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業發布虛假房源最高罰款30萬
本報訊(記者 鹿楊)市住建委昨天發布《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係統〈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中相關(guan) 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其中,租賃企業(ye) 發布虛假房源最高將處20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罰款。
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將正式施行,《條例》在出租住房與(yu) 租賃合同標準、押金收取與(yu) 監管、住房轉租業(ye) 務、租房價(jia) 格監測與(yu) 幹預等方麵進行了多項規範,對於(yu) “群租房”“甲醛房”“黑中介”等租房亂(luan) 象,租戶將有法可依。《征求意見稿》則進一步明確了本市住建係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比如,針對出租存在建築安全隱患住房的行為(wei) ,《征求意見稿》明確,最高處罰裁量基準為(wei) :對個(ge) 人處4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4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從(cong) 事住房租賃業(ye) 務的企業(ye) 、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可責令停業(ye) 整頓。根據新規,“甲醛房”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將被限製出租,如住房租賃企業(ye) 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後,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室內(nei) 空氣不符合室內(nei) 空氣質量標準,違法情節嚴(yan) 重的,最高處20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企業(ye) 停業(ye) 整頓。
在資金監管方麵,《條例》也有明確規定,住房租賃企業(ye) 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ge) 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納入監管;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ge) 月租金,並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zhuan) 用賬戶托管。一旦住房租賃企業(ye) 未按規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餘(yu) 押金、租金,對於(yu) 逾期7日以上或違法情節嚴(yan) 重的,對單位處20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其停業(ye) 整頓,對相關(guan) 責任人可處2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罰款。住房租賃企業(ye) 、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存在不符合相關(guan) 規定的行為(wei) ,將最高處20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罰款。
市住建委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的起草是全麵履行行政處罰職權的必然要求,對條例行政處罰職權執行中涉及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梳理和規範,能夠保證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準確實施,做到不缺位、不失位。《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將持續至9月4日,社會(hui) 各界可在此期間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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