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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機構關店前還在鼓動家長交費 專家:或涉詐騙罪

發布時間:2024-04-12 11:24:00來源: 法治日報

  教培機構關(guan) 店前還在鼓動家長交費

  專(zhuan) 家:教培機構此類行為(wei) 或涉詐騙罪

  本報記者 陳磊

  近日,知名連鎖早教機構金寶貝在江蘇省南京市的3家門店同時關(guan) 閉。值得注意的是,這3家門店閉店之前,不少家長剛購買(mai) 了課程。

  根據公開信息梳理,去年以來,金寶貝早教機構在全國的多家門店關(guan) 閉,同樣存在門店關(guan) 閉前仍在鼓動家長預付費購買(mai) 課程或續費的現象。《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不隻是金寶貝早教機構,還有其他教培機構的門店也存在類似現象。

  對此,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實踐中發生的家長預付費購買(mai) 課程後因門店關(guan) 閉而難以退還的事件時有發生。教培機構在自身麵臨(lin) 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其他風險,大概率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培訓合同且在沒有主動告知消費者自身風險的情況下,如果以“價(jia) 格大額減免”“贈送大量課程”等超出正常經營範疇的方式鼓動消費者交費預購課程及其他服務,且在關(guan) 店後拒不退費或一走了之,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消費者財物的目的,涉嫌詐騙犯罪。

  關(guan) 店前催家長報課

  交錢容易退錢卻難

  家住北京市昌平區的王雲(yun) (化名)女士沒有想到,自己給寶寶報名的知名早教機構金寶貝會(hui) 突然關(guan) 閉門店,而剩下價(jia) 值10523元的課時,既不能接著上,也難以退費。

  為(wei) 了讓寶寶接受優(you) 質的早期教育,王雲(yun) 經過挑選,在家附近的金寶貝回龍觀門店購買(mai) 了1萬(wan) 多元的會(hui) 員課程。今年1月,一同上課的一位家長告訴她,金寶貝回龍觀門店關(guan) 閉了。她趕緊趕到門店,發現門店確實鎖門了。

  根據門店所在商場貼出的告示,王雲(yun) 才知道,門店欠交租金。讓她慶幸的是,門店還有工作人員在商場地下室接待家長。她希望門店能全額退款,但對方稱不能保證退款,更不能保證什麽(me) 時間能退款,還建議轉店,即去其他門店上課。

  考慮到全額退款沒有保障,王雲(yun) 接受了轉店方案。經過一番操作,她的課時在3月底終於(yu) 轉到新的門店,但門店的要求讓她難以接受——要求孩子在今年4月底之前把課時上完。這對王雲(yun) 來說並不現實,因為(wei) 她不可能每個(ge) 周末都帶著孩子坐車到20多公裏外的早教機構上課。

  她再次要求全額退款,但已經聯係不上回龍觀門店的工作人員。

  在金寶貝剛購買(mai) 課程就遭遇門店關(guan) 閉的家長不在少數。和王雲(yun) 在同一門店買(mai) 課的一位家長,在2023年12月31日交了12120元購買(mai) 回龍觀門店的課程,一節課沒上,今年1月就遇到門店關(guan) 閉。該家長認為(wei) ,這“嚴(yan) 重欺騙消費者”。

  這樣的事情屢屢出現在金寶貝各地門店。

  據報道,江蘇省南京市3家金寶貝門店同時關(guan) 閉,在關(guan) 店前不久,一些門店仍在推銷課程、鼓勵續課。幼兒(er) 家長蘇女士反映稱,她今年3月9日購買(mai) 課程成為(wei) 金寶貝的會(hui) 員,3月19日門店關(guan) 閉。

  廣東(dong) 省深圳市一位家長在當地某金寶貝門店閉店後,接受媒體(ti) 采訪時說:“前一天還在賣課促銷,第二天晚上就被通知要閉店。2023年底剛交了近4萬(wan) 元學費,隻上了幾節課。”

  同時,有類似情形的早教機構也不隻是金寶貝的個(ge) 別門店。

  2023年8月,北京市民孫曉陽(化名)的女兒(er) 所上的某連鎖芭蕾舞機構門店工作人員在家長社交群發信息稱,由於(yu) 公司拖欠老師及員工工資,校區無法運轉,將閉店關(guan) 門。此時,她女兒(er) 剛上了10節芭蕾舞課程。就在閉店前不久,在這家機構北京某門店工作人員的推銷下,孫曉陽花1萬(wan) 多元購買(mai) 了芭蕾舞大額課程包。

