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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舌尖上的安全”!山西高院發布10起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2-07-27 15:59:00來源: 人民網-山西頻道

  人民網太原7月26日電(記者 張婷婷)7月26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10起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遏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態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

  據介紹,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依法審結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事案件314件,判決(jue) 402人;審結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生產(chan) 、銷售偽(wei) 劣產(chan) 品罪、假冒注冊(ce) 商標罪等案件,確保案件質效。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體(ti) 為(wei) :

  陳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銷售的減肥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陳某通過網絡平台購進無產(chan) 品質量合格證明、無任何產(chan) 品標識的散裝減肥膠囊,隨後在其租賃的庫房內(nei) 將膠囊分裝到塑料瓶內(nei) ,貼上標簽和說明書(shu) ,組合成減肥套餐,通過網絡平台向全國28個(ge) 省市進行銷售,銷售金額16.5萬(wan) 元。期間,多名被害人向陳某反映出現心慌、失眠、惡心、口渴等不良反應,但陳某仍繼續銷售,後被舉(ju) 報。經檢測,陳某銷售的減肥產(chan) 品中均檢測出西布曲明成分。

  山西省臨(lin) 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陳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銷售金額16.5萬(wan) 元,其行為(wei) 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據此,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五萬(wan) 元;追繳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姚某某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私自製成的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非那西丁成分

  2018年開始,被告人姚某某自行購進蜂蜜、紅糖、澱粉、枸杞、山藥、益母草、鹿鞭、鹿茸、鹿腎、鹿筋、羊胎粉、紅參、西洋參等原材料,從(cong) 網上或當地銷售包裝產(chan) 品的店裏購進丸藥包裝紙、膠囊殼、包裝桶及藥品標簽貼紙等,自己將原材料粉末直接裝入膠囊殼製成膠囊,或者將原材料交給他人加工熬製成膏,再雇人包裝成藥丸,製好的膠囊和藥丸分裝到不同包裝桶,貼上不同標簽。後通過網絡平台銷售,並通過快遞向買(mai) 方寄送產(chan) 品。2019年6月14日,公安民警在其經營的公司內(nei) 查獲“原生態秘方壯陽丸”“原生態鹿鞭膠囊”“原生態鹿鞭膏”等產(chan) 品。經檢測,分別檢出非那西丁、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三種產(chan) 品的銷售金額為(wei) 144883元。

  山西省河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姚某某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在其生產(chan) 銷售的秘方壯陽丸、鹿鞭膠囊、鹿鞭膏中檢出禁止在食品生產(chan) 經營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其在生產(chan) 、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wei) 構成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據此,法院以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wan) 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4488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秦某某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製作豬湯時加入罌粟殼

  2019年,被告人秦某某從(cong) 他人處購得罌粟殼,加入其加工的豬湯內(nei) ,並在其經營的豬湯館銷售。2020年6月5日,長治市公安局上黨(dang) 分局民警對食用該豬湯的顧客平某某、李某某檢查時,發現二人的尿液檢測嗎啡呈陽性。當日,上黨(dang)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從(cong) 秦某某的作坊及豬湯館查獲白色液體(ti) 豬湯五桶和罌粟殼340克。經檢驗和鑒定,五份豬湯樣品均含有罌粟堿成分,送檢的疑似罌粟殼中檢出嗎啡、可待因、那可汀及罌粟堿成分,送檢的罌粟原植物果實種子整體(ti) 發芽率為(wei) 4.5%。

  山西省長治市上黨(dang)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秦某某在加工食品時加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並將食品銷售給顧客,其行為(wei) 已構成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秦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cong) 輕處罰;其當庭認罪認罰,可以從(cong) 寬處理。據此,法院以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wan) 元。

  武某某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業(ye) 乙酸勾兌(dui) 生產(chan) 食用醋

