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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亂、退費難度大……婚介服務套路多

發布時間:2023-11-15 16:26:00來源: 檢察日報

  本以為(wei) 會(hui) 迎來一場雙向奔赴的愛情,誰承想購買(mai) 婚介套餐後,說好的周到服務卻成了肥皂泡。記者調查發現,婚介機構頻設套路,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不易——

  婚介服務套路多,“適婚族”請小心

  石佳 高梅 潘若曦

  核心提示

  ◆婚介機構在宣傳(chuan) 時若以謊稱可以介紹“高富帥”“白富美”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mai) 高額套餐,可構成虛假宣傳(chuan)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mai)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婚介機構應當對不同套餐的價(jia) 格明確公示,詳細列明服務內(nei) 容,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若提供虛假信息者對消費者造成財產(chan) 損失和精神損害,消費者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chang) 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

  ◆婚介合同是涉及人身屬性的服務合同,不適宜強製履行,隻要消費者不願意繼續履行,無論什麽(me) 原因,原則上都允許消費者隨時解除合同。

  ◆消費者有權就婚介合同條款進行協商,涉及對自己明顯不利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要明確提出,要求商家給出合理解釋,也可以劃掉不合理的條款,由雙方在修改部分簽字確認。

  一段佳緣,往往令人心向往之。而奔波於(yu) 城市各個(ge) 角落的年輕人們(men) 或埋頭工作,或社交圈子小,並非人人都能與(yu) 美好的愛情不期而遇。為(wei) 了避免“每逢佳節被催婚”的尷尬,不少“適婚族”選擇走進婚介機構尋求幫助,婚介機構成了他們(men) 尋找姻緣和脫單的一個(ge) 快車道。然而,在婚介市場發展過程中,各種“爆料”和投訴從(cong) 未停止過。近日,有消費者向記者反映,婚介機構進行“洗腦式宣傳(chuan) ”、收費標準混亂(luan) 、退費維權難度大……種種經營亂(luan) 象襲擾著消費者。

  為(wei) 了探尋真相,記者實地走訪了多家婚介機構,體(ti) 驗這條脫單快車道上的“別樣風景”。

  套路  

  “花式宣傳(chuan) ”隻為(wei) 線下留客

  購買(mai) 了“19998元婚介套餐”的消費者小唯(化名)向記者介紹了她初次接觸婚介機構的經曆:“我刷朋友圈時看到一個(ge) 廣告,畫麵上有一位穿著白T恤、長相帥氣的男性,旁邊寫(xie) 著‘這樣的男士,你想讓他做你的男朋友嗎?’”小唯想到自己屢屢被催婚,與(yu) 父母鬧得不愉快,於(yu) 是點開了消息界麵,隨後對話框跳到一個(ge) 表格小程序,提示小唯填寫(xie) 個(ge) 人學曆、籍貫、工作單位性質、手機號碼等信息。

  幾天後,小唯接到自稱某婚介機構“紅娘”的電話:“女士您好,有位男士跟您挺匹配的,他身高一米八多,藤校海歸碩士,央企工程師,北京三環內(nei) 有兩(liang) 套房,京牌寶馬車,您想認識一下嗎?”小唯聽聞後激動不已,表示希望“紅娘”幫自己牽線。“紅娘”要求小唯必須親(qin) 自到婚介機構的門店聊一聊,由“紅娘”對小唯的外貌、家庭、工作等情況評估後再安排見麵。

  小唯告訴記者,婚姻大事,麵對麵了解一下也合理。她隻身前往門店,卻被“紅娘”叫到了一處密閉的小屋中,隨後便被進行了“焦慮式洗腦”。比如,“紅娘”提到,“你快30了”“快過了最佳生育年齡”,而且“工作、學曆、經濟基礎、長相等都一般”“要對自己有清醒的認識”。當小唯問及那位“優(you) 秀男士”時,“紅娘”表示,隻要小唯購買(mai) 婚介服務套餐,就能安排他們(men) 見麵。隨後,小唯在多個(ge) “紅娘”、“資深骨幹”、業(ye) 務經理的輪番攻勢下,簽下了19998元的婚介套餐。然而,在後續服務中,小唯再問起何時能與(yu) “優(you) 秀男士”見麵時,“紅娘”卻推說該男士“名草有主”了。

