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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招募未成年者出境犯罪最重判十年半

發布時間:2023-05-10 09:00: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9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立法部門9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製條例”部分條文,意圖使他人出境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處2000萬(wan) 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

  台立法部門4月27日並案審查行政部門函請審議及“立委”所提“組織犯罪防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條例第4條第一項條文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處新台幣1000萬(wan) 元以下罰金。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意圖使他人出境實行犯罪,而犯前項(第4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處2000萬(wan) 元以下罰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也包括,具公務身份或經選舉(ju) 產(chan) 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wei)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此外,以言語、舉(ju) 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wei) 犯罪組織的成員,或與(yu) 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guan) 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zhong) 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人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為(wei)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處300萬(wan) 元以下罰金。

  另外,犯“組織犯罪防製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wei) 公職人員候選人。三讀通過條文,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改為(wei) “經判決(jue) 有罪確定者”。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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