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答記者問
2024年4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9號國務院令,公布《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條例》的出台背景。
答: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製度是生態文明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將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機製作為(wei) 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ju) 措,統籌謀劃、全麵推進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製度及相關(guan) 領域改革,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加速推進。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健全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機製的意見》。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深化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製度改革的意見》。目前,我國基本建成世界上覆蓋範圍最廣、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機製,覆蓋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態環境要素,跨地區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試點取得明顯進展,為(wei) 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動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在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jue) 的突出問題,比如補償(chang) 覆蓋範圍有限,重點不夠突出,獎懲力度偏弱,相關(guan) 主體(ti) 協調難度大等。從(cong) 製度層麵看,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相關(guan) 製度規範散見於(yu) 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guan) 內(nei) 容不夠係統全麵,亟需製定一部基礎性、綜合性行政法規,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送審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學術機構、協會(hui) 、律師事務所、企業(ye) 等的意見,赴實地進行專(zhuan) 題調研,就重點問題與(yu) 有關(guan) 方麵多次溝通協調,會(hui) 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共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問:製定《條例》的總體(ti) 思路是什麽(me) ?
答:《條例》深入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特別是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xi) 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存在的問題,完善製度措施,落實好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的決(jue) 策部署,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行政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二是把握好《條例》作為(wei) 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基礎性、綜合性行政法規的定位,重在確立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基本製度規則,同時做好與(yu) 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銜接。三是堅持統籌協同推進,相關(guan) 製度設計既立足當前實際,保持現有政策製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為(wei) 今後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繼續探索創新留出必要製度空間。
問: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的含義(yi) 是什麽(me) ?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的方式有哪些?
答:《條例》明確規定,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chang) 、地區間橫向補償(chang) 、市場機製補償(chang) 等機製,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ge) 人予以補償(chang) 的激勵性製度安排。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可以采取資金補償(chang) 、對口協作、產(chan) 業(ye) 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mai) 生態產(chan) 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chang) 方式。
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條例》明確規定,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hui) 參與(yu) 、市場調節相結合,堅持激勵與(yu) 約束並重,堅持統籌協同推進,堅持生態效益與(yu) 經濟效益、社會(hui) 效益相統一。
問:關(guan) 於(yu) 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在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中的職責,《條例》做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資金投入機製。二是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住房城鄉(xiang) 建設、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林業(ye) 草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相關(guan) 工作。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的相關(guan) 機製,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相關(guan) 工作。
問:在規範財政縱向補償(chang) 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ge) 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ge) 人,予以補償(chang) 。二是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ge) 人,中央財政按照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分類實施補償(chang) ;補償(chang) 的具體(ti) 範圍、補償(chang) 方式應當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生態保護成效等因素分類確定,並連同補償(chang) 資金的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事項依法向社會(hui) 公布。三是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分類補償(chang) 製度,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ge) 人加大補償(chang) 力度。四是中央財政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規模;根據生態效益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中實施差異化補償(chang) ,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覆蓋比例較高地區支持力度。五是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公園為(wei) 主體(ti) 的自然保護地體(ti) 係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機製;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開展自然保護地保護的單位和個(ge) 人分類分級予以補償(chang) ,根據自然保護地類型、級別、規模和管護成效等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規模。六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資金及時補償(chang) 給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由地方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資金,應當優(you) 先用於(yu) 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複等;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穩步推進不同渠道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資金統籌使用。
問:在完善地區間橫向補償(chang) 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yu) 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機製;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協調下級人民政府之間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chang) 。二是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chang) 針對江河流域上下遊、左右岸、幹支流所在區域,重要生態環境要素所在區域以及其他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重大引調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線保護區等區域開展。三是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自治州、設區的市重點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持;對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麵給予適當支持。四是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簽訂書(shu) 麵協議並嚴(yan) 格履行。
問:在推進市場機製補償(chang) 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充分發揮市場機製在生態保護補償(chang) 中的作用,推進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市場化發展,拓展生態產(chan) 品價(jia) 值實現模式;鼓勵企業(ye) 、公益組織等社會(hui) 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mai) 生態產(chan) 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chang) 。二是國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汙權、用水權、碳匯權益等交易機製,推動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交易規則。三是國家鼓勵、支持生態保護與(yu) 生態產(chan) 業(ye) 發展有機融合,在保障生態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種方式發展生態產(chan) 業(ye) ,推動生態優(you) 勢轉化為(wei) 產(chan) 業(ye) 優(you) 勢,提高生態產(chan) 品價(jia) 值。四是國家鼓勵、引導社會(hui) 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基金,依法有序參與(yu) 生態保護補償(chang) 。
問:在強化保障和監督管理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和核撥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資金,加強對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實施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完善對生態保護責任落實的激勵約束機製;對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資金。二是國家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完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監測支撐體(ti) 係,建立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統計體(ti) 係,完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標準體(ti) 係,為(wei) 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提供技術支撐。三是國家完善與(yu) 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相配套的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發揮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功能,完善綠色金融體(ti) 係。四是國家建立健全統一的綠色產(chan) 品標準、認證、標識體(ti) 係,推進綠色產(chan) 品市場建設,實施政府綠色采購政策,建立綠色采購引導機製。五是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chang) 政策和實施效果的宣傳(chuan) 。六是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和輿論監督;審計機關(guan) 對生態保護補償(chang) 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問:為(wei) 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為(wei) 確保《條例》順利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hui) 同司法部等有關(guan) 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傳(chuan) 解讀力度。《條例》的專(zhuan) 業(ye) 性較強,要采取多種方式做好《條例》的宣傳(chuan) 解讀和培訓指導,幫助有關(guan) 部門工作人員、生態保護主體(ti) 等單位和個(ge) 人更好地掌握《條例》內(nei) 容,為(wei) 《條例》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環境。二是抓緊完善有關(guan) 配套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及時完善配套規定,把《條例》的內(nei) 容進一步落實落細。三是建立健全相關(guan) 領域配套措施。《條例》對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建立完善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監測支撐體(ti) 係、統計體(ti) 係、標準體(ti) 係,建立健全統一的綠色產(chan) 品標準、認證、標識體(ti) 係等配套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下一步將以《條例》實施為(wei) 契機,統籌整合各方麵力量,加快建立健全相關(guan) 領域配套措施,為(wei) 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技術支撐。(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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