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2052元/月
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七次會(hui) 議通過修改《浙江省失業(ye) 保險條例》的決(jue) 定,並於(yu) 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後,杭州市失業(ye) 保險金標準從(cong) 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升至90%。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杭州市區失業(ye) 保險金標準從(cong) 原來的1824元/月調整為(wei) 2052元/月,增加了228元/月。杭州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失業(ye) 保險金標準均從(cong) 原來的1656元/月調整為(wei) 1863元/月,增加了207元/月。
失業(ye) 人員的領金期限核算方法也有調整。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失業(ye) 人員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ye) 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ye) 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其中,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ge) 月領取一個(ge) 月失業(ye) 保險金,餘(yu) 數滿三個(ge) 月不滿六個(ge) 月的,按照六個(ge) 月計算;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ge) 月領取一個(ge) 月失業(ye) 保險金,餘(yu) 數滿四個(ge) 月不滿八個(ge) 月的,按照八個(ge) 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ge) 月。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yu) 8月仍處於(yu) 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限內(nei) 的領金人員,其失業(ye) 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將按照《條例》規定重新確定,其剩餘(yu) 期限內(nei) 失業(ye) 保險金的標準重新核算後發放。
與(yu) 此同時,失業(ye) 補助金標準有所調整。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ye) 的失業(ye) 人員和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ye) 人員,杭州市區享受標準從(cong) 912元/月提高至1026元/月,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從(cong) 828元/月提高至931.5元/月。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ye) 人員,杭州市區享受標準從(cong) 364.8元/月提高至410.4元/月,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從(cong) 331.2元/月提高至372.6元/月。
符合條件的,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裏辦“App、杭州市各級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等方式申領。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