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擬立法:讓台胞逐步享受與江蘇居民同等待遇
3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九次會(hui) 議審議了《江蘇省對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草案)》。作為(wei) 在全國對台工作領域創製性的地方立法,條例草案以向台灣同胞提供與(yu) 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進經濟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為(wei) 主線,力圖以法治方式鞏固提升蘇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全國對台工作領域創製性的地方立法
我省一直重視涉台立法,2012年通過了《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2020年通過了《昆山深化兩(liang) 岸產(chan) 業(ye) 合作試驗區條例》,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此基礎上,《江蘇省對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規劃的重點立法項目,並成為(wei) 全國對台工作領域創製性的地方立法。
“製定這部條例,將近幾年來中央和我省在促進對台交流合作方麵陸續出台的一係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化提升,既是進一步完善對台工作法治體(ti) 係的現實需要,又是激發台灣同胞參與(yu) 蘇台交流合作、增強台灣同胞對兩(liang) 岸關(guan) 係和平發展、融合發展信心的務實行動。”省人大常委會(hui) 民族宗教僑(qiao) 務委員會(hui) 主任朱曉明說。
條例草案以向台灣同胞提供與(yu) 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進經濟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為(wei) 主線,在國家和省保護台灣同胞投資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重點圍繞促進經濟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灣青年來蘇交流合作等方麵作了規定,其中嵌入了台灣居民居住證製度相關(guan) 規定。“通過上述規定,積極回應台灣同胞在創業(ye) 、就業(ye) 、學習(xi) 、生活等方麵的合理訴求,充分體(ti) 現我省對台工作特色優(you) 勢,展現我省對台交流合作製度成果。”朱曉明說。
逐步提供與(yu) 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台灣同胞應當擁護一個(ge) 中國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這是條例草案規定的基本原則。草案還擬規定,對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應當以兩(liang) 岸同胞福祉為(wei) 依歸,逐步為(wei) 台灣同胞在我省學習(xi) 、就業(ye) 、創業(ye) 、生活提供與(yu) 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這些待遇有哪些?相關(guan) 條款涉及四方麵:一是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享受勞動就業(ye) ,參加社會(hui) 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持有居住證的台灣同胞享受教育、就業(ye) 、衛生、文化體(ti) 育、社會(hui) 保障、法律援助等7項基本公共服務;三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持有居住證的台灣同胞享受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職業(ye) 資格考試、辦理金融業(ye) 務、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住宿旅館、乘坐交通運輸工具等9項便利;四是專(zhuan) 門規定持有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可以與(yu) 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購房、住房保障待遇。
另外,草案就促進台灣青年來蘇交流合作,從(cong) 就學、就業(ye) 、創業(ye) 等方麵作了製度設計。其中規定,鼓勵具備資質的高校擴大台灣地區學生招收規模,在我省就讀的台灣地區學生可以申報各類獎助學金;支持台灣地區大學生來我省見習(xi) 實習(xi) ;支持蘇台兩(liang) 地開展校際交流合作,構建交流合作平台。草案還鼓勵台灣地區青年來我省就業(ye) 創業(ye) ,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我省高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ye) 單位公開招聘。草案還明確,支持服務台灣地區青年的就業(ye) 創業(ye) 基地建設,鼓勵各類創新創業(ye) 平台吸納台灣地區青年開展創新創業(ye) 活動,在我省創業(ye) 的台灣地區青年同等享受相關(guan) 政策支持。
交流合作從(cong) 經濟拓展至文化領域
在以法治方式鞏固提升蘇台經濟交流合作的同時,江蘇人大還著力推動向文化領域拓展對台交流合作。
圍繞鞏固提升蘇台經濟交流合作,立法擬規定,台灣同胞投資企業(ye) 在參與(yu) “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戰略、主導或參與(yu) 製(修)訂標準、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設立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申請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申請專(zhuan) 精特新“小巨人”企業(ye) 認定、申報研究項目、開展科技成果產(chan) 業(ye) 化、擴大再投資、企業(ye) 用地,以及發展鄉(xiang) 村產(chan) 業(ye) 、開展農(nong) 業(ye) 合作等方麵享受相關(guan) 支持政策。草案還規定,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ye) 可以依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在我省發起設立或者參與(yu) 設立金融組織;蘇台兩(liang) 地投資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聯合設立兩(liang) 岸產(chan) 業(ye) 投資基金。
為(wei) 促進蘇台文化交流合作,草案在文藝、影視、旅遊、體(ti) 育等領域作了詳細規定:在文藝領域,鼓勵台灣文化藝術團體(ti) 、個(ge) 人參與(yu) 我省舉(ju) 辦的文化藝術活動,支持蘇台兩(liang) 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華文化、中國曆史等領域的研究和成果應用。圍繞加強影視交流,鼓勵台灣同胞參與(yu) 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的製作;我省廣播電視台、有資質的視聽網站可以引進台灣地區生產(chan) 的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支持蘇台兩(liang) 地旅遊界加強交流合作,持續開展海峽兩(liang) 岸(昆山)中秋燈會(hui) 等品牌性的旅遊民俗文化交流活動。在體(ti) 育領域,規定支持台灣同胞、民間團體(ti) 和協會(hui) 在體(ti) 育賽事、體(ti) 育文化、體(ti) 育教育、體(ti) 育醫療等領域與(yu) 我省相關(guan) 機構、團體(ti) 開展交流合作。立法還擬明確,鼓勵台灣同胞參加各級青聯、婦聯、工商聯等群團組織及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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