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
中新網2月21日電 據最高檢官方微信消息,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guan) 高質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guan) 高質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
目 錄
1. 四川樂(le) 山流浪女子被強奸殺害案
2. 陳倉(cang) 搶劫再審抗訴案
3. 許國俊貪汙、挪用公款案
4. 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5. 某建設公司與(yu) 黃某平、張某標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
6. 於(yu) 某蘭(lan) 訴山東(dong) 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7. 內(nei) 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四家煤礦企業(ye) 超量疏幹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案
8. 李某某刑事申訴案
9. 劉某等侵犯著作權、尹某某等銷售侵權複製品案
案例一
四川樂(le) 山流浪女子被強奸殺害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四川省樂(le) 山市某鎮一廢棄門市內(nei) 一流浪女子被強奸殺害。經鑒定,被害人係被扼頸窒息後瀕臨(lin) 死亡,繼而被鈍器打擊麵部後死亡。
公安機關(guan) 經摸排,鎖定了居住在附近的拾荒人毛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毛某某前後10次供述均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該案在殺人的方法、使用的凶器等一些細節問題上存在供證不一致等問題,又通過DNA鑒定,排除了毛某某的作案嫌疑。後檢察機關(guan) 加強與(yu) 公安機關(guan) 的協作配合,持續14年跟蹤監督,真凶彭某某於(yu) 2020年3月被抓獲歸案。2023年5月,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彭某某死刑,緩刑兩(liang) 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2006年8月24日,公安機關(guan) 對本案立案偵(zhen) 查,並於(yu) 同年11月7日移送審查起訴。樂(le) 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毛某某前後10次供述其強奸並殺害被害人,雖與(yu) 現場勘驗、屍檢情況高度一致,但其案發起因、部分現場狀況、作案細節以及致被害人死亡手段等供述前後矛盾,現場勘驗獲取的物證也與(yu) 毛某某無關(guan) 聯,且毛某某作案時間不明。2006年12月20日,樂(le) 山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guan) 補充偵(zhen) 查,詳細列明補查提綱,要求聚焦重要物證,補充能夠證實毛某某案發當晚在現場的客觀證據,包括對毛某某當日所穿衣服進行檢查並提取血跡等物證,補充現場提取物證的送檢情況和鑒定意見等。經補充偵(zhen) 查,鑒定意見證實,被害人陰道紗上檢出的人精斑DNA與(yu) 現場黃果樹牌煙頭上檢出的DNA一致,但均與(yu) 毛某某DNA不相符,且毛某某患有勃起功能障礙,不能認定毛某某犯強奸罪,排除了毛某某的作案嫌疑。公安機關(guan) 對毛某某終止偵(zhen) 查。
毛某某被釋放後,樂(le) 山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列入重點督辦案件清單,指派檢察官全程跟蹤引導偵(zhen) 查取證。通過定期召開命案積案清理工作推進會(hui) ,聽取公安機關(guan) 繼續偵(zhen) 查思路,建議公安機關(guan) 將已經獲取的犯罪嫌疑人DNA信息錄入公安機關(guan) DNA數據庫,並圍繞偵(zhen) 查方向、證據調取和偵(zhen) 查行為(wei) 合法性等提出取證建議,持續開展同步監督。2016年,公安機關(guan) 發現一名叫彭某某的男子的DNA與(yu) 從(cong) 本案被害人陰道紗上檢出精斑的DNA、現場黃果樹牌煙頭上檢出的DNA一致,遂於(yu) 2020年3月10日將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抓獲歸案。
2020年3月11日,公安機關(guan) 決(jue) 定對彭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公安機關(guan) 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樂(le) 山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訊問了犯罪嫌疑人,並根據其供述從(cong) 現勘照片中發現了之前未關(guan) 注到的重要物證,即被害人案發時穿過的布鞋。同時,查看了案發現場並詢問相關(guan) 證人。聯係原辦案人員多次進行案件會(hui) 商,重點補強陰道紗、黃果樹煙頭等關(guan) 鍵物證提取、封裝、送檢程序,使之形成閉環,確保物證收集的合法性。另外,還專(zhuan) 門就鑒定意見谘詢法醫,申請原鑒定人出庭作證,對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說明。通過上述工作,確保在案物證、書(shu) 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係列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彭某某為(wei) 該案真凶。
2020年9月3日,樂(le) 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彭某某涉嫌強奸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3月23日,樂(le) 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強奸罪判處彭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製減刑。一審判決(jue) 後,彭某某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2023年5月8日,樂(le) 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彭某某未再上訴,判決(jue) 已生效。該死緩判決(jue) 已被核準。
【典型意義(yi) 】
(一)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察微析疑,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檢察機關(guan) 嚴(yan) 格按照裁判的標準全麵審查、運用證據,既重視審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又重視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辯解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客觀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能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對於(yu) 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嚴(yan) 把起訴標準,防範冤錯案件發生,體(ti) 現了由“口供為(wei) 王”向著“以證據為(wei) 中心”辦案理念的轉變。
(二)持續跟蹤監督、追查真凶,不放縱犯罪。全麵準確把握辦案和監督的內(nei) 在統一,協同推進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引導偵(zhen) 查機關(guan) 做好證據的補充收集,加大檢察機關(guan) 自行補充偵(zhen) 查力度,加強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和補強,在查清事實、查明真相的基礎上依法懲治犯罪,實現公平正義(yi) 。
(三)檢察辦案應當走出卷宗、走出辦公室,增強親(qin) 曆性。要建立書(shu) 麵閱卷審查與(yu) 調查複核證據相結合的親(qin) 曆性辦案模式,察微析疑、關(guan) 注細節,並通過赴現場勘驗檢查、走訪證人複核證言材料等方式,確保認定事實的證據基礎。
案例二