  被告人武某某在山西省清徐縣注冊(ce) 成立山西龍某醋業(ye) 有限公司。2018年10月,武某某以3375元的價(jia) 格購買(mai) 了30桶(每桶25KG)的工業(ye) 冰醋酸並存放在公司廠房。2019年1月9日,武某某用約27.5桶工業(ye) 冰醋酸與(yu) 其他原料勾兌(dui) 成約10噸假醋。當日,清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山西龍某醋業(ye) 有限公司檢查時將剩餘(yu) 2.5桶的工業(ye) 冰醋酸查扣,後武某某將罐內(nei) 配好的大部分假醋通過下水道排放銷毀。2019年3月,武某某又將罐底剩餘(yu) 的假醋生產(chan) 了10KG/壺、10L/壺兩(liang) 種規格的龍某牌“山西陳醋”。之後,武某某將該兩(liang) 種規格的龍某牌“山西陳醋”以10元一壺的價(jia) 格出售給王某60壺,王某又將該醋出售給山西省太原市一食品市場的商戶。經檢驗,扣押的2.5桶冰醋酸為(wei) 有毒、有害食品原料,抽檢的龍某牌10KG、10L“山西陳醋”為(wei) 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生產(chan) 的食品;武某某生產(chan) 銷售的“山西陳醋”產(chan) 品中釀造醋酸的比率(天然度)明顯低於(yu)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1886.10-2015規定的95%的要求,不屬於(yu) 釀造醋酸,屬於(yu) 使用工業(ye) 合成乙酸勾兌(dui) 生產(chan) 產(chan) 品。

  山西省清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武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生產(chan) 、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wei) ,構成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cong) 輕處罰。據此,法院以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個(ge) 月,並處罰金一萬(wan) 元。

  楊某某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長期銷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嚴(yan) 重超標

  被告人楊某某經營一家“家常便飯飯店”,飯店主要經營包子、烙餅、油條等。從(cong) 2000年開始,楊某某在生產(chan) 、銷售的油條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明礬。2019年8月25日,蒲縣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zhen) 查大隊聯合山西省中譜安信質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楊某某生產(chan) 、銷售的油炸食品進行抽樣檢查,經檢測,油條幹樣品中鋁的殘留量為(wei) 993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100mg/kg的要求,檢驗結論為(wei) 不合格。

  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楊某某長期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yan)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yan) 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wei) ,構成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cong) 輕處罰。據此,法院以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ei) 從(cong) 事食品生產(chan) 、銷售及相關(guan) 活動。

  高某某等人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將精製工業(ye) 鹽假冒深井海藻碘鹽進行銷售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高某某夥(huo) 同其他被告人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在租賃的房屋內(nei) 私自將精製工業(ye) 鹽灌裝製成假冒深井海藻碘鹽,並向山西省太原市範圍內(nei) 的飯店、商店等地銷售。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11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先後在高某某租用的房屋內(nei) 查扣假冒深井海藻碘鹽156件(400g*50袋)、70件(400g*50袋)。案發後,已查證購買(mai) 假冒山西鹽業(ye) 牌深井海藻碘鹽的商戶有14家,追回0.9噸,尚有16噸假冒碘鹽流入市場。經國家鹽產(chan) 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該假冒深井海藻碘鹽氯化鈉、亞(ya) 鐵氰化鉀、碘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檢驗結論為(wei) 不合格。案件審理期間,檢察機關(guan)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違反國家關(guan) 於(yu) 加碘食用鹽生產(chan) 、銷售的相關(guan) 規定,以非法盈利為(wei) 目的,將工業(ye) 鹽灌裝在加碘食用鹽包裝袋中進行銷售,其行為(wei) 危害市場經濟管理秩序且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構成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如實供述案件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cong) 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係主犯,其他被告人係從(cong) 犯,對其他被告人依法應從(cong) 輕處罰。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家屬替被告人主動繳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chang) 金,對各被告人酌情從(cong) 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的行為(wei) 侵害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食品安全隱患和不良社會(hui) 影響,已經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據此,法院以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ge) 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五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ge) 月至二年不等刑期,並處以緩刑;禁止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ei) 從(cong) 事食品生產(chan) 、銷售及相關(guan) 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高某某等人共同支付賠償(chang) 金63445元,在判決(jue) 生效後十日內(nei) 在太原市媒體(ti) 上公開賠禮道歉。

  楊某某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收購死因不明的生豬分割後進行銷售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沒有取得任何屠宰生豬相關(guan) 手續的情況下,先後從(cong) 他人經營的養(yang) 殖場拉走死因不明的生豬20餘(yu) 頭在自家院中分割,並將分割後的豬骨在自家經營的大骨頭飯店進行加工、售賣,將其中900餘(yu) 斤豬肉進行銷售,非法獲利3200元。另外,楊某某還從(cong) 他人處直接購買(mai) 死因不明豬的肉、骨,在其經營的飯店內(nei) 加工、出售。

