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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調取病曆引糾紛,法院:醫院及調取者侵權

發布時間:2024-01-03 11:32:00來源: 新京報

  私自調取患者病曆 醫院及調取者侵權【法院:醫院及調取者侵害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向患者道歉並賠償(chang) 精神損害撫慰金】

  病曆中記錄了醫療活動的全過程,也記載了患者個(ge) 人的健康信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是否可以向醫療機構調取或複印他人病曆?醫療機構在患者本人未同意或出具授權材料的情況下,可否向他人提供患者的病曆?近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由此引發的一起隱私權、個(ge) 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jue) 。

  私自調取醫院病曆作為(wei) 離婚訴訟證據

  王某、徐小某曾是夫妻關(guan) 係,老徐是徐小某之父。2022年,王某前往某醫院調取了老徐在該醫院治療心髒病的住院病曆資料,後將調取的病曆資料在另案其與(yu) 徐小某離婚訴訟中作為(wei) 證據提交。老徐主張王某未經過其本人同意或授權,某醫院即向王某提供了老徐的病曆資料,王某、某醫院均侵犯了其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醫院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chang) 其精神損失及律師費。

  經查,王某、某醫院均認可王某調取老徐病曆資料時僅(jin) 提供了王某本人的身份證,未提供老徐的有效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shu) 。王某表示,其調取老徐病曆資料,係為(wei) 向專(zhuan) 家谘詢治療方案,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wei) ,王某未征得老徐同意或授權,前往某醫院調取老徐的病曆材料;某醫院未盡到法定的審查義(yi) 務,違規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曆材料,二者均侵害了老徐的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法院判決(jue) :王某、某醫院就侵害老徐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向老徐進行書(shu) 麵賠禮道歉;王某、某醫院共同賠償(chang) 老徐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千元,王某、某醫院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解析

  病曆資料屬敏感個(ge) 人信息 醫院及調取者侵害患者隱私權

  王某的調取病曆行為(wei) 是否侵害了老徐的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本案中,老徐的病曆資料涉及老徐本人的生理健康,既屬於(yu) 老徐的敏感個(ge) 人信息,受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的保護;也屬於(yu) 老徐的私密信息,受民法典關(guan) 於(yu) 隱私權規定的保護。處理老徐的敏感個(ge) 人信息應當取得其單獨同意;而隱私權作為(wei) 絕對權,隻要老徐沒有言明放棄自己的禁止權,任何人均無權刺探、侵擾、泄露、公開其隱私。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調取老徐的病曆資料,未告知老徐或征得其同意或授權。在此情況下,王某在某醫院處徑行調取老徐的病曆資料,可以認定侵害了老徐的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

  某醫院是否侵害老徐的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老徐在某醫院的病曆資料,屬於(yu) 老徐的敏感個(ge) 人信息和隱私,某醫院負有嚴(yan) 格管理、保存、保密義(yi) 務,不得隨意泄露給他人。根據現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王某在向某醫院申請調取老徐病曆資料時,僅(jin) 提供了王某本人的身份證,並未提供老徐的有效身份證明、二人之間關(guan) 係的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shu) ,故王某並不符合某醫院應當受理並提供病曆複印件的法定條件。而某醫院在此情況下,且未經老徐本人同意,直接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曆資料,不僅(jin) 未盡到法定的審查義(yi) 務,亦違反了其作為(wei) 醫療機構的保密義(yi) 務,某醫院的行為(wei) 存在過錯,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對老徐個(ge) 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的侵害。

  王某和某醫院應如何向老徐承擔侵權責任?一方麵,王某去某醫院調取老徐病曆資料的行為(wei) 與(yu) 某醫院將老徐病曆資料提供給王某的行為(wei) 存在時空統一性,如缺失任一行為(wei) ,則無法造成老徐病曆資料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泄露的後果。另一方麵,現有證據雖然無法直接證明王某與(yu) 某醫院存在主觀的意思聯絡,但是在一、二審期間,某醫院均未向法院提交明確的證據證明王某調取病曆資料的時間、提供的材料等。某醫院作為(wei) 專(zhuan) 業(ye) 的醫療機構,對於(yu) 調取患者病曆資料應提供的身份證明及相關(guan) 授權手續應是明知的,而其僅(jin) 憑王某本人的身份證,就將老徐的病曆資料直接提供給王某,其行為(wei) 不符合相關(guan) 規定,明顯存在過失。王某作為(wei) 心智成熟的自然人,應知曉老徐的病曆資料屬於(yu) 老徐本人的醫療健康信息,與(yu) 老徐本人密切相關(guan) ,如其確係需要將其作為(wei) 證據提交,應以合法的方式收集和提供證據,而其在未向老徐告知且未經老徐允許的情況下,徑行在某醫院調取老徐的病曆資料,其行為(wei) 亦存在過錯。因此,王某在某醫院調取老徐病曆資料的行為(wei) 與(yu) 某醫院將老徐病曆資料提供給王某的行為(wei) ,直接結合造成了老徐病曆資料被泄露的損害後果,屬於(yu) 共同侵權,二者應向老徐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提示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負有對患者隱私和個(ge) 人信息保護義(yi) 務

  法官提示,在數字化時代,醫療信息的存儲(chu) 、傳(chuan) 輸和使用變得更加方便,但也容易造成醫療信息被泄露的風險。病曆屬於(yu) 醫療健康信息,具體(ti) 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曆和住院病曆,以及病曆歸檔以後形成病案。病曆與(yu) 患者密切相關(guan) 且具有可識別性,屬於(yu) 患者的敏感個(ge) 人信息和私密信息,依法受法律保護。

  對於(yu) 自然人而言,應當尊重其他權利人的個(ge) 人信息權益和隱私權,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或未經權利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傳(chuan) 輸、提供、公開其他權利人的個(ge) 人信息及隱私。

  對於(yu)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而言,負有對患者隱私和個(ge) 人信息保護的義(yi) 務,應當建立健全病曆管理製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和監督,尊重和保護患者的隱私和個(ge) 人信息安全,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ju)

  (來源:新京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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