陳倉(cang) 搶劫再審抗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倉(cang) ,男,1977年7月出生,無業(ye) 。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陳倉(cang) 、孟某(另案處理)駕乘摩托車到河北省衡水市景縣被害人宮某家盜竊。二人從(cong) 宮某家東(dong) 牆翻牆入院,陳倉(cang) 撥開北房西屋的窗戶,二人爬進室內(nei) 在北房東(dong) 臥室翻找財物時,發現在床上睡覺的宮某醒來,孟某跑開,陳倉(cang) 恐罪行敗露,持凶器多次擊打宮的頭麵部致其死亡,又扼壓在床上的被害人張某的頸部致其窒息死亡。二人攜帶劫取的錄像機等贓物出院後,將大門鎖上,駕乘摩托車逃離。經鑒定,宮某係被他人用斧頭類鈍性物體(ti) 多次打擊右側(ce) 頭麵部造成腦挫裂傷(shang) 、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腦功能障礙而死亡;張某係被他人扼壓頸部窒息死亡。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陳倉(cang) 涉嫌搶劫罪、孟某涉嫌窩贓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決(jue) 定書(shu) ,以陳倉(cang) 、孟某涉嫌搶劫罪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變更起訴。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jue) ,以被告人陳倉(cang) 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jue) 對孟某的定罪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為(wei) 由提出抗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為(wei) 由發回重審。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開庭審理,以被告人陳倉(cang) 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jue) 後,被告人陳倉(cang) 、孟某在法定期限內(nei) 提出上訴。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作出判決(jue) :陳倉(cang) 無罪,孟某無罪。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經召開檢委會(hui) 審議陳倉(cang) 、孟某故意殺人案,認為(wei)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jue) 割裂了個(ge) 別證據與(yu) 整體(ti) 案件事實和證據之間的有機聯係,糾纏案件細節,放棄了必要的邏輯推理方法,陳倉(cang) 的指紋,陳倉(cang) 、孟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明了二人的犯罪事實。該判決(jue) 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決(jue) 定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
2021年1月7日,最高檢經審查並經檢委會(hui) 研究決(jue) 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檢認為(wei) ,原審被告人陳倉(cang) 搶劫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能夠排除合理懷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陳倉(cang) 無罪的判決(jue) 確有錯誤,應予糾正。理由是:理由是:1.本案偵(zhen) 破經過自然,鎖定並抓獲二被告人的過程清晰、客觀真實,間接印證本案犯罪事實。2.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陳倉(cang) 具有犯罪動機,多名證人葛某、陳某、司某、李某等均證實陳倉(cang) 當時經濟條件不好,孟某證實聽陳倉(cang) 說這家男的跑業(ye) 務,現在不在家。3.本案有將陳倉(cang) 與(yu) 案發現場直接關(guan) 聯的客觀性證據。案發現場北房西屋最西邊窗扇底部內(nei) 側(ce) 提取的關(guan) 鍵指紋係陳倉(cang) 右手食指所留。4.孟某在偵(zhen) 查和審查逮捕階段的有罪供述客觀真實,可直接證明陳倉(cang) 搶劫殺人。5.陳倉(cang) 在偵(zhen) 查階段供述了其在盜竊過程中殺人劫財的基本犯罪事實。且二被告人供述的多個(ge) 重要情節一致,並有證據印證。
2021年4月16日,最高法將本案指令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山東(dong) 省人民檢察院成立專(zhuan) 案組,全麵開展案件審查辦理工作,經引導公安偵(zhen) 查,調取了有關(guan) 證人及孟某同監室人員證言,證實陳倉(cang) 係通過證人獲知被害人家庭經濟狀況等信息並排除其被刑訊逼供的嫌疑,查清了其性格特點;委托技術部門對被害人死亡原因、損傷(shang) 特征等進行了審查分析。2022年11月10日,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山東(dong) 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職並發表意見,認為(wei)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法院對陳倉(cang) 以搶劫罪判處死刑。
2024年1月17日,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jue) ,采納抗訴意見,以搶劫罪判處陳倉(cang)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
【典型意義(yi) 】
(一)全麵準確理解“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應為(wei) 證據與(yu) 證據之間、證據與(yu) 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得出唯一結論。既不能孤立的將證據從(cong) 整個(ge) 證據體(ti) 係中割裂出來進行判斷,也不能要求齊備所有的證據。對於(yu) 受客觀條件限製,部分證據未能提取、鑒定,但其他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得出唯一結論的,可以認定。
(二)正確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如果案件確實存在“合理懷疑”,應當堅持疑罪從(cong) 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的結論;如果被告人的辯解與(yu) 全案證據矛盾,或者無客觀性證據印證,且與(yu) 經驗法則、邏輯法則不相符,應當認定不屬於(yu) “合理懷疑”。
案例三
許國俊貪汙、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國俊,男,中國銀行開平支行(以下簡稱開平中行)原行長,曾任開平中行信貸股副股長、秘書(shu) 股股長、辦公室主任、副行長等職務。許國俊於(yu) 2001年逃匿境外,2002年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布國際紅色通報,2021年被強製遣返回國。
經依法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被告人許國俊利用擔任開平中行辦公室主任、副行長、行長等職務便利,夥(huo) 同許超凡、餘(yu) 振東(dong) (二人先後擔任開平中行行長,均已判刑)等人,采用辦理虛假貸款套取銀行資金、占用公司正常還貸資金或直接轉款等手段貪汙公款美元6221.73萬(wan) 餘(yu) 元、港元3.63億(yi) 餘(yu) 元、德國馬克146.1萬(wan) 餘(yu) 元,共計折合人民幣9億(yi) 餘(yu) 元;挪用公款人民幣3.55億(yi) 餘(yu) 元、港元2000萬(wan) 元、美元1.26億(yi) 餘(yu) 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4億(yi) 餘(yu) 元。
2022年8月7日,廣東(dong) 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對許國俊提起公訴。2023年12月13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對被告人許國俊決(jue) 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對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許國俊表示服從(cong) 法院判決(jue) ,不上訴。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開平中行案被稱為(wei) 新中國成立以來銀行係統最大的貪汙案,在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下,檢察機關(guan) 堅持一體(ti) 履職,最高檢指導廣東(dong) 省檢察院、江門市檢察院成立以院領導為(wei) 組長的專(zhuan) 案組,上下聯動辦案。在最高檢指導下,廣東(dong) 省兩(liang) 級檢察院與(yu) 監委充分會(hui) 商、深入論證,重點針對監委新增加認定的許國俊夥(huo) 同許超凡、餘(yu) 振東(dong) 實施的貪汙、挪用公款犯罪事實,準確核實在先裁判情況,充分評估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境外被起訴、服刑等情況以及各自歸案情形,依法穩妥提出追訴漏罪處置方案,準確認定主從(cong) 犯量刑情節,確保三起案件協調一致。
