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獎!
4月11日,記者從(cong) 省應急管理廳獲悉,為(wei) 充分發揮社會(hui) 監督作用,夯實群防群治社會(hui) 基礎,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治理格局,不斷提高我省安全生產(chan) 管理水平,鞏固和深化全省安全生產(chan) “百日攻堅”集中行動成果,我省將繼續嚴(yan) 格落實《礦山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鼓勵社會(hui) 各界向縣級以上負有礦山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或者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舉(ju) 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為(wei) 我省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實施細則》規定,舉(ju) 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並經查實的,最高可獎勵30萬(wan) 元。《實施細則》規定,舉(ju) 報遵循“合法舉(ju) 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受理、誰獎勵”和“誰舉(ju) 報、獎勵誰”原則,任何單位、組織和個(ge) 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礦山安全生產(chan) 監管職責的部門或者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舉(ju) 報。舉(ju) 報可實名也可以匿名,舉(ju) 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chan) 舉(ju) 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shu) 信、電子郵件、傳(chuan) 真、走訪等方式舉(ju) 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舉(ju) 報內(nei) 容應包含被舉(ju) 報礦山名稱、違法事實、時間、地點、聯係方式和相關(guan) 證據材料等;屬於(yu) 瞞報、謊報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應當載明瞞報、謊報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礦山名稱、事故發生時間、遇難人數、遇難者姓名、聯係方式等相關(guan) 信息。舉(ju) 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ye) 。
《實施細則》規定的重大隱患情形包括《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chan) 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試行)》認定的情形和行為(wei) 。
《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有10種情形:未依法獲得礦山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或者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組織生產(chan) 、建設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chan) 、建設的;違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停產(chan) 整頓、整合技改、長期停產(chan) 停建的礦山未按規定驗收合格,擅自恢複或者組織生產(chan) 建設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隊伍和管理不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瞞報、謊報礦山生產(chan) 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的;不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指令予以整改的;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chan) 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礦山特種作業(ye) 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ye) 操作資格證書(shu) 而上崗作業(ye) 的;承擔礦山安全評價(jia) 、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礦山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礦山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
《實施細則》對舉(ju) 報時間和獎勵金額也進行了規定,舉(ju) 報屬實,且重大隱患、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3日內(nei) 舉(ju) 報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舉(ju) 報屬實,且重大隱患、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發生之日起3日後舉(ju) 報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2%計算。 (記者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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