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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高凱 發布時間:2023-09-14 08:50: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9月12日電 (記者 高凱) 中國教育部12日在其官網發布消息稱,教育部近日印發《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chang) 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wei) ,依法從(cong) 重處罰。

  《辦法》列明了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zhuan) 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cong) 業(ye) 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ju) 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ju) 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ju) 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了擅自有償(chang) 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ju) 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wei) 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wan) 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chang) 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wei) ,依法從(cong) 重處罰。

  對為(wei) 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為(wei) ,《辦法》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wei) 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台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hui) 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wei) 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nei) 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wei) ,《辦法》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

  對校外培訓機構聘用有性侵前科等違法犯罪人員為(wei) 學生開展培訓的行為(wei) ,《辦法》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的聘任與(yu) 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針對校外培訓機構“退費難”“卷款跑路”等無良行為(wei) ,《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此外,《辦法》還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麵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中小學生的社會(hui) 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完)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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