提前介入階段,專(zhuan) 案組認真審查400餘(yu) 卷證據材料,針對案件事實、證據和定性等方麵存在的問題,形成近8萬(wan) 字的提前介入審查報告,有針對性地提出補充完善的意見建議,有效提升調查階段收集調取證據的質量,為(wei) 案件後續處理奠定堅實基礎。
審查起訴階段,專(zhuan) 案組重點針對提前介入發現的問題,對每一筆事實認定、證據細節、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進行認真細致審查,對存在爭(zheng) 議的問題,梳理分析學理觀點,檢索總結司法判例,撰寫(xie) 10萬(wan) 餘(yu) 字的審查報告,詳細闡明認定思路和依據,確保案件辦理質量。
辦案過程中,許國俊一直強調有自首情節,並提出其在境外的服刑時間應折抵刑期的訴求。針對這一情況,檢察官多次到看守所給許國俊做釋法說理工作,幫助其知曉司法主權原則和我國法律規定,充分認識自身行為(wei) 的違法性、危害性,促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克服心理障礙。同時,幫助許國俊申請法律援助,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許國俊在開庭審理時表示認罪認罰,一審宣判後表示服從(cong) 判決(jue) 不上訴。
【典型意義(yi) 】
(一)發揮檢察一體(ti) 優(you) 勢,上下聯動形成辦案合力。檢察機關(guan) 辦理國際追逃追贓等重大敏感複雜案件,要充分發揮檢察一體(ti) 化辦案工作機製優(you) 勢,統一調配辦案力量,組建專(zhuan) 案組開展工作,保證上下貫通、縱橫協調,共同推進疑難複雜問題順利解決(jue) ,通過一體(ti) 履職、綜合履職、能動履職,有力提升辦案質效。
(二)強化監檢銜接配合,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監檢銜接是否順暢,直接關(guan) 係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效。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要強化與(yu) 監察機關(guan) 的銜接協作,及時完善證據體(ti) 係,保證法律準確適用,做到配合到位不越位,製約有力不掣肘,始終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堅決(jue) 打贏反腐敗鬥爭(zheng) 攻堅戰持久戰。
(三)立足整體(ti) 國家安全觀,堅持有逃必追、有貪必肅。境外並非法外,法網即是天網,世界再大也沒有腐敗分子的藏身之地。檢察機關(guan) 充分發揮反腐敗職能作用,統籌反腐敗鬥爭(zheng) 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個(ge) 戰場,協同有關(guan) 部門一體(ti) 構建追逃防逃追贓機製,織密築牢追逃“天網”,堅持有逃必追有貪必肅,更好服務保障黨(dang) 和國家反腐敗工作大局。
案例四
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獐子島公司”)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注冊(ce) 地和主要經營地為(wei) 遼寧省大連市長海縣獐子島鎮。2016年,為(wei) 避免公司因連續三年虧(kui) 損被暫停上市,獐子島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製作虛假《月底播貝采捕記錄表》,調減蝦夷扇貝采捕麵積以虛減營業(ye) 成本,對部分海域已經不存在的扇貝應作核銷處理而不作核銷處理,虛減營業(ye) 外支出。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3億(yi) 餘(yu) 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11%。2017年末至2018年初,為(wei) 能夠在2016年已經采捕但未作記錄的隱瞞區域重新播種扇貝苗,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在隱瞞海域增設抽測點位、編造扇貝死亡的虛假消息,對已采捕海域的扇貝虛假核銷、減值,相關(guan) 人員還虛增捕撈麵積和營業(ye) 成本,以核銷2016年度的虛增利潤。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虛減利潤2.78億(yi) 餘(yu) 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吳某某擅自更改大連市獐子島集團海域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實施方案,指使他人編造虛假材料申領國家人工魚礁建設補助資金共計2400餘(yu) 萬(wan) 元。此外,吳某某等人還有串通投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事實。
2022年1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等人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jue) ,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二萬(wan) 元;分別判處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ge) 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宣判後,吳某某等5人提出上訴。2023年5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等人依法批準逮捕後,引導公安機關(guan) 從(cong) 以下方麵繼續取證:一是對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和《2017年年度報告》進行審計,以確定財務造假的具體(ti) 數額;二是調取獐子島公司蝦夷扇貝底播圖、庫存圖、核銷圖等書(shu) 證,生產(chan) 經營中抽點、盤測等財務造假的原始數據,公司內(nei) 部報告文件,信息披露義(yi) 務製度文件,查證財務造假的具體(ti) 手法和過程,及各犯罪嫌疑人在違規披露信息過程中的具體(ti) 行為(wei) 和主觀明知,以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範圍。公安機關(guan) 根據要求委托會(hui) 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調取了2016年、2017年獐子島公司底播種蝦夷扇貝抽測結果的公告及公文審批單,2017年終盤點情況的公告、蝦夷扇貝存貨異常的技術分析報告及公文審批單等書(shu) 證,查明相關(guan) 人員對違規披露的明知和參與(yu) 行為(wei) 。
審查中,大連市檢察院還發現吳某某等人具有詐騙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國家專(zhuan) 項補貼資金的犯罪嫌疑,為(wei) 避免漏罪,引導公安機關(guan) 向海洋漁業(ye) 部門調取申請補助資金材料,向具體(ti) 施工單位取證,核實建設人工魚礁、投放海帶的實際情況,再次訊問各犯罪嫌疑人,並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對資金走向進行審計,以查證該項目是否實際施工、是否符合申領補貼資金的條件、補貼資金的具體(ti) 去向等。公安機關(guan) 據此查明吳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吳某某否認全部犯罪事實。公訴人針對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調取的船隻定位信息、第三方權威機構出具的大數據分析報告、獐子島公司生產(chan) 經營記錄、同案犯供述等證據,還原了吳某某指使公司人員進行財務造假並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公開披露的完整犯罪過程。針對詐騙犯罪事實,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實施方案、人工漁礁投放記錄表、獐子島公司員工證言、同案犯供述等證據,證明了吳某某指使他人改變建設方案,通過偽(wei) 造虛假申報材料的手段,騙取國家專(zhuan) 項補助資金的犯罪過程。
【典型意義(yi) 】
(一)構建完整證據體(ti) 係,精準指控上市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財務造假類證券違法犯罪的犯罪主體(ti) 和犯罪手段均具有一定的專(zhuan) 業(ye) 性和隱蔽性。麵對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等“關(guan) 鍵少數”拒不認罪,檢察機關(guan) 要準確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證明要求,科學合理地組織、運用證據,構建清晰完整的證據體(ti) 係。要強化證據補充,引導偵(zhen) 查機關(guan) 依法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進行司法審計,完整調取公司內(nei) 部管理文件、審批資料等書(shu) 證,確保定案依據合法、客觀、全麵。要加強證據運用,通過同案犯供述、財務報告審批記錄等證據綜合證明“關(guan) 鍵少數”的主觀明知,突出證明力和指控效果。