  這家機構隨後發表聲明承認,關(guan) 於(yu) 閉店原因,是受疫情影響,運營成本及管理成本相對高築,引發現金流持續虧(kui) 損,“運營異常艱難”。

  記者根據公開信息梳理,近年來,有不少教培機構存在門店在關(guan) 閉前鼓動家長預付費買(mai) 課或續課現象,消費者交錢容易退錢卻難。

  對於(yu) 購買(mai) 課程就遭遇門店關(guan) 閉的現象,有家長認為(wei) ,成規模的教培機構的門店,即使因為(wei) 運營出現問題而關(guan) 門停業(ye) ,也不可能是倉(cang) 促作出的決(jue) 定,他們(men) 關(guan) 閉門店前鼓動家長報課、續課,無異於(yu) 把家長當成“韭菜”進行收割。

  隱瞞事實鼓動交費

  可推定為(wei) 騙取錢財

  對於(yu) 教培機構門店關(guan) 閉前以大幅度優(you) 惠等方式鼓動消費者通過預付費方式交費或續費,多位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在一定條件下涉嫌犯罪。

  在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周詳看來,預付費是教育培訓行業(ye) 采用的一種常見的經營行為(wei) ,這種現象的風險就在於(yu) 消費者並不能了解培訓機構本身的經營和資金狀況,所以存在不能退費的風險,使消費者預先支付部分的財產(chan) 處於(yu) 不穩定狀態。教培機構單純地通過各種促銷鼓動消費者交費,並不能確定存在主觀惡意,但如果機構在經營不善的情形下如此操作,就可能存在欺詐的嫌疑,特別是在明知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仍然鼓動續費的行為(wei)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波告訴記者,教培機構的前述行為(wei) 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wei) 。詐騙罪的成立,一方麵要求行為(wei) 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另一方麵要求行為(wei) 人在客觀上實施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wei) 。

  王劍波分析認為(wei) ,在教培機構自身麵臨(lin) 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其他風險時,大概率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培訓合同,在沒有主動告知消費者自身風險的情況下,如果教培機構以“價(jia) 格大額減免”“贈送大量課程”等超出正常經營範疇的方式,鼓動消費者交費預購課程及其他服務,且在門店關(guan) 閉後拒不退費或一走了之,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消費者財物的目的。

  “有的教培機構可能會(hui) 說,消費者並沒有主動詢問門店的經營情況,自己並沒有‘欺騙’消費者。實際上,欺騙行為(wei) 既可以是作為(wei) ,也可以是不作為(wei) ;既可以是通過明示的舉(ju) 動欺騙,也可以是通過默示的舉(ju) 動欺騙。教培機構隻要不作為(wei) 、不主動告知消費者自身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單純地維持消費者已有的認識錯誤便屬於(yu) 欺騙,可認定其行為(wei) 符合詐騙罪以騙取錢財的客觀特征。”王劍波說。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張誌鋼認為(wei) ,客戶預先充值或先行交費購買(mai) 教培服務,實質上是與(yu) 教培經營者簽訂了服務合同,這種以大幅度優(you) 惠方式快速獲得交費或續費的行為(wei) ,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wei) 人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wei) 。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罪名,二者是法條競合關(guan) 係,應優(you) 先適用,如果不成立合同詐騙罪,也可以考慮適用詐騙罪。司法實踐中,按照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如果行為(wei) 人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2萬(wan) 元以上的,即達到入罪門檻。

  張誌鋼說,在此類糾紛中,合同詐騙罪與(yu) 經濟糾紛交織在一起,也不宜將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經濟糾紛作為(wei) 犯罪來處理,因為(wei) 確有因經營不善而被迫閉店的情形,如果門店經營者承認債(zhai) 務且許諾延期支付,應按民事經濟糾紛處理。

  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育政策法律與(yu) 研究院副院長蔡海龍認為(wei) ,如果由於(yu) 培訓機構管理混亂(luan) ,存在公司人員非法宣傳(chuan) 、收取大額學費後隨即進行轉移,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挪用預付學費款項的情形,則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

  “對於(yu) 以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形式非法占有、使用家長所交納預付學費的,應當責令其退還相關(guan) 費用。”蔡海龍說。

