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哄抬租金、押金不退、“甲醛房”“黑中介”……今年9月1日起,北京的租房人遇上這些令人頭疼的亂(luan) 象,將有法律“撐腰”。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於(yu) 2020年6月立項,經市人大常委會(hui) 三次審議後表決(jue) 通過,將於(yu) 今年9月1日實施,除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賃住房等有特殊管理要求以外的住房將全部納入管理。
“房住不炒”“職住平衡”“住有所居”等精神被寫(xie) 入法規。同時,條例高度回應市民群眾(zhong) 關(guan) 切,規定出租人不得以停水停電、暴力威脅等非正常手段驅趕租客。出租房屋應符合相關(guan) 建築、治安、室內(nei) 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nei) 部結構。針對人們(men) 關(guan) 心的租金上漲問題,也明確了相應的價(jia) 格幹預機製。
保障房源供給
鼓勵新建商品房項目配建租賃住房
增加房源供給是保障住房剛需的重要途徑。條例首先明確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的總原則。
通過哪些方式增加實際供給?本市鼓勵通過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專(zhuan) 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規定改建為(wei) 租賃住房、將符合條件的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同時,盤活農(nong) 村土地資源,明確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建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利用集體(ti) 建設用地建設、運營租賃住房,農(nong) 村宅基地上閑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平衡租賃關(guan) 係
建立統一租房“網簽”服務平台
建立穩定的租賃關(guan) 係是解決(jue) 租房糾紛的關(guan) 鍵一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房東(dong) 與(yu) 租客的權責。例如倡導租賃當事人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的方式和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承租人則應提供身份材料證明,履行物業(ye) 使用人義(yi) 務,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
為(wei) 了減輕群眾(zhong) 辦事負擔,條例提出建立統一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為(wei) 租賃當事人提供住房租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信息查詢和核驗等服務。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該平台,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簽約信息將同步向公安機關(guan) 共享,不需要另行辦理出租登記。住房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編號,可以作為(wei) 承租人申領居住證、辦理積分落戶、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事項時的憑證。
嚴(yan) 管哄抬租金
租金上漲過快可采取幹預措施
“租金猛漲”無疑是所有租房人不想遇到的場景。條例規定,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市政府可以采取漲價(jia) 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jia) 格幹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並依法報國務院備案。出租人拒不執行價(jia) 格幹預政策的,將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jia) ,不得通過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jia) 信息等擾亂(luan) 市場秩序。
網上的房源信息真假難辨,平台要把關(guan) 。條例明確了互聯網平台應承擔身份核驗、登記、信息審查和信息報送等責任,規定對兩(liang) 年內(nei) 因違法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在停業(ye) 整頓期間的信息發布者,互聯網信息平台應當采取一定期限內(nei) 限製其信息發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
整治“群租房”“甲醛房”
不得打隔斷將房屋分割出租
什麽(me) 樣的房子不得出租?“群租房”“甲醛房”等存在嚴(yan) 重安全隱患的房屋被嚴(yan) 格限製。
條例明確,出租房屋應符合建築、治安、室內(nei) 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出租房屋應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wei) 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nei) 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儲(chu) 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yu) 居住,人均使用麵積和每個(ge) 房間居住人數應符合相關(guan) 規定。住房租賃企業(ye) 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並遵守室內(nei) 裝修裝飾相關(guan) 規定和標準,保障租賃住房安全。
此外,針對利用居住小區房屋經營短租帶來的治安、擾民等問題,條例規定,本市對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nei) 禁止出租短租住房。
規範長租房
單次收取租金超3個(ge) 月需納入監管
長租公寓“暴雷”現象引發公眾(zhong) 關(guan) 注,條例將這一新業(ye) 態納入監管。
首先明確其準入門檻,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ye) 應當具備與(yu) 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zhuan) 業(ye) 人員和管理能力,並建立健全信息查驗、安全保障、定期檢查等管理製度。
其次,資金監管方麵,住房租賃企業(ye) 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ge) 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ge) 月租金,並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zhuan) 用賬戶托管。
同時,對合同期滿或者解除的,除抵扣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ye) 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三個(ge) 工作日內(nei) 退還剩餘(yu) 押金、租金。
金融貸款也有規範。金融機構向承租人發放的租金貸款,應當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額度不得高於(yu) 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當與(yu)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住房租賃企業(ye) 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在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guan) 內(nei) 容,違反規定逾期不改的企業(ye) ,可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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