(二)深挖關(guan) 聯犯罪線索,全麵懲處涉上市公司違法犯罪。上市公司是實體(ti) 經濟的“國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nei) 在要求。檢察機關(guan) 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引導偵(zhen) 查機關(guan) 全麵查清案件事實,對公司高管及公司內(nei) 外部人員實施或參與(yu) 的其他違規經營涉嫌犯罪的行為(wei) 一並偵(zhen) 查,依法從(cong) 嚴(yan) 、全鏈條追訴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覺規範、不踩紅線的法治化市場環境,為(wei) 推動注冊(ce) 製度走深走實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傳(chuan) 遞出零容忍的明確信號,形成有力震懾。
案例五
某建設公司與(yu) 黃某平、張某標
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
【基本案情】
張某標因承包項目缺乏資金向黃某平商量借款,黃某平於(yu) 2013年11月通過賬戶轉賬和現金交付的方式支付給張某標人民幣1000萬(wan) 元,張某標於(yu) 2013年11月21日出具借條,確認收到黃某平借款1300萬(wan) 元。2014年3月至4月間,黃某平以同樣方式向張某標支付借款200萬(wan) 元,張某標於(yu) 2014年6月3日出具借條,確認收到黃某平借款200萬(wan) 元。隨後,黃某平再次以同樣方式向張某標支付借款300萬(wan) 元,張某標則於(yu) 2014年6月20日出具借條確認收到黃某平借款300萬(wan) 元。上述三份借條均約定具體(ti) 利息和還款日期。
張某標未按期還款,雙方於(yu) 2014年9月,對2013年11月的1000萬(wan) 元借款進行結算,張某標重新出具了六張分別為(wei) 200萬(wan) 元、200萬(wan) 元、200萬(wan) 元、200萬(wan) 元、200萬(wan) 元、300萬(wan) 元共計1300萬(wan) 元的借條,每張借條分別約定不同還款日期。因張某標仍未按借條確定日期還款,2015年12月27日,某建設公司向黃某平出具《擔保函》,確認對張某標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6年7月27日黃某平訴至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標償(chang) 還借款本金2200萬(wan) 元及利息858萬(wan) 元,某建設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該院審理認為(wei) ,對2013年11月21日出具的1300萬(wan) 元借條,因張某標隻認可收到1000萬(wan) 元,且黃某平不能提供支付憑證證明另300萬(wan) 元已支付,故該張借條隻能認定借款本金為(wei) 1000萬(wan) 元。2014年9月,雙方對該1000萬(wan) 元借款進行重新結算,將該筆借款利息及黃某平後續支付的其它現金,全部納入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六張借條共計1300萬(wan) 元。故法院認定張某標2013年11月的1000萬(wan) 元借款已轉換至2014年9月的1300萬(wan) 元借款。再加上2014年6月的兩(liang) 張借條確認借款500萬(wan) 元,張某標共向黃某平借款1800萬(wan) 元。某建設公司出具的《擔保函》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對張某標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jue) 張某標歸還黃某平借款本金1800萬(wan) 元及利息;某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chang) 責任。
某建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jue) ,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wei) ,2014年9月重新結算的借款仍應按1000萬(wan) 本金計算,故總借款本金數額認定為(wei) 1500萬(wan) 元。某建設公司未提供證據推翻《擔保函》內(nei) 容,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jue) 張某標償(chang) 還借款本金1500萬(wan) 元及利息;某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chang) 責任。某建設公司不服二審判決(jue)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後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某建設公司認為(wei) 原審判決(jue) 對借款數額認定不當,沒有查明保證期間已過,適用法律錯誤,於(yu) 2019年12月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依法予以受理。檢察機關(guan) 通過調閱卷宗、審核證據、調查核實、聽取當事人意見等方式,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全麵審查:一是對借款合同的內(nei) 容、階段性匯總協議等文件進行審查,對多筆債(zhai) 務的,重點審查是分段、獨立存在還是同一債(zhai) 務分期履行;二是對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債(zhai) 務履行期限是否屆滿、保證期間是否屆滿、擔保權的實現條件是否成就等內(nei) 容重點審查;三是清晰確定每筆債(zhai) 務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最終查明:案涉七份借條中,有六份借條約定的還款日期均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某建設公司出具擔保函日期為(wei) 2015年12月27日,至黃某平於(yu) 2016年7月28日起訴時,上述六份借條均已超過6個(ge) 月的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保證期間屆滿,某建設公司無需對該六筆債(zhai) 務承擔保證責任。雖某建設公司在原審中未提出相應抗辯,但法院也應依職權查明。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wei) 法院未主動查明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導致作出錯誤判決(jue) ,依法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對債(zhai) 務的還款日期、擔保函的保證期間等進行全麵審查後,認為(wei) 二審判決(jue) 未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即認定某建設公司對1500萬(wan) 元本息承擔連帶清償(chang) 責任,屬於(yu)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於(yu) 2022年9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並於(yu) 2023年12月5日作出再審民事判決(jue) :撤銷原一、二審判決(jue) ;某建設公司僅(jin) 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200萬(wan) 元債(zhai) 務承擔連帶清償(chang) 責任。
【典型意義(yi) 】
(一)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涉擔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積極開展調查核實,全麵審查合同效力、保證期間等關(guan) 鍵事實。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為(wei) 確保債(zhai) 務履行,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會(hui) 通過第三方提供擔保來增加借款方的信用度和償(chang) 還能力。檢察機關(guan) 辦理涉擔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全麵客觀審查證據,除對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對擔保合同是否有效設立、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債(zhai) 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nei) 依法行使權利等關(guan) 鍵事實積極開展調查核實,全麵審查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相關(guan) 構成要件,為(wei) 案件的高質效辦理提供堅實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二)檢察機關(guan) 要切實保護企業(ye) 產(chan) 權,對人民法院未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導致企業(ye) 錯誤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敢於(yu) 監督、善於(yu) 監督,保障民營企業(ye) 健康發展。