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對18類生態環境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既要保持高壓,也要給予一定的容錯空間,剛柔並濟。記者3月27日從(cong)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根據最新發布的生態環境助企惠企“十條”措施,寧波市將全麵施行《寧波市生態環境初次輕微違法行為(wei) 不予處罰清單》製度(以下簡稱《清單》),對列入《清單》範圍的7個(ge) 方麵18類初次輕微違法行為(wei) 不予處罰。
“對惡意排汙及對區域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等違法行為(wei) 持續保持高壓是必須的,另一方麵,在法律的框架內(nei) 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容錯空間、相對寬鬆的監管環境,也是必須的。‘十條’提出實施差異化監管,可以激勵企業(ye) 主動守法、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負責人說。7個(ge) 方麵包括建設項目管理、水氣汙染防治、固體(ti) 廢物汙染防治、排汙許可證管理、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台賬記錄。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需要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較小、無需生態環境部門審批,該類違法行為(wei) 將被認定為(wei) 輕微環境違法行為(wei) ,初次被發現,且5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備案的,不予處罰。
再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造成環境危害、初次被發現、及時完成整改的這類違法行為(wei) ,不予處罰。
該負責人表示,兩(liang) 種情況可被認定為(wei) 初次違法行為(wei) ,一是在《清單》生效後第一次被發現的;二是在《清單》生效前第一次被發現,但生效後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
據悉,18類不予處罰行為(wei) ,不是應當免於(yu) 處罰情形的全部歸納,不意味著《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wei) 不能“免罰”,各地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ti) 規定,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麵因素,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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