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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職工因出勤不滿八小時遭辭退 法院保障女職工權益

發布時間:2024-02-22 16:05:00來源: 法治日報

  孕期女職工因出勤不滿八小時遭辭退

  法院發揮裁判引領作用保障女職工權益

  用人單位以顧女士多次出勤不滿8小時,依據其入職時簽收的員工手冊(ce) 規定,構成事實早退為(wei) 由解除勞動合同,但顧女士處於(yu) 孕期,用人單位的行為(wei) 是否構成違法解除?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zheng) 議案件。

  【案情回顧】

  顧女士係上海某公司員工。2022年4月,公司突然以顧女士2021年多次出勤不滿8小時,構成事實早退為(wei) 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顧女士簽收的員工手冊(ce) 中規定,員工自然月內(nei) 早退3次以上者屬於(yu) 嚴(yan) 重違紀。

  對此,顧女士感到十分鬱悶。她認為(wei) ,自己入職以來一直遵守公司考勤製度,月平均工時達每日8小時,從(cong) 不破壞或對抗管理秩序;公司從(cong) 未就上下班時間提出異議或指令糾正,2021年始終正常發放工資,從(cong) 無以早退為(wei) 由扣款;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自己已處孕期,故公司係違法解除,要求恢複勞動關(guan) 係。

  公司則回複稱,解除前並不知曉顧女士懷孕,其所在崗位也已由其他員工頂替,故係合法解除,不存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經多次交涉無果後,顧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恢複勞動關(guan) 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解除勞動關(guan) 係是較為(wei) 嚴(yan) 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yan) 重違反規章製度,並以此為(wei) 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應審查製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首先,公司製度以規定上下班時間為(wei) 基準,界定遲到早退,但員工手冊(ce) 未列明上下班時間,故公司就員工遲到早退是否構成嚴(yan) 重違紀的適用規定並不明確,且公司將日工時不滿8小時視為(wei) 早退,這一製度缺乏依據亦不合理。其次,2022年4月公司發送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中,所稱違紀行為(wei) 均發生在2021年。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並應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但此前公司卻從(cong) 未向顧女士提及早退事宜,亦未要求整改或進行處罰。最後,縱觀考勤記錄,所列出勤不滿8小時的天數中工時合計均非常接近8小時,且隻占少數,日平均工時已超8小時,顧女士並無早退的主觀故意。

  綜上,法院認為(wei) ,公司以2021年數日工時不滿8小時作早退論,缺乏依據亦不合理,顧女士的行為(wei) 並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yan) 重程度,從(cong) 保護“三期”女職工的角度出發,判決(jue) 雙方恢複勞動關(guan) 係。

  該案宣判後,公司不服判決(jue) 提起上訴,二審期間與(yu) 顧女士達成和解並撤回上訴,目前案件判決(jue) 已生效。

  【法官說法】

  “解雇涉及勞動者勞動權之核心,與(yu) 平衡保護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勞動者基本勞動權息息相關(guan) ,關(guan) 涉司法服務保障穩定就業(ye) 。”楊浦區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龔平介紹說,本案涉及“三期”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對此我國法律亦有規定,處於(yu) 孕期、產(chan) 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解除勞動關(guan) 係,但女職工嚴(yan) 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不在此限。法院應以更加審慎、嚴(yan) 格的態度審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公司規章製度的效力及執行合理性均係考量範疇,不宜機械,以期作出符合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結論。

  龔平認為(wei) ,本案審理中,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wei) 是否違法,如係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是否可以恢複。雖然員工手冊(ce) 對早退屬於(yu) 嚴(yan) 重違紀行為(wei) 有所界定,但其對早退的定義(yi) 並不明晰,考慮用人單位製度合理性及實際執行情況,再結合女職工所有考勤記錄、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認定女職工的行為(wei) 並未達到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嚴(yan) 重程度。再者,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按常理應每月審核員工考勤,但此前卻從(cong) 未向勞動者提出異議,亦未要求整改或是進行處罰,有借故解除之嫌。鑒於(yu) 此,綜合企業(ye) 規章製度合理性與(yu) 勞動者違紀行為(wei) 作效力與(yu) 程度審查,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wei) 不符合法律規定,為(wei) 更好地保障孕期女職工合法權益,法院最終支持了女職工要求恢複勞動關(guan) 係的訴請。

  【專(zhuan) 家點評】

  上海政法學院司法研究所教授、社會(hui) 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倩指出,人民法院必須堅持依法保護和促進發展並重,合理平衡勞企雙方利益,有效保障穩定就業(ye) 。用人單位過錯解雇立即生效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對於(yu) 勞動者而言是最為(wei) 嚴(yan) 厲的懲罰,所以實踐中對於(yu) 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yan) 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法院往往會(hui) 綜合考量多方麵因素,如規章製度的規定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勞動者違紀行為(wei) 是否達到“嚴(yan) 重違反”程度,用人單位是否事先提醒或警告過勞動者。

  王倩稱,本案中勞動者處於(yu) 孕期,由於(yu) “三期”女職工受到特殊解雇保護,不適用無過錯解雇,所以可能出現用人單位故意“找茬”的情形。女性生育保障需要在個(ge) 案中得到落實,人民法院有必要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和價(jia) 值導向作用,促進就業(ye) 和生育的平衡。

  本報記者張晨整理  

  (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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