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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網暴 聽聽專家怎麽說

發布時間:2023-11-01 15:05:00來源: 法治日報

  本報訊 記者蔣安傑 日前,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主辦的“反網絡暴力立法項目專(zhuan) 題研討會(hui) ”在北京舉(ju) 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刑法室副主任許永安、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盧春龍分別致辭,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劉豔紅教授主持。

  本次會(hui) 議圍繞網絡暴力治理法治化、反網絡暴力立法、網絡暴力多元共治等重點問題進行深度研討,來自實務機關(guan) 和重點高校的40多位專(zhuan) 家、學者應邀參會(hui) ,為(wei) 推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下的網絡暴力治理建言獻策。

  網絡暴力治理應以法治化為(wei) 基本方向,首先需要明確反網絡暴力立法的規範對象,厘清網絡暴力的內(nei) 涵和特征。第一,對於(yu) 網絡暴力的內(nei) 涵界定。有學者認為(wei) 生活意義(yi) 、意識形態的網暴應進一步明確,“網暴”的內(nei) 容不限於(yu) 故意捏造和虛構的信息,也可能是真實的信息,且“網暴”的對象可能包括隱私、企業(ye) 和社會(hui) 組織形象等。也有學者指出網暴對象不應包括組織,而應僅(jin) 針對個(ge) 體(ti) 人身權利,這是因為(wei) 網絡暴力治理當前處於(yu) 摸索期,針對個(ge) 人能夠更聚焦。第二,對於(yu) 網絡暴力的特征。有學者提出網暴行為(wei) 方式、暴力表現、行為(wei) 主體(ti) 均體(ti) 現出不同於(yu) 傳(chuan) 統暴力的獨特性。網絡暴力包含三大特征:一是社會(hui) 危害性嚴(yan) 重,即網絡暴力不僅(jin) 摧殘被害人身心,還擾亂(luan) 社會(hui) 正常秩序;二是法律規製欠缺,網絡暴力治理的專(zhuan) 項法律和配套製度不足,且現有的法律規範之間缺乏有機銜接機製,極大影響網絡暴力治理效能的發揮;三是網絡暴力凸顯了強烈的社會(hui) 戾氣。第三,對於(yu) 網暴治理與(yu) 平台責任的關(guan) 係。有學者提出在反網絡暴力立法層麵要審慎行事,避免賦予平台企業(ye) 過重的責任,損害其權益及創新動力。在推進立法與(yu) 治理的同時,還必須充分考慮技術應用與(yu) 平台企業(ye) 權益等問題,即在運用技術手段時,需要明確其法律定性,不能隨意擴大平台企業(ye) 責任,以維護法治精神。

  網絡暴力治理法治化背景下亟待進行反網絡暴力專(zhuan) 門立法,有必要對“反網絡暴力立法的重點與(yu) 難點問題”展開深入討論。其一,對於(yu) 網暴追責的協助取證問題。有學者提出解決(jue) 取證難問題的兩(liang) 個(ge) 方案,方案一即通過反網絡暴力專(zhuan) 門立法細化協助取證的工作機製,確保基層單位落實協助取證,明確法院對公安要求協助求證的性質、效力,避免公安、法院銜接不順暢。在此基礎上觀察檢察機關(guan) 立案監督的效果,若實踐效果不佳,則應采取方案二,對於(yu) 侮辱、誹謗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可以作為(wei) 公訴案件,被害人決(jue) 定追訴後,可借助公權力機關(guan) 的力量解決(jue) 取證的難題。也有學者認為(wei) 《關(guan) 於(yu) 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協助取證”模式,仍局限於(yu) 自訴案件中,這種協助實際上是一種立案審查製,即在是否受理上要求公安機關(guan) 去提供協助,然而在立案之前要求公安機關(guan) 進入協助是於(yu) 法無據的,且對於(yu) 公安機關(guan) 收集的證據,出示證據、質證主體(ti) 難以確定。其二,對於(yu) 自訴和公訴兩(liang) 種追訴模式,有學者提出應當重新解釋“告訴才處理”,“告訴”隻是啟動公訴程序的條件,“告訴”的詞源並不等於(yu) 單純向法院告知,將“告訴”作為(wei) 啟動公訴案件的條件符合讓渡權理論和我國刑訴法立法沿革,既可以確保被害人的控製力,由被害人決(jue) 定是否追訴,也可以在被害人決(jue) 定追訴後,借助公權力機關(guan) 的力量解決(jue) 取證的難題。也有學者進一步指出目前公訴案件與(yu) 自訴案件涇渭分明,但應建立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製,對於(yu) 被害人已經提起自訴的案件,若案件或技術不斷發展,可能發展為(wei) 公訴案件,法院應中止審理,交由公安機關(guan) 偵(zhen) 查。