  為(wei) 進一步核實情況,記者嚐試在一家婚介機構網頁上填寫(xie) 了手機號碼,不久後便有“紅娘”與(yu) 記者聯係,表示有一位優(you) 質的男性客戶與(yu) 記者條件十分匹配,想約在線下聊聊。當記者問及能否確保見到這位男士時,“紅娘”沒有直接回應,而是要求記者必須到店來一趟。隨後,記者以相親(qin) 者的身份走進婚介機構,誠如小唯所說,“紅娘”絕口不提電話裏說到的那位男性客戶,不同“紅娘”依次開啟“焦慮式洗腦”,然後要求記者購買(mai) 套餐。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幾位“紅娘”遲遲不拿出價(jia) 目表,卻總說“價(jia) 格是因人而異的”,在記者再三詢問下,“紅娘”隻口頭告訴記者,“套餐價(jia) 格從(cong) 1萬(wan) 元到20萬(wan) 元不等”。

  對此,中國法學會(hui) 婚姻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理事、副秘書(shu) 長雷明光表示:“婚介機構在宣傳(chuan) 時若以謊稱可以介紹‘高富帥’‘白富美’的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mai) 高額套餐,可構成虛假宣傳(chuan)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nei) 容的真實性負責”。

  麵對婚介所高昂的套餐價(jia) 格,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雙慶並不驚訝。他告訴記者,他曾辦理過一起“天價(jia) 婚介服務”案,案涉婚介所讓“高端客戶”繳納上百萬(wan) 元的婚介服務費。在這一問題上,雷明光說:“婚介機構作為(wei) 市場經營主體(ti) ,理應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婚介套餐定價(jia) 不能‘任性而為(wei) ’,相關(guan) 部門應該予以規製。並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mai)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婚介機構應當對不同套餐的價(jia) 格明確公示,詳細列明服務內(nei) 容,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困擾  

  “相人無數”卻屢遭“貨不對板”

  小花(化名)花了3萬(wan) 元購買(mai) 了婚介套餐,在接受服務後叫苦不迭。她告訴記者:“‘紅娘’在一年內(nei) 給我安排了30多場相親(qin) ,卻沒有一個(ge) 成功的,甚至連第二次約我吃飯的男生都很少,我是不是遇到了婚托?”

  記者采訪了多位購買(mai) 過婚介套餐的消費者,發現很多人都有小花這樣的困惑,卻苦於(yu) 和每個(ge) 相親(qin) 對象都隻草草見過一麵,很難舉(ju) 證對方是婚托,所以在服務期滿後就會(hui) 不了了之。小花向記者吐槽:“我的長相和條件都還可以,婚介所安排的相親(qin) 失敗率也太高了吧!還有,‘紅娘’給我介紹的一些男生明顯不符合我最初的要求,純屬湊數!”

  “相人無數”卻屢屢遭遇“貨不對板”,婚介所介紹的相親(qin) 對象信息真實性有保障嗎?對此,記者采訪的幾家婚介機構均表示“會(hui) 員信息絕對真實,簽約會(hui) 員需要提供身份證、學位證、房產(chan) 證、銀行流水證明等材料進行核驗,公司會(hui) 通過法務部門審核資料,並與(yu) 公安機關(guan) 聯網進行核查,確保相親(qin) 對象身份真實”。某婚介公司特別表示,若會(hui) 員交往後發現對方信息造假,公司會(hui) 要求身份造假的一方賠償(chang) ,並將賠償(chang) 金直接交給受欺騙的會(hui) 員。

  對婚介機構的這一說法,雷明光表示,婚介機構說他們(men) 能與(yu) 公安機關(guan) 聯網顯然說謊,公安機關(guan) 保護公民的個(ge) 人隱私,怎麽(me) 會(hui) 允許婚介所為(wei) 了介紹對象隨便查詢公民個(ge) 人信息?驗證相親(qin) 對象的真實信息要靠自己多留心、多觀察。

