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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主擔全責”是樸素公平正義觀的勝利

發布時間:2024-02-06 17:04:00來源: 揚子晚報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yang) 動物致人損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顯示,禁止飼養(yang) 的大型犬傷(shang) 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均應承擔全部責任。(2月5日人民日報客戶端)

  在發布的案例中,劉某某飼養(yang) 了一隻阿拉斯加犬,屬於(yu) 當地建成區內(nei) 禁止飼養(yang) 的大型犬。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逗犬時,阿拉斯加犬突然抓傷(shang) 徐某某麵部。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第九章中,對於(yu) 飼養(yang) 動物損害的責任有明確規定:飼養(yang) 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如果按照這一規定判,徐某某的祖母王某某要也承擔相應的監護人失責責任。

  法院並沒有援引這一規定,而是根據民法典對於(yu) 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侵權的嚴(yan) 格責任原則,侵權人應當承擔“最嚴(yan) 格的無過錯責任”。審理法院認為(wei) ,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yang) 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yan) 重的主觀過錯,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

  明確知道城市禁止飼養(yang) 這種大型犬,自己不但在家飼養(yang) ,還帶到公共場所。從(cong) 民間樸素公平正義(yi) 觀來看,不養(yang) 大型犬就沒有傷(shang) 害,違法養(yang) 犬自然要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責任,不管是不是進行了有效管理。

  “樸素公平正義(yi) 觀”是近年來司法領域的一個(ge) 熱詞。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就必須尊重人民群眾(zhong) 的樸素公平正義(yi) 觀,實現國法、天理、人情的統一。

  司法是否公正,社會(hui) 是否公平正義(yi) ,評判主體(ti) 在於(yu) 人民群眾(zhong) 。這就要求公平正義(yi) 不僅(jin) 要實現,而且要讓人民群眾(zhong) 實實在在看得見摸得著,否則即便司法機關(guan) “自認為(wei) ”是公正的,也很難讓當事人心悅誠服。這還要求司法機關(guan) 在辦案過程中,把嚴(yan) 格司法與(yu) 柔性司法結合起來,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揚子晚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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