  網絡暴力治理是一項綜合性領域治理工程,需要法律治理和社會(hui) 綜合治理手段齊頭並進,形成多元共治與(yu) 協同發展的合力。首先,對於(yu) 網絡暴力的治理方式。有專(zhuan) 家提出綜合治理手段比僅(jin) 依靠刑法打擊更為(wei) 關(guan) 鍵,需要從(cong) 技術治理、平台治理等多方麵努力,不能過於(yu) 依賴作為(wei) 最後手段的刑法。也有學者主張對於(yu) 網絡暴力的治理,需發揮社會(hui) 綜合治理手段,既要強化刑法、刑訴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銜接與(yu) 配合,同時也應在法律領域之外強化社會(hui) 治理手段運用,調動政府、平台、社會(hui) 組織、公民參與(yu) ,在全社會(hui) 範圍形成反網絡暴力的合力和共識。還有學者提出要構建網絡暴力的分層係統治理方式,基於(yu) 不同責任主體(ti) 進行體(ti) 係化的分層治理,如對故意製造網絡暴力者追究刑事責任、對過失帶來網絡暴力者追究民事責任和對受雇參加的網絡水軍(jun) 以及其他情節輕微者追究行政、民事責任,對普通網民的點擊、留言評論行為(wei) 開展網絡暴力知識預防性教育。其次,對於(yu) 網絡暴力的治理路徑。有專(zhuan) 家指出在網暴治理過程中,程序法和實體(ti) 法同等重要,應製定網絡暴力案件辦理的明確程序和標準。在推進網絡暴力治理的過程中,考慮到刑事製裁的影響巨大,應審慎使用刑事手段。也有學者認為(wei) 網絡暴力和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不同於(yu) 傳(chuan) 統暴力的認定機製,網絡暴力具有場域影響極大、微小累積的特征,故對於(yu) 長時間實施、多次參與(yu) 網暴但未違法的行為(wei) 人,可以采取類似家庭暴力告誡書(shu) 的“掛號”機製,若多次參與(yu) 或情節嚴(yan) 重而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上升為(wei) 違法行為(wei) 。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王誌遠教授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對網絡暴力治理進行了歸納。首先,網絡暴力的泛濫與(yu) 以流量經濟為(wei) 代表的互聯網產(chan) 業(ye) 鏈有密切關(guan) 聯,大量網暴行為(wei) 伴隨著對流量、點擊量、關(guan) 注度的追逐而具有明顯的逐利性。其次,在網絡暴力治理上需擺脫集成現象思維的影響,回歸網絡暴力行為(wei) 本身,從(cong) 原點出發展開對網絡暴力的根源打擊。

  本次研討會(hui) 聚焦反網絡暴力立法相關(guan) 前沿問題,與(yu) 會(hui) 專(zhuan) 家、學者圍繞會(hui) 議主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和交流,在學術研究與(yu) 司法實踐的良性互動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推動網暴立法凝聚廣泛共識,為(wei) 進一步完善網絡暴力立法的章節結構設置及具體(ti) 條文設計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指引。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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