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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觀察:日本強推核汙染水排放存在重大風險

發布時間:2023-04-20 08:57:00來源: 人民網-國際頻道

  近日,日本政府無視國內(nei) 外的強烈反對,繼續強行推進核汙染水排放計劃。日本核汙染水對海洋生態和人類健康長期影響尚不明確,大批量核汙染水處理技術排放期內(nei) 有效性和可靠性未經證實,日本政府單方麵決(jue) 定核汙染水排放缺乏監管,導致福島核汙染水排放對生態環境和人類生命健康構成重大風險,必須高度警惕。

  福島目前累積的核汙染水已達137萬(wan) 噸,排放總量多,日本政府預計排放時間將長達30餘(yu) 年。擬排放的核汙染水曾與(yu) 熔化的堆芯接觸,含有60多種放射性核素,其中包括一些半衰期極長的核素。

  福島核事故後,日本使用“多核素去除設備”進行核汙染水處理,希望通過稀釋降低核汙染水中放射物質的濃度。但是,以目前的技術水平評估,部分放射性核素尚無有效處理辦法。因此所謂經過“處理”的福島核汙染水仍然存在放射性物質,不能去除所有的放射性核素,比如“氚”等。

  另外,目前國際上隻有排放濃度限值和年排放量限值的標準,並沒有關(guan) 於(yu) 放射性核素排放總量的標準。核輻射對環境和生物體(ti) 的潛在影響仍在持續。

  日本使用的大批量核汙染水處理技術,在排放總量多、排放時間長的情況下,其有效性和可靠性未經過嚴(yan) 格論證和工程證明。在上述技術條件下,日本單方麵將大量仍然可能存在放射性物質的核汙染水長時間排入海洋,對漁業(ye) 、海洋生態以及人類健康都構成重大風險。

  日本政府單方麵決(jue) 定排汙,缺乏利益相關(guan) 國家一致性和獨立第三方監管。福島核電站事故核汙染水處置問題不隻是日本國內(nei) 問題。日本政府作為(wei)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在處理多種核汙染水時,選擇了一種對自己來說“成本最低”的——“向海洋排放”的方式,但這種方式並不是“能夠使用的、且具有可實施性的最善手段”。

  國際公約中汙染物的處置曆來遵循“誰產(chan) 生誰治理”原則,日本核汙染水排放應經國際多方充分溝通與(yu) 論證,特別是應該與(yu) 臨(lin) 近的利益相關(guan) 國家深入磋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並全周期接受第三方監督。

  (作者是國際問題觀察員)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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