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2日電(記者 王恩博)中國八部門2日聯手發文要求,招投標政策出台前應進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此舉(ju) 直指一些現行政策中隱含的地方保護或所有製歧視內(nei) 容。
國家發改委等八部門印發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zheng) 審查規則》當天對外公布,這是中國具體(ti) 領域和行業(ye) 性公平競爭(zheng) 審查的首部部門規章,將於(yu) 5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中國大力清理招投標領域各類交易壁壘和不合理限製。但官方介紹,仍有一些相關(guan) 政策措施設置歧視性信用評分,在定標時向本地企業(ye) 和國有企業(ye) 傾(qing) 斜等。這些情況影響了經營主體(ti) 公平參與(yu) 招投標,民營企業(ye) 和中小企業(ye) 反映“投標難、中標難”問題較突出。
為(wei) 此,《規則》嚴(yan) 把政策出台源頭關(guan) 口,明確提出招投標領域政策措施出台前應進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未經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或者經審查存在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情形的,不得出台有關(guan) 政策措施。
針對實踐中易發常見的不當幹預招投標參與(yu) 主體(ti) 自主權、濫用信用評價(jia) 排斥限製競爭(zheng) 、不當收取保證金等典型問題,《規則》提出七方麵40餘(yu) 項具體(ti) 審查標準,解決(jue) 各種交易壁壘。
例如,政策製定機關(guan) 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不得要求經營主體(ti) 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yu) 本地區經營主體(ti) 組成聯合體(ti) ;政策製定機關(guan) 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製形式的經營主體(ti) ,不得在相關(guan) 文本中以設置差異性得分等方式規定排除或者限製競爭(zheng) 的內(nei) 容等。
《規則》還要求相關(guan) 部門定期開展評估清理,動態清理廢止各類有違公平競爭(zheng) 的政策措施。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hui) 執行副會(hui) 長李小林表示,《規則》填補了招投標領域審查製度規則空白。一係列針對性舉(ju) 措對發揮招投標製度競爭(zheng) 擇優(you) 功能、促進要素高效自由流動、形成公平競爭(zheng) 市場環境有重要意義(yi)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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