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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三評“福島核汙染水處理”之一:IAEA報告絕不是“通行證”

發布時間:2023-07-20 09:07:00來源: 人民網

  在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發布《日本福島核汙染水處置綜合評估報告》後,各地反對核汙染水排海的聲浪持續高漲。《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目前有170多個(ge) 締約國。IAEA的福島核汙染水評估工作未經過締約國大會(hui) 的任何討論和投票,未經曆國際組織的正常議事程序。回溯IAEA工作組的建立和進程,可以發現,其評估工作是基於(yu) 日本單方麵的委托而開展的,報告不具有國際法效力,不能賦予日本核汙染水排海計劃的任何合法性與(yu) 正當性。

  首先,IAEA福島核汙染水工作組與(yu) 日本政府間是“委托關(guan) 係”,其工作範圍以日本的委托為(wei) 限。2021年4月,日本宣布了關(guan) 於(yu) 福島核汙染水處理係統的基本政策,決(jue) 定將核汙染水排放到核電站的周圍海域。此後不久,日本當局即請求IAEA提供技術協助。在IAEA秘書(shu) 長同意後,雙方於(yu) 當年7月在東(dong) 京電力公司簽訂了關(guan) 於(yu) 福島核汙染水處置安全評估方麵的《國際原子能機構協助範圍書(shu) 》。日本和IAEA簽署的這一文件具有“委托協議”的性質。由於(yu) 日本隻委托了IAEA就其ALPS水處理係統進行安全評估,IAEA工作組的實際評估內(nei) 容也隻限於(yu) 這個(ge) 方麵,不審查日本是否窮盡了其他可行的清除核汙染的手段,更不涉及日本核汙染水排海方案的合法性。

  其次,IAEA的評估工作依賴於(yu) 日本政府單方提供的資料和條件,不審查日本是否“誠信”提供信息。IAEA工作組所能看到的真實情況、可監測的樣本都是有限的,因為(wei) IAEA主要對日本提交的材料開展書(shu) 麵審查,現場考察的日程、對象和範圍由日本確定,或者IAEA工作組在日本精心安排和準備後再赴現場。綠色和平組織,日本國內(nei) 民眾(zhong) 及國際獨立專(zhuan) 家多次指出,日本ALPS處理水存在檢測樣本過少,總共檢測的樣本水量才2000噸左右;抽檢核元素類型過少,承諾的60種核元素隻檢測了部分,更重要的十幾種核元素沒有檢測。麵對質疑,日本承諾二次處理,但這個(ge) 二次處理的測定公司“東(dong) 北綠化環境保全會(hui) 社”屬於(yu) 東(dong) 京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仍然相當於(yu) 東(dong) 電公司自評自測。因此,就IAEA評估機製而言,日本方麵自行委托評估,技術和效果都還是由日本自己把關(guan) 。

  再次,IAEA的團隊規模、工作投入與(yu) 程序安排與(yu) 福島核汙染問題的嚴(yan) 重性和複雜性不相符。報告中公布的專(zhuan) 家團隊裏麵,很多參與(yu) 評審的IAEA職員均不是核問題專(zhuan) 家。2022年2月的報告中才請了8個(ge) 日本以外的國際專(zhuan) 家,目前確定的日本外專(zhuan) 家也隻有11人,包括中國專(zhuan) 家劉森林1人。日前,劉森林向媒體(ti) 表示,綜合報告是以格羅西總幹事名義(yi) 發布的,雖然在報告發布前,IAEA秘書(shu) 處曾就報告草案征求技術工作組專(zhuan) 家意見,但留給專(zhuan) 家的時間窗口非常有限,而且專(zhuan) 家意見僅(jin) 供參考,是否采納由IAEA秘書(shu) 處決(jue) 定。IAEA秘書(shu) 處收到反饋意見後,也未再次與(yu) 各方專(zhuan) 家就報告修改及意見采納情況進行討論達成協商一致,就倉(cang) 促發布了該報告。這樣的程序未能保證客觀中立,亦未體(ti) 現對科學的基本尊重。

  基於(yu) 以上事實,IAEA在其綜合評估報告中也作了聲明,指出日本的福島核汙染水排海計劃是該國政府自己的決(jue) 定,與(yu) IAEA沒有關(guan) 係。它同時也指出,此綜合評估報告不代表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的意見,原子能機構及會(hui) 員國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和後果。雖然報告裏麵沒有提及工作費用問題,但是,按照法律上有關(guan) 委托關(guan) 係的通常法理,IAEA工作組開展相關(guan) 工作的費用應該由日本政府支付。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稱這個(ge) 綜合評估報告是IAEA秘書(shu) 處與(yu) 日本政府的一場交易也不為(wei) 過。目前的科學界對諸多放射性核元素的累積效果並無數據研究,這樣大規模的長期核汙染水排海從(cong) 無先例,希望日本政府和IAEA秘書(shu) 處官員認真聆聽各界呼聲,不要因小失大,不要將全人類的利益作為(wei) 其投機、冒險和交易的對象。

  (作者是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shu) 長羅歡欣。)

  來源:人民網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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