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地方

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一審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發布時間:2022-07-07 16:57:00來源: 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南京7月7日電 (楊維瓊)據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消息,7月7日,雲(yun) 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yu) 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係戀人關(guan) 係,後二人發生矛盾,洪嶠產(chan) 生殺害李某月之意,並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雲(yun) 南省猛海縣普洱茶公園為(wei) 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猛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後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猛海縣。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台單目夜視儀(yi) (價(jia) 值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為(wei) 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洪嶠、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wei) 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並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係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並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地,張晨光與(yu) 曹澤青積極參與(yu) 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係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wei) 突出。洪嶠因與(yu) 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yan) 重,認罪、悔罪態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yan) 懲。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yu) 洪嶠,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在盜竊共同犯罪中,洪嶠首起犯意,指揮祁文強具體(ti) 實施盜竊行為(wei) ,二被告人均係主犯,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wei) 突出。祁文強到案後主動交代盜竊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cong) 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yan) 懲被告人、自願放棄賠償(chang) ,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被害人近親(qin) 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ti) 記者及群眾(zhong) 代表旁聽了宣判。

  2020年7月9日,南京某高校應屆女大學生李某月在獨自前往西雙版納後失聯。7月10日,李某月父母從(cong) 老家至南京尋女。7月13日,李某月父親(qin) 李勝向南京市棲霞公安分局馬群派出所報警,尋求警方幫助。警方通過上級部門反饋後告知,他的女兒(er) 於(yu) 7月9日從(cong) 南京乘飛機抵達雲(yun) 南昆明,又於(yu) 7月9日晚上7點從(cong) 昆明抵達西雙版納,在下了飛機後又於(yu) 晚上9時16分到猛海縣興(xing) 海檢查站。

  8月4日,西雙版納州猛海縣警方通報稱,南京失聯女大學生李某月遇害。9月1日,猛海縣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書(shu) ,將犯罪嫌疑人洪嶠、曹澤青、張晨光、祁文強涉嫌故意殺人、盜竊罪一案移送猛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2022年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雲(yun) 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責編: 李文治)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