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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一審 “城市更新”優先補齊公共服務短板

發布時間:2022-07-28 15:21:00來源: 人民網-北京頻道

  人民網北京7月27日電 (池夢蕊)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召開第四十一次會(hui) 議,對《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進行一審。《條例(草案)》共7章59條,分為(wei) 總則、城市更新規劃、城市更新保障、城市更新主體(ti) 、城市更新實施、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條例(草案)》規定,城市更新嚴(yan) 格控製大規模拆除、增建,優(you) 先補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短板。支持將符合要求的騰退地下空間用於(yu) 便民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補充完善街區服務功能。

  “城市更新”是什麽(me) ?

  包括居住類、產(chan) 業(ye) 類等5大類12項更新內(nei) 容

  《條例(草案)》提出,城市更新是指對北京市建成區內(nei) 城市空間形態和城市功能的持續完善和優(you) 化調整。其中,北京市城市更新包括居住類、產(chan) 業(ye) 類、設施類、公共空間類、區域綜合類等5大類、12項更新內(nei) 容。

  其中,既有以保障老舊平房院落、危舊樓房、老舊小區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質為(wei) 主的居住類城市更新;也有以推動老舊廠房、低效產(chan) 業(ye) 園區、老舊低效樓宇、傳(chuan) 統商業(ye) 設施等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為(wei) 主的產(chan) 業(ye) 類城市更新。此外,更新改造老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以及提升綠色空間、濱水空間、慢行係統等,都可以被納入到城市更新的範疇內(nei) 。

  “城市更新”的依據是什麽(me) ?

  堅持先治理、後更新 嚴(yan) 格控製大規模拆除、增建

  推動城市更新,必須解決(jue) “更新依據什麽(me) ”的問題。《條例(草案)》強化規劃引領,提出更新要求:與(yu) “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銜接,堅持先治理、後更新;完善區域功能,優(you) 先補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短板;落實既有建築所有權人安全主體(ti) 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築、抗震、消防等安全隱患,不得擅自損壞房屋建築主體(ti) 和承重結構;嚴(yan) 格落實城市風貌管控、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要求,嚴(yan) 格控製大規模拆除、增建,延續曆史文脈;落實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要求,提高城市防澇、防洪、防疫、防災等能力;建設和完善綠色慢行交通係統,完善城市內(nei) 部生活性道路網絡,構建連續、通暢、安全的步行與(yu) 自行車道網絡。按照約定合理共擔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等。

  《條例(草案)》明確實施方案編製路徑,具體(ti) 為(wei)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依據控製性詳細規劃,編製實施方案,也可以與(yu) 控製性詳細規劃同步編製,同步上報;重大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先行編製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控製性詳細規劃。

  如何推動“城市更新”?

  存量建築可轉換為(wei) 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

  《條例(草案)》加強政策支持,規定保障措施,解決(jue) “如何推動更新”的問題。在嚴(yan) 格落實減量雙控發展要求的基礎上,按照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有關(guan) 政策規定,提出規劃、土地方麵激勵保障措施,包括建築規模激勵、用途轉換和兼容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配置方式、土地過渡期、土地續期與(yu) 彈性年期、地上地下分層開發、騰退地下空間利用等政策規定。

  具體(ti) 規定包括,在不改變用地主體(ti) 的條件下,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更新規劃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支持的產(chan) 業(ye) 準入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五年內(nei) 享受繼續按照原用途、原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鼓勵各類存量建築轉換為(wei) 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公共管理與(yu) 公共服務類建築用途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商業(ye) 服務業(ye) 類建築用途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在符合工業(ye) 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工業(ye) 及倉(cang) 儲(chu) 類建築可以轉換為(wei) 其他用途。對於(yu) 符合要求的騰退地下空間,支持將其用於(yu) 便民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補充完善街區服務功能。

  由誰更新?怎樣更新?

  涉及多個(ge) 物業(ye) 權利人的可進行表決(jue)

  《條例(草案)》平衡主體(ti) 權益,促進民事自治,解決(jue) “由誰更新”的問題。明確不動產(chan) 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是城市更新物業(ye) 權利人,享有更新權利,承擔更新義(yi) 務。

  《條例(草案)》規定,涉及多個(ge) 物業(ye) 權利人的,業(ye) 主依法對共有部分的實施方案進行表決(jue) 。其中,對於(yu) 建築物內(nei) 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據管理規約或者議事規則由相關(guan) 業(ye) 主進行表決(jue)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多個(ge) 物業(ye) 權利人,通過共同協商確定實施方案;涉及業(ye) 主共同決(jue) 定事項的,由業(ye) 主依法表決(jue) 確定。同時,兼顧少數人利益。相關(guan) 業(ye) 主作出的共同決(jue) 定侵害業(ye) 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ye) 主可以依法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不同區域、不同特點的項目怎樣更新?《條例(草案)》結合城市更新各類項目特點,分類明確更新要求,並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支持政策。

  具體(ti) 包括,實施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保護性修繕、恢複性修建的,可以采用申請式退租、換租、房屋置換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環境,加強曆史文化保護,恢複傳(chuan) 統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區控製性詳細規劃合理利用騰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區社會(hui) 管理機製。核心區以外的地區可以參照執行。

  實施簡易樓和危舊樓房改建的,建立物業(ye) 權利人出資、社會(hui) 籌資參與(yu) 、政府支持的資金籌集模式,物業(ye) 權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利用公積金貸款用於(yu) 支付改建成本費用。對於(yu) 位於(yu) 重點地區和曆史文化街區內(nei) 的危舊樓房和簡易樓,鼓勵物業(ye) 權利人通過騰退外遷改善居住條件。

  實施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改造的,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guan) 規定,明確界定老舊小區範圍。整治提升小區環境,開展住宅樓房抗震加固和節能綜合改造,健全物業(ye) 管理長效機製,改善老舊小區居住品質。實施老舊住宅樓房加裝電梯的,應當依法經由相關(guan) 業(ye) 主表決(jue) 同意。受益業(ye) 主應當參與(yu) 分擔加裝電梯建設和維保、運維費用。

  實施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在符合街區功能定位的前提下,鼓勵用於(yu) 補充公共服務設施、發展高精尖產(chan) 業(ye) ,補齊城市功能短板。實施低效產(chan) 業(ye) 園區更新的,推動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發展新產(chan) 業(ye) 、新業(ye) 態,聚集創新資源、培育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完善產(chan) 業(ye) 園區配套設施。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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