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賃住房 以不超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
日前,昆明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guan) 於(yu) 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類型和適用標準,要求房源應相對集中,單個(ge) 項目房源不少於(yu) 30套(間)且建築麵積不少於(yu) 1500平方米;戶型以建築麵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wei) 主,原則上不少於(yu) 所申報項目總套數的70%;原則上主城區二環路以內(nei) 區域不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確需建設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供應群體(ti)
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人群
《通知》提出,昆明市將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場運作的方式,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主體(ti) 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利用市域內(nei) 具備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ye) 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產(chan) 業(ye) 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進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用地新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房源應相對集中,單個(ge) 項目房源不少於(yu) 30套(間)且建築麵積不少於(yu) 1500平方米。戶型以建築麵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wei) 主,原則上不少於(yu) 所申報項目總套數的70%。在本方案印發實施前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項目,可適當放寬戶型建築麵積標準。項目應合理配套商業(ye) 服務設施,商業(ye) 服務設施建築麵積原則上控製在建築總麵積的30%以下。房屋應當進行裝飾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備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
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wei) 宿舍型和住宅型兩(liang) 類。保障性租賃住房麵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ti) 供應,納入全市統一分配管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麵向企業(ye) 職工分配。
適用標準
改建房最低運營年限不少於(yu) 8年
《通知》明確,在尊重農(nong) 民集體(ti) 意願的基礎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企事業(ye) 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hui) 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zhong) 意願的前提下,可申請用於(yu) 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jia) 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yu) 其他市場主體(ti) 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hui) 同意,可將產(chan) 業(ye) 園區中工業(ye) 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麵積占項目總用地麵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麵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yu) 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yan) 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chan) 業(ye) 園區中各工業(ye) 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麵積或建築麵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性質為(wei) 三類工業(ye) 用地(含三類物流倉(cang) 儲(chu) 用地),不得新建為(wei) 保障性租賃住房。
經合法批準建設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ye) 辦公、旅館、廠房、倉(cang) 儲(chu) 、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hui) 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zhong) 意願的前提下,可改建為(wei) 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jia) 款。土地性質為(wei) 三類工業(ye) 用地(含三類物流倉(cang) 儲(chu) 用地)的非居住建築,不得改建為(wei) 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於(yu) 2022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居住項目,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hui) 同意,可改建為(wei) 保障性租賃住房。
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最低運營年限不得少於(yu) 8年,具體(ti) 運營年限由申報單位結合實際申報,並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shu) 中明確運營期限,不允許提前退出。
經合法批準建設的居住存量房屋,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hui) 同意,可改造為(wei) 保障性租賃住房,最低運營年限不得少於(yu) 8年,具體(ti) 運營年限由申報單位結合實際申報,並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shu) 中明確運營期限,不允許提前退出。
政策支持
執行民用水電氣價(jia) 格
為(wei) 加快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昆明將從(cong) 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土地支持政策、落實稅費優(you) 惠政策、加大財政金融支持等方麵給予保障。
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shu) 後,用水、用電、用氣價(jia) 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水、電、氣供應企業(ye) 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套管網、線路的建設、擴容,保障水、電、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穩定,不得收取規定外的其他費用。(吳勁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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