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合肥7月11日電(黃曉玉)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對安徽財經大學黨(dang) 委原常委、原副校長張躍軍(jun) 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jue) ,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零9個(ge) 月,並處罰金30萬(wan) 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躍軍(jun) 利用其擔任安徽財貿學院辦公室副主任、龍湖校區建設委員會(hui) 綜合辦公室主任、安財大文學與(yu) 藝術傳(chuan) 媒學院黨(dang) 總支書(shu) 記、校辦公室主任、校黨(dang) 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項目承接、商品采購、人事安排等方麵提供幫助,單獨或夥(huo) 同特定關(guan) 係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55.61萬(wan) 元。
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張躍軍(jun) 身為(wei)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wei) 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謀取利益;張躍軍(jun) 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wei) 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yu) 張躍軍(jun) 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調查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並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cong) 輕處罰,從(cong) 寬處理。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宣判後,張躍軍(jun) 當庭表示不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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