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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今年安排36項立法項目

發布時間:2022-04-27 10:40:00來源: 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 孫瑩)《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近日發布。昨天,北京市司法局對立法工作計劃進行了解讀。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36項,其中年內(nei) 力爭(zheng) 完成項目22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11項、政府規章11項。其中,要對2012年以來市政府製定的約130項政府規章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著力查找和解決(jue) 現行立法存在的製度機製問題。適時提出項目14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7項、政府規章7項。

  據北京市司法局介紹,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重點是圍繞加強“四個(ge) 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ge) 服務”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麵安排立法項目。

  36項立法項目主要涉及四個(ge) 方麵:一是圍繞促進首都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方麵,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節水條例草案、城市更新條例草案和關(guan) 於(yu) 促進國家服務業(ye) 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建設的決(jue) 定草案,製定標準化辦法,修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廢止會(hui) 計管理辦法、鹽業(ye) 管理若幹規定,開展修訂招標投標條例的立項論證等。

  二是圍繞提升公共衛生、公共服務水平,建設和諧宜居環境方麵,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廢止獻血管理辦法,開展地名管理辦法、綠色建築發展條例、修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失補償(chang) 辦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的立項論證等。

  三是圍繞完善社會(hui) 保障、兜牢民生底線方麵,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鄉(xiang) 村振興(xing) 促進條例草案、土壤汙染防治條例草案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開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立項論證等。

  四是圍繞加強和創新社會(hui) 治理、維護首都安全穩定方麵,擬製定鐵路沿線安全管理規定和地震預警管理辦法,修訂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廢止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和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開展修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無線電管理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製管理辦法和“門前三包”責任製管理辦法的立項論證等。

  今年的立法工作呈現出三個(ge) 特點:一是切實加快新興(xing) 領域、重點領域立法。努力為(wei) 實現首都高質量發展、健全國家治理體(ti) 係急需、滿足人民群眾(zhong) 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必備的地方立法。二是切實統籌立改廢釋纂。著力解決(jue) 法律、行政法規與(yu)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之間不銜接、不配套、不一致的問題,依法行使好地方立法權,自覺維護國家法製統一和憲法法律權威。三是切實提高立法質效。今年要對2012年以來市政府製定的約130項政府規章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著力查找和解決(jue) 現行立法存在的製度機製問題,使法律規範既符合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求,又符合人民群眾(zhong) 的意願,不斷提高立法質效,確保立一件成一件。

  22項年內(nei) 力爭(zheng) 完成項目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1項)

  1.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市文化和旅遊局起草)

  2.節水條例(市水務局起草)

  3.鄉(xiang) 村振興(xing) 促進條例(市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起草)

  4.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5.關(guan) 於(yu) 促進國家服務業(ye) 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建設的決(jue) 定(市商務局起草)

  6.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市民政局起草)

  7.土壤汙染防治條例(市生態環境局起草)

  8.城市更新條例(市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委起草)

  9.傳(chuan) 染病防治條例(根據國家立法進程適時推進)(市衛生健康委起草)

  10.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辦法(修訂,根據國家立法進程適時推進)(市民政局起草)

  11.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根據國家立法進程適時推進)(市應急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1項)

  1.對2012年以來製定的政府規章進行立法後評估(約130項)(市司法局組織,起草部門主責)

  2.鐵路沿線安全管理規定(市交通委起草)

  3.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市地震局起草)

  4.標準化辦法(市市場監管局起草)

  5.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修訂)(東(dong) 城區政府起草)

  6.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修訂)(市水務局起草)

  7.會(hui) 計管理辦法(廢止)(市財政局起草)

  8.鹽業(ye) 管理若幹規定(廢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

  9.獻血管理辦法(廢止)(市衛生健康委起草)

  10.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廢止)(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11.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廢止)(市政府外辦起草)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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