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新規 規範社會組織年檢年報工作
人民網成都8月2日電 (袁菡苓)據四川省民政廳網站消息,為(wei) 建立健全四川省社會(hui) 組織年報年檢工作製度體(ti) 係,進一步規範社會(hui) 組織內(nei) 部治理,強化社會(hui) 組織誠信自律,提升對社會(hui) 組織監督管理水平,促進社會(hui) 組織和公益事業(ye) 健康發展,四川省研製印發了《四川省社會(hui) 組織年度報告及年度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從(cong) 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liang)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hui) 團體(ti) 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hui) 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登記管理機關(guan) 依法按年度對社會(hui) 團體(t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慈善組織(基金會(hui)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實施檢查和監督管理。慈善組織應當依法進行年度報告,社會(hui) 團體(t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及未認定為(wei) 慈善組織的基金會(hui) 應當依法接受年度檢查。
2005年和2006年,民政部先後製定頒發《民辦非企業(ye) 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基金會(hui) 年度檢查辦法》,兩(liang) 個(ge) 辦法沿用至今。民政部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hui) 組織登記管理機關(guan)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社會(hui) 組織年報年檢實施辦法。由於(yu) 多種因素影響,四川省至今尚未出台相關(guan) 辦法,客觀上與(yu) 當前全省社會(hui) 組織總數全國靠前、登記管理簡政放權、綜合監管全麵到位等發展需要不相適應,有效防範化解社會(hui) 組織“四大風險”缺乏重要抓手。四川省各級社會(hui) 組織登記管理機關(guan) 在開展社會(hui) 組織年報年檢工作中深感急需加強政策創製,亟待製定適合四川省實際的社會(hui) 組織年報年檢管理辦法,細化明確年檢年報工作標準,規範登記管理機關(guan) 行政行為(wei) 。
《暫行辦法》首次將社會(hui) 團體(t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慈善組織(基金會(hui) )年報年檢工作在同一個(ge) 文件中進行綜合統籌、規範安排。對“社會(hui) 組織”“社會(hui) 組織年度檢查”“社會(hui) 組織年度報告”等重要概念作出明確、清晰的界定和解釋。對社會(hui) 組織年檢“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相關(guan) 情形提出了明確的標準,既有定性的要求,又有定量的安排,更加凸顯專(zhuan) 業(ye) 性、科學性、精準性。該辦法全麵、明確規定了社會(hui) 組織年報年檢的內(nei) 容程序、標準結論、成果運用、問題處置等。
《暫行辦法》將近年來全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的常態化打擊整治非法社會(hui) 組織、“僵屍型”社會(hui) 組織清理整治、社會(hui) 團體(ti) 分支(代表)機構規範管理、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涉企收費等專(zhuan) 項檢查內(nei) 容納入年檢重點審核範圍,明確規定社會(hui) 組織“黨(dang) 的建設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寫(xie) 入章程”等十三種“一票否決(jue) ”詳細情形和行為(wei) ,體(ti) 現了社會(hui) 組織黨(dang) 建政治引領,強化登記管理機關(guan) 依法行政的嚴(yan) 肅性、權威性,為(wei) 社會(hui) 組織法人治理結構規範運行提供重要參照樣本。
《暫行辦法》還強調了結果運用,對年檢發現問題較多的社會(hui) 組織要嚴(yan) 格依法處理。該辦法明確規定:年檢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會(hui) 組織,登記管理機關(guan) 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社會(hui) 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guan) 列入社會(hui) 組織活動異常名錄並予以公告。登記管理機關(guan) 對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hui) 組織,予以警告行政處罰,並列入社會(hui) 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對連續兩(liang) 年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hui) 組織,予以停止活動三個(ge) 月的行政處罰,並列入社會(hui) 組織嚴(yan) 重違法失信名單;對連續三年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hui) 組織,予以撤銷登記,並列入社會(hui) 組織嚴(yan) 重違法失信名單。慈善組織年報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行為(wei) ,登記管理機關(guan)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guan) 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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