  山西省臨(lin) 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楊某某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yan)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yan) 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wei) 構成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楊某某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cong) 輕處罰。據此,法院以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wan) 元。

  王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銷售國家禁止從(cong) 國外輸入的肉製品

  被告人王某係山西省大同市某牛羊肉店的實際經營者,2018年5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zhen) 查支隊民警在對批發市場進行檢查的過程中,從(cong) 王某經營的牛羊肉店的倉(cang) 庫中發現了四個(ge) 品種共121箱隻有外文標識的牛肉製品,王某不能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民警遂將王某傳(chuan) 喚帶回公安機關(guan) 調查,並對121箱牛肉製品進行證據保全。經鑒定,84箱由於(yu) 包裝已經被破壞無法進行鑒定;37箱包裝的牛板筋標識產(chan) 地為(wei) 德國,該批貨物的產(chan) 地在《禁止從(cong) 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chan) 品一覽表(2018年2月13日更新)》中屬於(yu) 禁止輸入國家。2018年5月22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偵(zhen) 查支隊對該37箱(10kg/箱)包裝的牛板筋進行扣押。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王某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銷售國家為(wei) 防控疫情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輸入的牛肉製品,足以造成嚴(yan)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yan) 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wei) 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王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yu) 該批存放在倉(cang) 庫中的牛肉製品被公安機關(guan) 查獲而未流向社會(hui) ,應認定為(wei) 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從(cong) 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cong) 輕處罰。據此,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ge) 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五千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期間內(nei) 從(cong) 事牛、羊肉及其製品的銷售活動;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牛板筋37箱,由扣押機關(guan) 依法予以處理。

  王某某銷售偽(wei) 劣產(chan) 品案——在經營的煙酒商行內(nei) 銷售偽(wei) 劣卷煙

  被告人王某某係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某煙酒商行店長,其於(yu)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以420元一條的價(jia) 格購入大批“白皮煙”進行銷售,累計銷售550條,銷售金額共計254600元。2019年5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煙酒商行查獲168條無商標、無任何圖案文字說明的“白皮煙”。經鑒定,168條“白皮煙”係偽(wei) 劣卷煙。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王某某購入大批無商標、無任何圖案文字說明的“白皮煙”並大量售出,銷售金額254600元,其行為(wei) 構成銷售偽(wei) 劣產(chan) 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cong) 輕處罰。據此,法院以銷售偽(wei) 劣產(chan) 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wan) 元。

  胡某某等人假冒注冊(ce) 商標案——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產(chan) 品進行銷售

  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山西杏花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購買(mai) 低價(jia) 散酒、汾酒係列商標、外包裝、灌酒機器、汾酒係列酒瓶後,與(yu) 其他被告人合作將低價(jia) 散酒灌裝至汾酒係列酒瓶後貼標並進行包裝,之後胡某某負責將包裝好的假冒汾酒進行銷售,銷售額共計13.2萬(wan) 元。案發時,偵(zhen) 查機關(guan) 查獲胡某某儲(chu) 存的大量汾酒係列及包裝、工具、標識、機器等。經鑒定,被查獲的涉案酒水防偽(wei) 標識、外觀標識與(yu) 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產(chan) 品不符,不是該公司生產(chan) ,屬假冒該公司注冊(ce) 商標產(chan) 品,虛假標注該公司廠名、廠址的產(chan) 品。經價(jia) 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查封未銷售的15種94整箱179瓶未裝箱假冒偽(wei) 劣汾酒於(yu) 價(jia) 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認定價(jia) 格為(wei) 174610元,被查封未銷售的7種135整箱假冒偽(wei) 劣汾酒在價(jia) 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認定價(jia) 格為(wei) 169580元。

  山西省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未經注冊(ce)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yu) 其注冊(ce) 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wei) 構成假冒注冊(ce) 商標罪。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組織整個(ge) 生產(chan) 過程並負責銷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且被告人胡某某係累犯,依法應當從(cong) 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cong) 寬處理。據此,法院以假冒注冊(ce) 商標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萬(wan) 元;判處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wan) 元。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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