  李雙慶也指出,若提供虛假信息者對消費者造成財產(chan) 損失和精神損害,消費者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賠償(chang) 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此外,如果婚介機構審核時存在過錯導致消費者遭受損失,消費者可以依據合同向婚介機構要求退還服務費、賠償(chang) 損失。但由於(yu) 婚介所審核材料的手段比較有限,若其盡了審慎的審查義(yi) 務仍不能避免消費者產(chan) 生損失,則婚介機構賠償(chang) 的損失是有限的。消費者不能隻聽信婚介所的一麵之詞就輕易相信他人。

  糾紛  

  一旦服務開始就“不能中止或解約”

  小唯向記者透露,她與(yu) 婚介所簽訂合同,約定由婚介所在6個(ge) 月內(nei) 為(wei) 她介紹20個(ge) 相親(qin) 對象。但一段時間過後,小唯的臉上“瘋狂長痘”,考慮到可能會(hui) 影響相親(qin) 形象,她便與(yu) 婚介所溝通能否暫停服務,等麵容恢複後再繼續相親(qin) 。然而,婚介所直接拒絕了她的請求,回複道“服務一旦開始,就不能暫停”。

  小唯的遭遇並非個(ge) 例,不少婚介所都有類似規定。當記者問及如果服務期限內(nei) 通過親(qin) 戚朋友找到對象並結婚了,能否解約?婚介所回複,“不能解約,也不退費”。此外,還有不少消費者發現相親(qin) 對象不符合自己要求後請求退費,也遭到了拒絕,“我見過幾個(ge) 相親(qin) 對象覺得不合適後,‘紅娘’就勸我要放低標準,後來給我介紹的相親(qin) 對象條件越來越差。我想退費,他們(men) 就告訴我沒有退費或解約的說法”……

  支付了如此高昂的服務費用,簽約後消費者卻不能要求中止或解除服務合同,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李雙慶向記者介紹了前文提到的“天價(jia) 婚介服務”案——原告張先生(化名)與(yu) 被告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愛情定製服務協議,約定由該公司在服務期限內(nei) 為(wei) 張先生提供征婚候選人的相關(guan) 資料或信息,服務費用共100萬(wan) 元,首次付款30萬(wan) 元後公司啟動服務;20天內(nei) 第二次付款20萬(wan) 元;在引見人選前第三次付款50萬(wan) 元。此外,協議還約定,在委托服務期間,張先生可以書(shu) 麵提出暫停服務。合同生效後,在張先生尚未付款的情況下,被告就啟動服務,張先生多次通過電子郵件和電話的方式明確表示先不要啟動服務,被告仍未暫停相應工作,並要求張先生按期支付服務費。張先生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對此,李雙慶分析說:“婚介合同是涉及人身屬性的服務合同,不適宜強製履行,隻要消費者不願意繼續履行,無論什麽(me) 原因,原則上都允許消費者隨時解除合同。”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員額法官曹巧嶠告訴記者:“任何合同都有法定解除權。即使婚介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解除情形,也不能以雙方的約定來限製法定解除權。一些婚介機構說‘一旦簽約就不能解除’是不成立的。如果發生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客觀情形,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定解除權來主張權利。”

  曹巧嶠還告訴記者,婚介服務合同不適宜約定服務期限,婚介服務很難用固定的期限來量化,如果合同目的沒有實現,但合同服務期限到了,導致合同不再履行,這對於(yu) 一方民事主體(ti) 顯然不公平。因此,婚介所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ei) 為(wei) 消費者提供服務,不能強迫消費者在很短的期限內(nei) 接受多次服務。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婚介所提供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不少消費者在簽約時沒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自然不會(hui) 就其中的內(nei) 容與(yu) 婚介所進行商榷和修改,以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時難以主張權利。對此,曹巧嶠提醒消費者,消費者有權就婚介合同條款進行協商,涉及對自己明顯不利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要明確提出,要求商家給出合理解釋,也可以劃掉不合理的條款,或補充合理條款,由雙方在修改部分簽字確認。

  在采訪的最後,雷明光表示,婚介市場提供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消費者選擇婚介機構時要格外慎重。從(cong) 長遠看,鼓勵民政部門、公益組織等建立公益性質的婚介服務機構,這種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的婚介機構,或許更符合適婚群體(ti) 尋找伴侶(lv) 的初衷。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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