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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銘暉一審獲刑16年

張素 發布時間:2024-02-01 15:29: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1月31日電(記者 張素)記者31日從(cong)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曾被指“與(yu) 不法商人沆瀣一氣”“政績觀嚴(yan) 重扭曲”的四川省人大常委會(hui) 原副主任王銘暉一審獲刑16年。

  當日,廣東(dong) 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王銘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wan) 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wan) 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銘暉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王銘暉生於(yu) 1960年2月,四川人。2022年1月,官方通報他在任上被查;同年7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dang) 籍和公職。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shu) 記,四川省內(nei) 江市委副書(shu) 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shu) 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shu) 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shu) 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e) 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13萬(wan) 餘(yu) 元。

  另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王銘暉擔任宜賓市委書(shu) 記後,在推進相關(guan) 高速公路項目決(jue) 策和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guan) 法律和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an)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yan) 重。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王銘暉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yan) 重,均應依法懲處。鑒於(yu) 王銘暉部分受賄犯罪係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cong) 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完)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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