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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繁修法“泛化國家安全”?事實是……

發布時間:2023-10-24 09:07:00來源: 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

  《反間諜法》的誤讀和正解(一)

  今年4月《反間諜法》修訂通過以來,境內(nei) 外輿論高度關(guan) 注,絕大多數聲音尊重和支持中國正當的立法活動,但其中也有一些誤讀,甚至是惡意攻擊抹黑。為(wei) 正本清源、以正視聽,有必要用事實和數據說話,對一些典型的錯誤言論予以回應和駁斥,推動各方全麵了解和正確理解中國新修訂的《反間諜法》。

  錯誤觀點:《反間諜法》2014年才製定,2023年又修改,中國通過頻繁修法“泛化國家安全”。

  事實之一:2014年《反間諜法》由1993年《國家安全法》更名而來,這次修訂實質是30年來的首次修改完善。1993年《國家安全法》是中國第一部規定國家安全機關(guan) 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職責的法律。2014年,為(wei) 適應國家安全新形勢新任務,貫徹總體(ti) 國家安全觀,需要製定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1993年《國家安全法》更名為(wei) 《反間諜法》,主要內(nei) 容未作調整。

  事實之二:2023年修訂《反間諜法》是對原法的必要補充完善。過去30年,國際國內(nei) 安全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針對中國的間諜竊密活動嚴(yan) 峻複雜,各類間諜情報活動的主體(ti) 更加複雜、領域更加廣泛、目標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隱蔽。原《反間諜法》麵臨(lin) 著間諜行為(wei) 界定不清晰、防範製度不健全、執法措施不完善、法律責任不匹配等不適應的突出問題,亟需因應形勢變化進行必要的修訂完善,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反間諜法律製度。

  事實之三:階段性修改反間諜相關(guan) 法律製度是各國通例。美國就先後10餘(yu) 次修改反間諜相關(guan) 法律製度。早在1917年,美國就出台了《反間諜法》,並於(yu) 1918年、1933年、1940年、1950年、1961年、1970年等多次修改,不斷擴大法律適用範圍,加重法律責任。1938年,美國又出台《外國代理人登記法》,並於(yu) 1966年、1995年、2007年等多次修訂,加強對外國機構和外國人在美境內(nei) 合法活動的監控。1996年,美國又製定《經濟間諜法》,分設“經濟間諜罪”和“盜竊商業(ye) 秘密罪”,並賦予美執法機構使用監聽、竊聽等多種手段進行調查的權力。2017年以來,美國連續3屆國會(hui) 提議修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遏製所謂“外國隱性影響”。

  事實之四:中國堅決(jue) 反對將經貿、科技等問題政治化、武器化、泛安全化。近年來,美國打著“法治”的幌子,披著“國家安全”的外衣,對正常經貿往來、學術交流、科研活動等進行遏製打壓,炮製所謂“中國間諜案”。2021年12月,美國《麻省理工科技評論》刊文指出,2018年以來美國司法部發起“中國行動計劃”,77 起案件中近九成針對華裔人士,七成以上不涉及經濟間諜指控,還有大量案件沒有或無法結案。文章指出,“美國對中國經濟間諜活動的打擊是一團糟”“造成恐懼氣氛導致人才外流和對美國的不信任”。將修訂《反間諜法》這一正常立法活動歪曲抹黑為(wei) 中國“泛化國家安全”,是典型的以己度人、賊喊捉賊的卑劣伎倆(lia) 。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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