保證期間作為(wei) 保證合同中的一項重要規則,對於(yu) 維護保證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保證合同對企業(ye) 融資擔保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保證期間為(wei) 不變期間,不受任何不可抗力和相關(guan) 個(ge) 人、機關(guan) 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因此,保證期間是否屆滿直接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訴訟中不論保證人是否提出保證期間屆滿的抗辯,法院均應依職權主動審查。法院未主動查明保證期間屆滿這一關(guan) 鍵事實,判決(jue) 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屬於(yu)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檢察機關(guan) 應當依法監督,以保護民營企業(ye) 合法權益,助力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六
於(yu) 某蘭(lan) 訴山東(dong) 省某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
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7日,於(yu) 某蘭(lan) 在山東(dong) 省某市某小區內(nei) 倒車時,與(yu) 李某軍(jun) 轎車碰撞。事故發生後,於(yu) 某蘭(lan) 駕車離開事故現場。李某軍(jun) 發現車輛剮蹭後電話報警,交警出警處置警情。於(yu) 某蘭(lan) 與(yu) 李某軍(jun) 協商達成協議,自願賠償(chang) 李某軍(jun) 8000元。同年4月3日,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shu) (簡易程序)》,認定於(yu) 某蘭(lan) 肇事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軍(jun) 無責任。對於(yu) 某蘭(lan) 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認定於(yu) 某蘭(lan)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決(jue) 定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於(yu) 某蘭(lan) 因構成逃逸在一個(ge) 計分周期內(nei) 累計達到十二分而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進行滿分教育和考試。
於(yu) 某蘭(lan) 認為(wei) ,自己對車輛剮蹭並不知情,且在知道後積極配合並予以賠償(chang) ,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遂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區法院判決(jue) 駁回於(yu) 某蘭(lan) 的訴訟請求。於(yu) 某蘭(lan) 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於(yu) 某蘭(lan) 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某市檢察院審查後向山東(dong) 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檢察機關(guan) 依法調閱了法院行政訴訟卷宗、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交通肇事案卷,同時到案涉小區現場查看,查閱小區業(ye) 主手冊(ce) ,當麵聽取了於(yu) 某蘭(lan) 及物業(ye) 意見。經調查查明,案涉小區係封閉小區,該小區兩(liang) 個(ge) 出入口均設置了道閘和門崗,不允許社會(hui) 車輛自由出入通行。為(wei) 進一步明確交警部門能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對封閉小區內(nei) 的車輛剮蹭並離開的行為(wei) 處以行政處罰,在查明案件事實和檢索分析相關(guan) 案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guan) 向山東(dong) 省法學會(hui) 交通法學研究會(hui) 提出專(zhuan) 家谘詢,專(zhuan) 家均認為(wei) 對於(yu) 道路外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作為(wei) 普通民事侵權行為(wei) ,公安機關(guan) 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章並予以行政處罰。
檢察機關(guan) 經調查核實和專(zhuan) 家論證,認為(wei) 原審判決(jue) 確有錯誤。主要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僅(jin) 限於(yu) 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hui) 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yu) 公眾(zhong) 通行的場所。對於(yu)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處罰的前提是當事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與(yu) 機動車、機動車與(yu) 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法有關(guan) 規定辦理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主要是指公安機關(guan) 利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經驗和技術手段,協助勘查事故現場,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組織當事人調解等。本案中,案涉地點係不允許社會(hui) 車輛隨意進入的封閉式住宅小區內(nei) 的業(ye) 主專(zhuan) 屬停車位,不能認定為(wei) “道路”,在此處發生的車輛碰撞、剮蹭等事故,亦不屬於(yu) 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賠償(chang) 協議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部門不宜再作出行政處罰。遂抗訴至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於(yu) 2023年8月2日裁定提審本案。
檢察機關(guan) 在審查和抗訴期間,持續推進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省市區三級檢察機關(guan) 一體(ti) 化辦案。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某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嚴(yan) 格規範行政執法程序,主動糾正本案中存在的不當處罰行為(wei) 。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並與(yu) 於(yu) 某蘭(lan) 達成和解。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於(yu) 2023年9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準予於(yu) 某蘭(lan) 撤回起訴,原一、二審行政判決(jue) 視為(wei) 撤銷。
【典型意義(yi) 】
(一)檢察機關(guan) 辦理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既要注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積極回應當事人合法訴求,又要準確理解相關(guan) 法律規定。發現行政判決(jue) 確有錯誤,行政處罰與(yu) 違法行為(wei) 事實、情節等明顯不符的,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充分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liang) 家”作用,在審查法院判決(jue) 是否合法的同時,“穿透式”審查行政行為(wei) 的合法性。綜合運用監督糾正、以抗促和、調解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政、主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wei) ,從(cong) 而促成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
