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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疾病48小時內腦死亡,能否算工傷?

發布時間:2024-03-22 15:31:00來源: 工人日報

  突發疾病48小時內(nei) 腦死亡,能否算工傷(shang) ?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shang) ,經法院兩(liang) 審撤銷。律師呼籲,明確腦死亡標準在視同工傷(shang) 問題上的適用

  閱讀提示

  員工張強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人社部門以超過48小時死亡為(wei) 由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後經法院兩(liang) 審以其腦死亡發生在48小時之內(nei) 為(wei) 由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律師呼籲進一步明確腦死亡標準在視同工傷(shang) 問題上的適用,從(cong) 而更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此種情形符合《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guan) ‘在48小時之內(nei) 經搶救無效死亡’規定的基本內(nei) 涵及立法本意,應予適用。”3月21日,看到陝西省西安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jue) 書(shu) 中這段話,張強的家屬流下了激動的淚水。

  2022年6月9日13時30分許,在西安一家自動化設備企業(ye) 上班的員工張強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於(yu) 當年6月14日死亡,時年35歲。西安市雁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以下簡稱雁塔人社局)以張強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超過48小時死亡為(wei) 由,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張強的家屬不服該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此後,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最終法院撤銷了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並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

  一審撤銷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根據《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ei) 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shang) 。

  原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實施〈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該條例中提到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wei) 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記者從(cong)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jue) 書(shu) 上看到,本案中,張強突發疾病被送往當地醫院急診科,經急診科診斷為(wei) 腦卒中,高血壓3級,醫院急診科於(yu) 2022年6月9日14時05分向原告下發病重通知單,據此認定2022年6月9日14時05分為(wei) 48小時的起算時間。張強於(yu) 2022年6月14日出院後死亡。該死亡時間距離其於(yu) 2022年6月9日14時05分被初次診斷的時間,確已超過48小時。

  但該法院查明,張強術後第二天即6月11日8時50分經查房患者呈深昏迷狀,雙瞳散大固定,無自主呼吸,隨時存在呼吸心跳驟停可能。當天9時08分,張強突發心跳驟停,經搶救後需要持續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彼時,張強已屬於(yu) 腦死亡狀態,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續救治隻能延緩心肺死亡時間,但其家屬不願放棄搶救至其出院後死亡。從(cong) 張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具體(ti) 過程也可以看出,2022年6月11日8時50分,經醫生查房,張強多項生命體(ti) 征消失,在48小時之內(nei) 已無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

  2023年,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撤銷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並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

  人社部門擔心影響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安全

  對此,雁塔人社局上訴稱,我國並無腦死亡的相關(guan) 立法,我國目前法律采取綜合標準說,即自發呼吸停止、心髒停止、瞳孔反射停止,以腦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標準作為(wei) 研究尚未正式出台,一審判決(jue) 采納關(guan) 於(yu) 腦死亡的觀點不當。

  該局認為(wei) ,張強術後第二天即2022年6月11日8時50分,經醫生查房,已無自主呼吸,隨時存在呼吸心跳驟停可能,這說明張強心跳並未停止,經搶救張強仍然存在生命體(ti) 征,呼吸機作為(wei) 現代醫學一項常見的醫療器械僅(jin) 為(wei) 輔助呼吸的作用,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與(yu) 認定死亡並無直接聯係。另外,從(cong) 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shu) 記載,張強2022年6月14日死亡,可以確定張強死亡確實超過了《工傷(shang) 保險條例》中關(guan) 於(yu) 在48小時內(nei) 搶救無效死亡之規定。

  此外,雁塔人社局認為(wei) ,《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shang) 條款是立法對應當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情形的合理擴大,是對符合該條款規定情形的職工的擴大保護,因而不能再次擴大適用,故《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應用應當嚴(yan) 格從(cong) 文理角度進行解釋。若一再從(cong) 寬適用,一是從(cong) 寬的尺度將無法把握,二是將嚴(yan) 重影響到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安全和其他工傷(shang) 職工的合法權益。

  近日,西安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應明確腦死亡在視同工傷(shang) 上的適用

  目前,醫學上通行的死亡標準是腦死亡和心髒死亡,而我國立法確實隻承認心髒死亡標準。但不少醫學專(zhuan) 家學者認為(wei) ,腦死亡標準更科學,因為(wei) 心髒是一個(ge) 獨立收縮的器官,即使在沒有腦神經支配的情況下,心髒還能維持跳動很長時間,但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續救治隻能延緩心肺死亡時間。

  “如果在患者腦死亡的情況下,讓家屬直接放棄治療,似乎不太人道。認可腦死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家屬在48小時之內(nei) 拔管的情況發生。”張強家屬的代理人、陝西仁和萬(wan) 國律師事務所律師餘(yu) 偉(wei) 安表示。

  記者注意到,已經有不少地方的法院認可腦死亡。例如,2021年4月,內(nei) 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巴拉貢鎮一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暈倒,後送醫救治無效死亡。當地人社局因其“臨(lin) 床死亡”時間距發病時間超過了48小時而不予認定工傷(shang) 。家屬不服認定告上法院,旗市兩(liang) 級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均以其腦死亡發生在48小時之內(nei) 為(wei) 由,撤銷了杭錦旗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shang) 的決(jue) 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

  餘(yu) 偉(wei) 安表示,雖然不少地方從(cong) 維護勞動者利益出發,對於(yu) 勞動者工作中因病48小時內(nei) 死亡的,采取腦死亡標準來認定,但這畢竟是少數案例。從(cong) 目前各地實踐來看,對視同工傷(shang) 涉及的工傷(shang) 認定,調查取證要求高,性質判定爭(zheng) 議還是比較大的。此案之所以勝訴,一方麵是因為(wei) 審判法院能夠探求立法本意,公正審判,另一方麵是該案的調查取證工作比較紮實。

  “我們(men) 希望這樣的成功案例越來越多,同時呼籲進一步明確腦死亡標準在視同工傷(shang) 問題上的適用,從(cong) 而更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餘(yu) 偉(wei) 安說。

  那麽(me) ,突發疾病48小時內(nei) 腦死亡算工傷(shang) 會(hui) 否衝(chong) 擊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呢?對此,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沈建峰對記者表示,不能認為(wei)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支付可能性的增大就是損害它的利益,符合該製度目標的支出就是符合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利益的。當前我國工傷(shang) 保險基金的收付比總體(ti) 是很安全的。

  (為(wei) 保護隱私,文中張強為(wei) 化名)

  (本報記者 楊召奎 工人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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