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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台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適度放寬認定條件

發布時間:2022-07-22 15:38:00來源: 新華日報

  本報訊 (記者 唐悅) 記者7月21日從(cong) 省民政廳獲悉,最新出台的《江蘇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適度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細化收入財產(chan) 具體(ti) 規定,進一步規範特困人員認定,確保應救盡救、應養(yang) 盡養(yang) 。《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yi) 務人或者其法定義(yi) 務人無履行義(yi) 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範圍。

  《辦法》適度放寬有關(guan) 認定條件,拓展“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ti) 殘疾人”為(wei) 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ti) 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並對“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進行完善。

  《辦法》規範收入計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請前6個(ge) 月的平均收入計算。省級確定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礎養(yang) 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hui) 保險,優(you) 待撫恤金、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金、政府發放的尊老金不計入在內(nei) 。

  《辦法》規定擁有兩(liang) 套及以上房產(chan) 、擁有汽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chang) 代步機動車除外)等不得被認定為(wei) 特困人員的情形,放寬“法定義(yi) 務人無履行義(yi) 務能力”的認定條件。在原認定範圍的基礎上,規定本人收入低於(yu) 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chan) 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chan) 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wei) 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wei) 無履行義(yi) 務能力。同時,將特困救助供養(yang) 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cong) 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規定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yang) 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yi) 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e) 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yang) 待遇。

  《辦法》加強政策銜接,對於(yu) 公安機關(guan) 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yang) 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可簡化程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範圍,落實救助政策。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範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條件和孤兒(er) 、事實無人撫養(yang) 兒(er) 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er) 、事實無人撫養(yang) 兒(er) 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wei) 特困人員。

  《辦法》明確申請受理和審核確認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hui) 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wei) 提交申請。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出書(shu) 麵確認意見。《辦法》同時規定鄉(xiang) 鎮(街道)審核過程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可不進行民主評議,僅(jin) 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ju) 報等較大爭(zheng) 議的對象進行民主評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簡化優(you) 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zhong) 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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