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有瑕疵 平台與生產商互相推諉,法院這樣判決
網購商品有瑕疵,平台與(yu) 生產(chan) 商互相推諉,法院判決(jue) ——
網購平台對自營商品應承擔直接責任
本報訊 (記者周倩)消費者在某網購平台的自營店鋪購買(mai) 的商品存在瑕疵,但平台與(yu) 商品生產(chan) 商互相推諉扯皮,不同意退貨。無奈之下,消費者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
3月27日,記者從(cong) 北京市東(dong) 城區人民法院召開的涉網購平台民事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hui) 上獲悉該案,最終法院認定平台應承擔責任,判決(jue) 退款退貨。
據介紹,張某在一家電商平台標注“自營專(zhuan) 賣店”的樂(le) 器店下單購買(mai) 吉他,收貨後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吉他麵板多處開裂,張某聯係平台客服申請換貨。協商未果後,張某就產(chan) 品質量問題投訴至12345,但雙方仍無法協商一致。商品生產(chan) 廠家出具一份《有關(guan) 分析說明》,載明產(chan) 品開裂是保養(yang) 及儲(chu) 存環境問題,非質量問題,如檢測為(wei) 質量問題,損失由商家承擔,平台以此為(wei) 由推脫退款責任。糾紛曆經四個(ge) 月未獲實質性解決(jue) ,張某起訴要求退貨退款。訴訟過程中,平台客服曾聯係張某將商品予以退貨處理,但之後又以“退貨申請被廠家拒絕”為(wei) 由不再同意退貨。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涉案商品屬於(yu) 能反複使用、壽命較長的耐用商品,平台經營者應承擔有關(guan) 商品瑕疵的舉(ju) 證責任。商品生產(chan) 商提交的說明不足以認定商品銷售時不存在質量瑕疵問題。因平台未提交相關(guan) 證據,故判決(jue) 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白崇偉(wei) 表示,根據電子商務法,網購平台對其自營店鋪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應直接承擔合同責任,其承擔責任後可再行追究商品生產(chan) 商等主體(ti) 的責任。但實踐中,存在網購平台在產(chan) 品或服務出現問題後,將責任推卸給產(chan) 品或服務提供商的情況,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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