投資者未得到任何股權,不符合擅自發行股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結合馬某等人許諾獲利、投資款用途、股權轉讓方式等方麵綜合分析,最終認定馬某等人以股權轉讓為(wei) 名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募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同時,2018年4月以後,在R公司已經停止生產(chan) 經營、資不抵債(zhai) 的情況下,馬某仍然繼續通過虛假宣傳(chuan) 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騙取投資款,屬於(yu) 使用詐騙方法,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進行非法集資,2018年4月後的非法集資行為(wei) 已經構成集資詐騙罪。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對馬某等人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馬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wan) 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wan) 元;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判處其餘(yu) 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八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上訴,2022年8月22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張某強等人設立
虛假期貨投資平台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張某強、翁某波共同搭建名為(wei) “凱雷”的虛假網絡投資平台,謊稱可通過平台購買(mai) 股票、期貨、基金等金融產(chan) 品投資國際市場,承諾百分之百獲利。張某強將自己包裝成“指導老師”,吹噓取得國外金融博士學位、擁有豐(feng) 富投資經驗,指導投資人操作搶單購買(mai) “凱雷”網絡投資平台上的股指、期貨等虛假產(chan) 品;其他團夥(huo) 成員則冒充投資助理、投資者等多種身份,在微信群中吹捧張某強的專(zhuan) 業(ye) 能力,發布虛假盈利圖片、虛假搶單消息等,誘使投資人相信“凱雷”平台是正規投資平台且收益有保證。
張某強吸引到一定數量的投資者後,在微信群上發出特定時間購買(mai) 某種金融產(chan) 品的指令,要求全部操作必須在15秒以內(nei) 完成,否則無法領取“紅利”。被害人按照上述指導“搶單”操作後,投資款實際轉入張某強指定的賬戶,張某強再以“操作慢了”“操作錯誤”等理由蒙騙投資者。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期間,張某強等人共實施犯罪43起,騙得人民幣73萬(wan) 餘(yu)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公安機關(guan) 立案偵(zhen) 查後,廣東(dong) 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應邀介入偵(zhen) 查,針對犯罪嫌疑人“其行為(wei) 是非法經營金融業(ye) 務、不是詐騙”的辯解,建議公安機關(guan) 提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30台手機數據,圍繞吸收客戶資金過程、客戶虧(kui) 損資金去向等進行調查取證。經公安機關(guan) 查實,被害人的資金並未用於(yu) 真實投資,而是被張某強等人非法占有,涉嫌詐騙罪。2022年3月25日,公安機關(guan) 以張某強等人涉嫌詐騙罪分批移送起訴。
2022年4月25日,廣東(dong) 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張某強、翁某波提起公訴。同年10月10日,對其餘(yu) 8人另案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2年7月21日,廣東(dong) 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強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wan) 元;判處被告人翁某波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wan) 元;2022年11月11日,其餘(yu) 8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某強、翁某波上訴,2022年9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蔡某軒等人銷售
虛假投資交易軟件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蔡某軒在上海成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絡社交軟件及投資網站等,虛構該公司開發的“光擎智能交易軟件”可通過算法增加外匯交易盈利能力,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宣傳(chuan) 推銷該軟件月版,實際上該軟件並無蔡某軒宣稱的功能。在客戶購買(mai) 並遠程安裝該交易軟件後,蔡某軒等人以完成交易設置為(wei) 由索要客戶賬戶及密碼,再由後台技術人員私自操作客戶賬戶人為(wei) 跟單營造盈利假象,使客戶誤以為(wei) 係通過該軟件算法獲得盈利。
為(wei) 進一步拓展業(ye) 務,公司業(ye) 務員將客戶拉入VIP微信群,宣稱公司已開發出“光擎智能交易軟件”升級版且盈利能力更強,誘導客戶購買(mai) 升級後的軟件一年版、三年版等,並由公司人員冒充其他客戶在群內(nei) 發送虛假盈利截圖、升級軟件購買(mai) 轉賬截圖等,誇大軟件盈利能力,製造軟件銷售火爆假象。同時,銷售人員還在群內(nei) 謊稱如不升級軟件版本,可能會(hui) 因交易通道升級導致交易服務停止而產(chan) 生爆倉(cang) 等風險,誘騙被害人高價(jia) 購買(mai) 所謂的軟件升級版本。在被害人購買(mai) 升級版本後,蔡某軒等人宣稱公司倒閉以規避查處。蔡某軒等人以上述方式騙取30餘(yu) 名被害人共計200餘(yu) 萬(wan)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鬆江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對蔡某軒等36人移送起訴。上海市鬆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蔡某軒等人以銷售“新算法”量化交易軟件為(wei) 名,將沒有任何宣稱功能的軟件銷售給客戶,並通過後台篡改數據、冒充客戶虛假宣傳(chuan) 、製造不升級就無法使用的緊張氣氛等手段,誘騙客戶進一步高價(jia) 購買(mai) 不具有任何功能的軟件升級版,騙取客戶財物,構成詐騙罪。對設立公司並策劃指揮詐騙活動的領導者應當依法從(cong) 重處罰,受指使、雇傭(yong) 層級較低的人員,依法認定從(cong) 犯,並根據有無管理職責、工作時長、犯罪金額及獲利等因素綜合認定各層級人員的地位作用。
2021年2月17日,上海市鬆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蔡某軒等人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2年9月16日,上海市鬆江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蔡某軒有期徒刑十年三個(ge) 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wan) 元;其餘(yu) 3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各被告人未上訴,判決(jue) 已生效。
記者:孫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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