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草案四審 完善公司出資製度
中新網北京12月25日電 (梁曉輝 謝雁冰)公司法修訂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進行四次審議。修訂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公司出資製度,強化股東(dong) 出資責任。
與(yu) 修訂草案三審稿相比,修訂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公司出資製度。一是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出資認繳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的基礎上,明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jue) 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出資期限作出特別規定,為(wei) 重點行業(ye) 領域設定短於(yu) 五年的認繳期限留出製度空間;二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三是增加對不按照規定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等有關(guan) 信息的處罰。
修訂草案四審稿增加股東(dong) 對全資子公司相關(guan) 材料的查閱、複製權利,更好發揮股東(dong) 在監督公司治理方麵的作用。其中明確規定,股東(dong) 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dong) 名冊(ce) 、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記錄、董事會(hui) 會(hui) 議決(jue) 議、監事會(hui) 會(hui) 議決(jue) 議和財務會(hui) 計報告。股東(dong) 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hui) 計賬簿、會(hui) 計憑證。
修訂草案四審稿還明確了失權的決(jue) 議程序和失權股東(dong) 的異議程序,增加了公司經董事會(hui) 決(jue) 議可以向未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dong) 發出失權通知的規定,並規定股東(dong) 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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