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柱代表建議:加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懲治力度
景柱代表建議
加強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腐敗懲治力度
□ 本報記者 邢東(dong) 偉(wei)
近年來,隨著社會(hui) 經濟的快速發展,民營經濟領域的腐敗案件高發,治理上存在立案難、查處難、定罪難、量刑輕、追償(chang) 難等現實問題。
3月4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間商會(hui) 副會(hui) 長、海馬集團董事長景柱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加強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腐敗懲治力度,推動建立民營企業(ye) 法治環境評價(jia) 體(ti) 係。
建立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防腐機製
景柱介紹說,為(wei)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中共中央、國務院於(yu) 2023年7月發布關(guan) 於(yu)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明確提出構建民營企業(ye) 源頭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體(ti) 製機製。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從(cong) 依法懲治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人員背信犯罪方麵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實踐中反映較為(wei) 集中的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e) 、為(wei) 親(qin) 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價(jia) 折股、出售企業(ye) 資產(chan) 等三類行為(wei) 規定為(wei) 犯罪,對加強民營企業(ye) 平等保護具有重要現實意義(yi) 。
為(wei) 此,景柱代表建議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加強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腐敗懲治工作:一是建立民營企業(ye) 防治腐敗工作機製,構建反腐倡廉的環境。建議建立民營企業(ye) 防治腐敗工作機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guan) 保障作用,開辟民營企業(ye) 治貪反腐專(zhuan) 項平台或通道,匯集民營企業(ye) 各類貪腐案件信息,推動建設涉及民營企業(ye) 財產(chan) 保護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庫並向社會(hui) 開放,形成“政法主導、司法主管、企業(ye) 協作、社會(hui) 參與(yu) ”的民營企業(ye) 反腐大格局。
二是健全規範統一的辦案機製,解決(jue) 涉民企腐敗立案難、查辦難的問題。
三是開展打擊整治民營企業(ye) 貪腐犯罪專(zhuan) 項行動,清理“曆史欠賬”。
四是優(you) 化侵犯民營企業(ye) 財產(chan) 權相關(guan) 職務犯罪的立法細則,以競爭(zheng) 中性原則保護民營企業(ye) 享受同等法律待遇。
整合法條與(yu) 罪名完善刑法體(ti) 係
“健全對各類所有製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為(wei) 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穩定預期。”景柱說,這是黨(dang) 中央、國務院一直提倡的,在現行刑法及其實施實踐的基礎上,要轉變理念對相關(guan) 法律條文作出清理和修改,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體(ti) 係,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
為(wei) 此,景柱提出建議將貪汙罪和職務侵占罪整合為(wei) 貪汙罪,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整合為(wei) 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整合為(wei) 挪用資金罪,同時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犯罪的,從(cong) 重處罰。
景柱認為(wei) ,職務侵占罪與(yu) 貪汙罪均係貪利性經濟犯罪,均具有非法謀取經濟利益的動機,兩(liang) 者在犯罪構成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wei) 上具有相似性,但因財產(chan) 所有權性質差異,兩(liang) 罪在對財產(chan) 保護力度上存在較大差別。現行刑事立法上“公私分立”的規定,弱化了對民營企業(ye) 財產(chan) 的保護力度。故建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中作統一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是貪汙罪。”並對整合後的貪汙罪,設置統一法定刑。
為(wei) 與(yu) 現行刑事政策相銜接,加大對民營企業(ye) 人員腐敗的打擊力度,加強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ye) 的保護,景柱建議將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整合為(wei) 受賄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中作統一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對整合後的受賄罪,設置統一法定刑。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兩(liang) 項罪名在主觀故意、客觀行為(wei) 表現上具有相似性,但因犯罪對象不同,導致挪用資金罪量刑與(yu) 挪用公款罪量刑相比較輕。”景柱表示,現行刑事立法上“重公輕私”規定,不利於(yu) 對民營企業(ye) 財產(chan) 的平等保護。故建議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整合為(wei) 挪用資金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中作統一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ge) 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ge) 月未還的,是挪用資金罪。”同時,對整合後的挪用資金罪,設置統一法定刑。
景柱還建議,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犯罪的,從(cong) 重處罰。
建立民企法治環境評價(jia) 體(ti) 係
景柱介紹說,隨著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腐敗案件日漸高發,但相對國有企業(ye) 對腐敗的懲處力度還遠遠不夠,且曆史欠賬較多。他建議仿照打擊電信詐騙的模式,階段性調集偵(zhen) 辦力量,開展打擊整治民營企業(ye) 貪腐犯罪專(zhuan) 項行動,逐步形成民營企業(ye) 反腐高壓態勢。同時要采取同貪汙受賄罪相協同的保障力度,明確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職務犯罪罰金刑標準,增設罰金刑的倍比下限。以便對故意侵犯民營企業(ye) 財產(chan) 權的行為(wei) 給予足夠懲戒或形成震懾。
此外,景柱建議優(you) 化民營經濟發展局職責,推動建立民營企業(ye) 法治環境評價(jia) 體(ti) 係。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亟須對現有法治環境要素進行監控、監測和評價(jia) 。建議民營經濟發展局建立民營企業(ye) 法治環境評價(jia) 體(ti) 係,製定評價(jia) 標準,持續開展評價(jia) 活動,以此促進各方保護民營企業(ye) 及企業(ye) 家合法權益。
最後,景柱還建議建立員工職業(ye) 信用數據庫和從(cong) 業(ye) “黑名單”。由勞動行政部門打造職業(ye) 信用平台,完善個(ge) 人信用約束記錄,將員工劣跡信息記入數字檔案,方便企業(ye) 進行員工背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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