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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輕微可不起訴”不代表醉駕入刑鬆動

發布時間:2023-12-19 15:34:00來源: 新京報

  “該寬則寬,當嚴(yan) 則嚴(yan) ”,治理醉駕理當如此。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23年版意見”),並將於(yu) 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和2013年版《關(guan) 於(yu) 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13年版意見”)發布時反響極為(wei) 相似,這次最受關(guan) 注的又是“醉駕不一定入刑”。

  “醉駕入刑”源於(yu) 《刑法修正案(八)》。其規定在刑法分則之中,而刑法總則還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wei) 是犯罪。這一“總則”條款,說明在理論上可以適用於(yu) 所有的個(ge) 罪,當然也包括醉駕入刑的“危險駕駛罪”在內(nei) 。

  此後,各地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wei) ,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步成為(wei) 社會(hui) 共識。

  事實上,兩(liang) 版意見都沒有否認“醉駕入刑”的立法價(jia) 值。因此,不存在“醉駕將不再一律入刑”。而無論從(cong) 立法,還是從(cong) 司法看,“將不再”都是個(ge) 錯誤的解讀,立法本就如此。司法解釋對審判或檢察工作中具體(ti) 應用法律所作的解釋,其並不能“修改”所要解釋的法律本身。

  司法解釋最大的意義(yi) 在於(yu) 統一標準,嚴(yan) 密規則,強化對法律的準確適用,避免同案不同判帶來司法不公。而過去的司法實踐,也暴露出各地醉駕案件執法司法標準不夠統一、處理不夠均衡等問題,迫切需要司法解釋給予回應和補強。

  如刑法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這短短11個(ge) 字,涉及“道路”“醉酒”“駕駛”“機動車”這四個(ge) 概念的內(nei) 涵外延如何認定。普通人眼中不成問題的概念,一旦深入到具體(ti) 個(ge) 案,就可能成為(wei) 決(jue) 定罪與(yu) 非罪的關(guan) 鍵因素。

  “23年版意見”明確將“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wei) 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且不具有十五類特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wei)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這就是在具體(ti) 問題上的執法標準統一。

  “23年版意見”還細化了醉駕案件證據收集、審查采信規則,以確保不枉不縱;明確醉駕屬於(yu) 嚴(yan) 重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wei) ,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行為(wei) 人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更加注重考量醉駕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後果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做到罰當其罪。

  整體(ti) 而言,“23年版意見”並不代表醉駕入刑的“鬆動”,而是從(cong) 統一執法標準和法律適用上,努力實現該寬則寬,當嚴(yan) 則嚴(yan) 。最新意見在“2013年版意見”規定的8項從(cong) 重處理情形基礎上,又調整、增加了醉駕校車、“毒駕”“藥駕”等7項從(cong) 重處理情形。

  因此,有兩(liang) 個(ge) 常識需要重申,一是醉駕本就不一定入刑,二是醉駕的危害絕不因一份司法解釋而減輕。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社會(hui) 共識仍應得到堅守。

  □王顧左右(法律學者)

  (新京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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