(二)對於(yu) 發生在群眾(zhong) 身邊的“小案”,檢察機關(guan) 應當堅持“如我在訴”的理念,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ge) 案件”,確保辦案質量在實體(ti) 上、程序上和效果上實現公平正義(yi) 。圍繞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爭(zheng) 議焦點,在全麵審查案件卷宗的基礎上,要切實加強調查核實工作,查清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在法律適用方麵存在分歧的,可以借助類案檢索、專(zhuan) 家谘詢等,準確理解相關(guan) 法律規定,確保實體(ti) 正義(yi) 、結果公正,堅持把實質性化解行政爭(zheng) 議貫穿始終,讓公平正義(yi) 更好更快實現,讓人民群眾(zhong) 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yi) 。
案例七
內(nei) 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
四家煤礦企業(ye) 超量疏幹地下水
生態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位於(yu) 內(nei) 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棋盤井地下水超采區內(nei) 的四家煤礦企業(ye) 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規定,未依法安裝煤礦疏幹退水計量設施,且未在取水證有效期內(nei) 重新提出取水申請,超出取水許可證批複的疏幹水量共計732.43萬(wan) 立方米,導致煤礦周邊地下水水位下降,對地下水生態環境造成嚴(yan) 重損害,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2022年4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內(nei) 蒙古自治區發現,鄂爾多斯市棋盤井地區違法取水用水問題突出,地下水位下降嚴(yan) 重,水生態狀況堪憂。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線索逐級交辦至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鄂爾多斯市院)。同年4月18日,鄂爾多斯市院將線索交辦鄂托克旗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鄂托克旗院)。鄂托克旗院對違法取水用水、煤礦超量疏幹問題(疏幹即把含水層中的水位降到生產(chan) 工作麵標高以下,或有計劃地將水源和水部分或全部疏出,從(cong) 而徹底消除在采掘過程中湧水的可能性)進行初步調查核實,並於(yu) 2022年10月10日立案辦理。
為(wei) 確定四家煤礦企業(ye) 超量疏幹的違法行為(wei) 對水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由水利部牧區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牧科所)進行鑒定評估。針對涉及損害類型複雜,以資源服務功能減弱為(wei) 主要表現特征,牧科所利用同位素指紋識別技術與(yu) 常規水文地球化學技術方法進行生態損害程度評估,並以水資源置換等值分析法對生態損害價(jia) 值進行量化,出具了《棋盤井地區四家煤礦疏幹水超量疏幹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得出四煤礦企業(ye) 超量疏幹對奧灰含水層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431.56萬(wan) 元。
經發布公告,無適格主體(ti) 提起訴訟,鄂托克旗院將案件移送鄂爾多斯市院審查起訴。2023年10月11日,鄂爾多斯市院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四公司依法賠償(chang) 因疏幹水超量疏幹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及本案的評估費用,並在自治區媒體(ti) 上公開賠禮道歉。同年10月25日,內(nei) 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召開四家煤礦疏幹水超量疏幹生態損害評估報告技術審查會(hui) ,與(yu) 會(hui) 專(zhuan) 家及有關(guan) 單位一致同意四家煤礦疏幹水水量超量疏幹生態損害鑒定評估通過技術審查。
2023年12月12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機關(guan) 出示被告違法行為(wei) 、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受損情況、評估意見等證據,並申請鑒定人出庭對專(zhuan) 業(ye) 問題進行說明。公益訴訟起訴人對案件爭(zheng) 議焦點,即:煤礦疏幹水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因生產(chan) 安全被動疏幹是否具有違法性、企業(ye) 接受行政處罰並補繳水資源稅是否還應繼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等進行答辯,指出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礦井疏幹是煤礦企業(ye) 應按照行政審批進行疏幹,如需超量疏幹,則應及時報請主管行政機關(guan) 備案並對取水許可證進行變更。被告持續三年超批複退水,未重新提出取水申請,且未安裝計量設施,超量疏幹地下水行為(wei) 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經評估,被告行為(wei) 間接導致該地區地下水水位下降,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等規定,四家煤礦企業(ye) 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費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賠禮道歉等其侵權責任。2023年12月29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jue) ,全部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yi) 】
(一)煤礦企業(ye) 超量疏幹地下水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行政機關(guan) 依法對四家煤礦企業(ye) 超量疏幹地下水的違法行為(wei) 作出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並要求補繳水資源稅的行政處罰,案涉四煤礦公司已補繳水資源稅近2億(yi) 元。四家煤礦企業(ye) 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應依法承擔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檢察機關(guan) 通過邀請專(zhuan) 業(ye) 機構采用原環境保護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中推薦優(you) 先使用的資源等值分析方法,對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價(jia) 值進行精準核算,作為(wei) 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依據。
(二)加強技術性證據審查論證。鑒於(yu) 涉案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為(wei) 新類型問題且疑難重大複雜,內(nei) 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對專(zhuan) 業(ye) 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探索開展技術審查論證工作。由自治區、市兩(liang) 級檢察機關(guan) 辦案人員出席技術審查論證會(hui) ,邀請專(zhuan) 家共同對專(zhuan) 業(ye) 機構出具的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意見進行論證。隨後,檢察機關(guan) 組織評估意見專(zhuan) 家技術審查會(hui) ,在質詢和討論環節,檢察機關(guan) 特邀專(zhuan) 家圍繞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的技術審查核心問題,深入分析研判評估意見的科學性與(yu) 合理性,並對評估意見提出完善意見建議。
案例八
李某某刑事申訴案
【基本案情】
申訴人李某某,係原審被告人。