  完善收費監管製度

  資金進入監管賬戶

  在受訪專(zhuan) 家看來,問題的核心是預付費,解決(jue) 問題的主要出路則在於(yu) 完善預收費監管製度,以保護預付費的消費者。

  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音江解釋,所謂預付式消費,通常指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資金,然後按次或按期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方式。對於(yu) 經營者來講,通過預付費融通了資金、鎖定了客源;對於(yu) 消費者來說,則獲得一定實惠,降低了消費成本。

  實踐中,校外培訓機構普遍采用先付費後服務的消費模式,“雙減”以前,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倒閉導致消費者報課費用無法退回,更有甚者“卷錢跑路”。“雙減”以來,為(wei) 有效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教育部出台了《關(guan) 於(yu) 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等係列文件,全麵實施預收費監管,一些地方也出台相關(guan) 規定。

  將於(yu) 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也對預付費消費模式的合同訂立、違約處理等作出相應規定。

  蔡海龍認為(wei) ,相比於(yu) 政策法規,當前比較薄弱的環節是行政執法。一些地方未能將培訓機構全麵納入監管平台,一些地方對培訓機構的不合理收費沒有進行有效監管,還有一些地方對培訓機構的資金監管沒有落到實處,特別是對培訓機構提取資金的管理方麵存在漏洞。從(cong) 司法的角度上來說,還存在對相關(guan) 涉事教培機構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訴訟成本高和執行難等問題,不足以產(chan) 生震懾作用。

  陳音江介紹,其實目前各地已經出台相關(guan) 規定,比如像教育培訓類的收費,一次性收費不能超過3個(ge) 月,課時不能超過60個(ge) 等,但規定落實得並不好。“要把這種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需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及時發現經營者存在的經營風險,馬上督促整改;要建立一種預付費安全保障機製,將資金放在銀行托管賬號上,不能讓經營風險都由消費者承擔。”

  周詳認為(wei) ,普通的消費者並不能夠直接判斷商業(ye) 經營風險,因此需要通過預防來解決(jue) 。一方麵,家長要理性消費,在經濟能力承受範圍內(nei) 支付相應的費用,盡量減少預付費對家庭經濟產(chan) 生的壓力;另一方麵,市場監管部門和業(ye) 務主管部門需要通過分析相關(guan) 投訴或其他信息反映出來的機構經營狀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蔡海龍呼籲,接下來要加強和改進對培訓機構收費和退費的監督。一方麵要實現監管平台對培訓機構的全麵覆蓋,另一方麵要增加培訓機構收費管理的頻次密度,確保收費全部進入監管賬戶。為(wei) 強化對資金的監管,可以適度提高監管資金比例,嚴(yan) 格資金提取的規範程序,依法追究監管主體(ti) 的法律責任等。

  在蔡海龍看來,還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依法公示對培訓機構的行政處罰信息,對培訓機構“跑路”查無下落的,及時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相關(guan) 責任人納入“信用黑名單”向社會(hui) 公布,將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wei) 置於(yu) 整個(ge) 社會(hui) 的有效監督中。此外,還應強化對涉事教培機構相關(guan) 人員的責任追究,對以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等手段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陳音江建議,要紮緊預付費消費模式“法治籬笆”,特別是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建立資金的安全保障機製。我國亟待在廣泛調研預付式消費實踐和汲取有關(guan) 部門或地方立法的基礎上,針對多用途商業(ye) 預付卡進行國家層麵專(zhuan) 項立法,或通過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明確預付式消費的含義(yi) 、發卡單位資格、發卡方式、發卡數量和金額、資金監管等內(nei) 容,為(wei) 預付式消費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還要依法確定由誰來管,明確商務、市場監管等各部門的權責範圍,壓實預付式消費的監管責任。同時要結合預付式消費的特點,建立全麵係統的預付式消費監管體(ti) 係,多部門協調配合,使預付式消費的各個(ge) 領域、各個(ge) 環節都得到有效監管。”陳音江說。

  陳音江認為(wei) ,要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資金安全保障機製,通過銀行資金存管、商業(ye) 保險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方式確保消費者預交資金安全。此外,在明確消費憑證發行主體(ti) 的合法地位之後,應當建立市場準入製度,對采取預付費交易的經營者進行合理科學的限製,從(cong) 而將不法商家排除在外,保障預付費交易的健康有序,比如,應規定發行主體(ti) 必須備案,否則無法取得預付式消費卡發行的合法地位。(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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