2019年5月間,原案被害人盧某某位於(yu) 福建省南安市某村住宅失竊,損失人民幣1700餘(yu) 元。經南安市公安局偵(zhen) 查,在案發現場提取的四枚指紋中有三枚與(yu) 申訴人李某某的右手手指指紋特征一致,一枚與(yu) 被害人盧某某的手指指紋特征一致,遂將李某某抓獲歸案。2019年8月27日,南安市公安局將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1月27日,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31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判決(jue) 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起上訴。2020年5月21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申訴人李某某不服,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申訴。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後,李某某仍不服,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調閱原案全部卷宗。經審查認為(wei) ,原案未排除合理懷疑,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犯罪行為(wei) 係李某某所為(wei) ,原審裁判有錯誤可能。主要理由是:第一,原案忽視全麵收集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直接指向李某某有罪的證據僅(jin) 為(wei) 案發現場提取的三枚指紋,其歸案後始終否認到案發現場實施盜竊,但原案對該無罪辯解未引起足夠重視,也未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在案證據沒有形成封閉的證據鏈條。第二,被告人對相關(guan) 問題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且有證據印證,事實認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李某某曾於(yu) 2017年9月送家具到被害人盧某某家中,其辯解稱案發現場提取的指紋可能是當時所留。原審根據案發現場李某某所留指紋、被害人盧某某關(guan) 於(yu) 家具安裝完畢後有經常擦洗的陳述及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關(guan) 於(yu) 汗潛指紋提取原理的工作說明,認定李某某曾經在“近期”進入被害人家中,依據不足。第三,原審裁判未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載明“衣櫃抽屜內(nei) 發現一把剪刀,用棉簽擦拭其刀柄提取拭子1枚,另在衣櫃內(nei) 見有一個(ge) 女士背包,背包內(nei) 有一個(ge) 錢包,用棉簽擦拭錢包外側(ce) 提取拭子1枚。用黑色磁性粉刷顯抽屜,提取指紋4枚”,但偵(zhen) 查機關(guan) 未將從(cong) 剪刀刀柄及錢包外側(ce) 提取的拭子提交鑒定,未排除其他人到過案發現場的可能。
在複查申訴案件期間,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經補充鑒定,認定從(cong) 剪刀刀柄及錢包外側(ce) 提取的拭子檢出的DNA係同一男性所留。經比對,排除李某某、被害人盧某某及其家屬所留可能,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wei) 有第三人到過案發現場,盜竊行為(wei) 可能不是李某某所為(wei) 。據此,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an) 意見,經再審判決(jue) 李某某無罪。
【典型意義(yi) 】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要認真對待當事人的申訴權利,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yan) 格遵循“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原則,對原案處理結論確有錯誤的,堅決(jue) 依法監督糾正。
(一)強化實質審查工作。對審查卷宗材料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疑點,不能停留在“閱卷”層麵,而是要當麵聽取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與(yu) 偵(zhen) 查人員、原案公訴人溝通交流,向技術專(zhuan) 家谘詢了解專(zhuan) 業(ye) 性問題,必要時實地察看案發現場,向被害人作進一步調查核實。檢察機關(guan) 通過親(qin) 曆性實質審查,能夠更為(wei) 全麵、深入地查明案情,發現案件細節和疑點,引導補充偵(zhen) 查,進一步夯實證據,形成內(nei) 心確信。
(二)正確理解“排除合理懷疑”。“排除合理懷疑”是刑事訴訟中“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要求,要在辦案中正確理解、準確把握。辦理“零口供”的盜竊案件,對指紋、毛發、脫落細胞等微量物證的審查,應當注意審查物證的形成是否有其他可能性,被告人的無罪辯解是否存在合理性,鑒定意見在科學論證上是否嚴(yan) 謹,所作出的判斷在邏輯上是否周延。在事實認定過程中,檢察機關(guan) 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開展審查工作,特別是對被告人能夠做出合理解釋且有相關(guan) 證據印證的,更要予以重點分析研判,對於(yu) 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堅持以證據為(wei) 中心,按照疑罪從(cong) 無的原則依法作出處理。
(三)充分開展補查證據工作。檢察機關(guan) 在審查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jue) 、裁定的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不僅(jin) 要認真審查原有證據,還要及時審查是否存在需要補查且可以補查的證據,通過開展補充調查工作收集新的證據,進而對事實認定作出準確判斷。發現原案證據存在疑點、原審裁判有錯誤可能的,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采取抗訴、建議再審等方式督促糾正,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
劉某等侵犯著作權
尹某某等銷售侵權複製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劉某以營利為(wei) 目的,先後安排黨(dang) 某、郭某甲、張某甲分別在河南省南陽市、山西省臨(lin) 汾市、山東(dong) 省棗莊市等地開設工作室,雇傭(yong) 人員在多個(ge) 網絡平台開設店鋪,複製發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文字作品。顧客在網絡店鋪下單後,客服人員將顧客提供的書(shu) 籍名稱、購買(mai) 數量、收件地址、聯係電話等信息發送給統計人員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等人,統計人員根據顧客需求找到電子書(shu) 後發送到曾某某、劉某甲、歐某甲等人經營的印刷作坊進行印製,並由印刷作坊郵寄給顧客。對未找到電子書(shu) 進行印製的,劉某要求各工作室從(cong) 線下購買(mai) 盜版書(shu) 籍郵寄給顧客。為(wei) 了加強管理,劉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謝某等人負責南陽市、臨(lin) 汾市、棗莊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財務工作並直接對其負責,招聘潘某、閆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為(wei) 工作室主管人員管理除財務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項。劉某等涉案人員達64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500餘(yu) 萬(wan) 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營利為(wei) 目的,委托張某戊等人印製盜版書(shu) 籍推銷給書(shu) 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為(wei) 獲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對外銷售購進的盜版書(shu) 籍。王某乙印製的盜版書(shu) 籍部分銷售到劉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員達23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00餘(yu) 萬(wan)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2021年1月14日,山東(dong) 省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簡稱山亭公安分局)以劉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zhen) 查,並先後對劉某、黨(dang) 某、郭某甲、張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山亭區檢察院)應邀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建議全案以侵犯著作權罪為(wei) 主進行偵(zhen) 查,從(cong) 工作室的會(hui) 計記賬簿入手開展偵(zhen) 查取證,對涉案資金進行審計,並結合審計結果計算違法所得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以地域為(wei) 原則對線索進行歸納梳理並逐一核實,統一取證標準,全麵收集認定犯罪主客觀證據;對在犯罪過程中層級較低、工作時間較短、非法獲利較少、單純執行領導安排從(cong) 事銷售的客服人員,綜合全案情況,可不作為(wei) 犯罪處理。山亭公安分局對劉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先後向山亭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經審查,山亭區檢察院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jue) 定。
2021年8月12日、9月2日、9月23日,山亭公安分局分別以劉某等72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尹某某等11人涉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曹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山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guan) 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行為(wei) 性質。全麵審查公安機關(guan) 將相同犯罪行為(wei) 先後以侵犯著作權罪和非法經營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和證據,認定曹某某等2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確保司法標準統一。對劉某等從(cong) 線下購買(mai) 盜版書(shu) 籍進行銷售的行為(wei) ,因未達到追訴標準,依法不認定為(wei) 犯罪。二是依法追訴漏罪漏犯。經審查發現,郭某乙除涉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外,還委托他人印製盜版書(shu) 籍涉嫌侵犯著作權罪,遂以侵犯著作權罪對郭某乙追加起訴;歐某乙受劉某委托為(wei) 其印製並郵寄盜版書(shu) 籍、陳某某受曾某某委托幫其為(wei) 劉某印製並郵寄盜版書(shu) 籍,遂向公安機關(guan) 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shu) 》,要求對歐某乙、陳某某2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2月25日,公安機關(guan) 以歐某乙、陳某某2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三是貫徹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全鏈條從(cong) 嚴(yan) 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基礎上,對在整個(ge) 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小、獲利較少、主觀惡性不大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加強刑行銜接,及時將涉嫌行政違法情況移交行政機關(guan) 處理,避免處罰漏洞。落實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經釋法說理,劉某、張某甲、曾某某、劉某甲、歐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52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或者部分違法所得。其中劉某家屬代為(wei) 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0萬(wan) 元,張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17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0餘(yu) 萬(wan) 元。四是積極延伸辦案職能。對辦案中發現的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存在的監管漏洞,依法向本地文化執法部門製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全麵履行監管職責,推動行政監管和行業(ye) 治理。
2022年3月1日,山亭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劉某等46人,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對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對郭某乙提起公訴。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歐某乙等2人追加起訴。對因特殊情況無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guan) 移送屬地司法機關(guan) 辦理。2023年3月31日,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個(ge) 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二十六萬(wan) 元至四萬(wan) 元不等;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ge) 月、拘役五個(ge) 月至四個(ge) 月不等,均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wan) 元至十二萬(wan) 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wan) 元;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劉某的剩餘(yu) 違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餘(yu) 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黨(dang) 某等10人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出上訴,同年8月4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jue) ,對在二審期間足額退繳違法所得的被告人黨(dang) 某等6人改判為(wei) 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適用緩刑,維持其他部分判決(jue) 。
【典型意義(yi) 】
(一)辦理跨區域、鏈條化侵犯著作權案件,應當加強偵(zhen) 檢協作。網絡化、跨區域、鏈條化侵犯著作權案件,通常案情複雜、涉及犯罪地域廣、涉案人員眾(zhong) 多,辦案難度大。檢察機關(guan) 辦理此類案件,應充分發揮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機製作用,通過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等方式,對全案作出綜合分析,從(cong) 取證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數額、人員處理等各個(ge) 方麵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全鏈條打擊侵犯著作權的上下遊犯罪,推動案件高質效辦理。
(二)貫徹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認定各涉案人責任。本案涉及線上、線下,貫穿複製、運輸、銷售等各個(ge) 環節,涉案人員在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組織者、骨幹成員或者積極參加者等不同層級。檢察機關(guan) 辦理此類案件,應貫徹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認定各行為(wei) 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確區分罪與(yu) 非罪界限,妥善確定刑事打擊範圍;對於(yu) 地位較低、作用較小的行為(wei) 人,綜合考慮其主觀認知程度、客觀上參與(yu) 時間長短、獲利金額多少等情節,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確保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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