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法治頭條)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公布了與(yu)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密切相關(guan) 、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的一批不合理罰款清理成果: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ge) 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ge) 罰款事項。這次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有哪些特點?今後如何規範罰款的實施?記者采訪了相關(guan) 部門負責同誌和有關(guan) 專(zhuan) 家。
杜絕亂(luan) 罰款
讓企業(ye) 和群眾(zhong) 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重中型貨車必須保持車容整潔,違者處罰’這條規定不合理,影響貨車運營。”這是中央依法治國辦開展法治督察暗訪時,在某地了解到的線索:該地以大貨車車容不整為(wei) 由對車輛進行罰款,以大氣汙染為(wei) 由禁止大貨車在國道上通行。
經了解,相關(guan) 處罰、限製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屬於(yu) 有關(guan) 部門越權執法。督察組將這一問題明確寫(xie) 進問題清單,並責令當地立行立改,杜絕變相執法、過度執法。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各級行政執法機關(guan) 不斷推進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執法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亂(luan) 罰款、亂(luan) 收費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罰款的目的在於(yu) 督促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設定的義(yi) 務,推動行政任務的履行和監管目標的實現,進而維護社會(hui) 秩序和公共利益。”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趙鵬表示,但是,在實踐中還存在罰款與(yu) 違法行為(wei) 性質和社會(hui) 危害程度不成比例,監管要求與(yu) 經濟社會(hui) 現實不匹配等問題。
去年5月以來,司法部組織國務院部門清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罰款規定。日前,國務院決(jue) 定:取消29個(ge) 罰款事項,用其他方式規範管理;調整24個(ge) 罰款事項,按過罰相當原則降低罰款數額。
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聚焦與(yu)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密切相關(guan) 領域,讓企業(ye) 和群眾(zhong) 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趙昌華在日前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表示,這次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罰款規定,概括起來就是“三個(ge) 一律”:凡是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凡是罰款事項不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有違“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於(yu) 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或者有失公允、過罰不當的,一律取消或調整;凡是罰款事項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在罰款清理工作中,我們(men) 堅持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堅決(jue) 杜絕亂(luan) 罰款的同時,也不簡單地為(wei) 了清理而清理。”趙昌華說,對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後可能出現監管空白確需保留的,不予清理。
據了解,這次清理的罰款事項隻是第一批,接下來司法部將會(hui) 同其他部門繼續清理其他領域的罰款事項,目前有關(guan) 工作已同步開展。
“對應當清理的罰款事項,及時予以取消和調整,保護人民群眾(zhong) 和市場主體(ti) 的合法權益,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徐誌群表示。
堅持過罰相當
執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溫度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濱江(龍華)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上海某科技企業(ye) 被舉(ju) 報某款產(chan) 品的廣告涉及專(zhuan) 利保護,但廣告中未標明專(zhuan) 利號和專(zhuan) 利種類。
“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若提及產(chan) 品為(wei) 專(zhuan) 利產(chan) 品或者涉及專(zhuan) 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zhuan) 利號和專(zhuan) 利種類。”濱江(龍華)市場監管所副所長鄧天介紹,“此情形最高可罰10萬(wan) 元。”不過,執法人員最終對該企業(ye) 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jue) 定。
原來,執法人員經調查發現,該企業(ye) 擁有專(zhuan) 利證書(shu) ,涉案產(chan) 品也確屬專(zhuan) 利產(chan) 品,但因工作人員疏忽,廣告中忘記標注專(zhuan) 利號、專(zhuan) 利種類。當執法人員與(yu) 企業(ye) 負責人溝通後,該企業(ye) 迅速完成了整改。此違法行為(wei) 符合《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wei) 免罰清單》的規定。
“如果被罰,企業(ye) 信用不僅(jin) 將嚴(yan) 重受損,正在爭(zheng) 取的投資估計也沒有了。”該企業(ye) 負責人表示,“免罰清單給企業(ye) 一定容錯空間,保護了商譽。執法人員還指導做好合規審查,很有幫助。”
執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溫度。近年來,上海、浙江、廣東(dong) 等地推出多項“免罰清單”“輕罰清單”,取得了較好的執法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何勇表示,我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不予處罰和免予處罰的情形,有一些違法行為(wei) 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當事人及時改正,不必一律給予行政處罰。
去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罰款數額的設定要與(yu) 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相當,該嚴(yan) 的要嚴(yan) ,該輕的要輕。
針對實踐中行政機關(guan) 不願、不敢適用減輕、從(cong) 輕處罰規定的情況,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應當依法從(cong) 輕或者減輕”修改為(wei) “應當從(cong) 輕或者減輕”,刪除了“依法”,這也是在引導行政機關(guan) 可以直接適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根據具體(ti) 案情,合理實施行政處罰。
“不得違法實施罰款,不得為(wei) 了罰款而罰款。”何勇表示,要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wei) ,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hui) 秩序,保護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的合法權益,堅決(jue) 杜絕逐利執法,嚴(yan) 禁下達罰沒指標。
提升監管效能
確保監管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取消對道路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wei) 的罰款、取消對從(cong) 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運營證件行為(wei) 的罰款……梳理國務院決(jue) 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發現,其中10項罰款被“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管”所替代。
“取消的這29個(ge) 罰款事項涉及的行為(wei) 主要有兩(liang) 個(ge) 特點:一是違反程序性管理規定、社會(hui) 危害程度相對較低;二是可以通過信息化查驗等其他方式達到監管效果。”徐誌群介紹。
“以前要求必須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如果不帶就被警告或罰款,但現在有關(guan) 部門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查詢證件信息,通過設定罰款進行監管已沒有必要。”趙昌華表示。
“伴隨新技術在監管執法中的普及,強調通過信息化等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管,體(ti) 現了與(yu) 時俱進的監管思路,切實減輕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的負擔。”趙鵬說,《決(jue) 定》取消對細微程序性違法的罰款,推動監管體(ti) 係聚焦實質性風險,有利於(yu) 降低企業(ye) 的合規成本。
“取消罰款並不意味著不管了,針對這些事項,《決(jue) 定》要求有關(guan) 部門嚴(yan) 格落實監管責任。”何勇表示。
趙鵬介紹,這一改革實質上是要求監管部門避免不分情景、事無巨細地對所有違法行為(wei) 都予以處罰,甚至以罰代管,而是強調用更加多元、係統的方式來推動企業(ye) 合規經營,並將有限的執法資源聚焦於(yu) 真正有社會(hui) 危害的行為(wei) 。
“放和管是一個(ge) 動態平衡關(guan) 係,該放給市場的放到位,該管的要管好、管到位。”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表示,要嚴(yan) 格按照相關(guan) 規定來執行,避免重複進行罰款。對於(yu) 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罰款的,需要盡快完善相關(guan) 的管理製度或者替代的監管措施,做到監管不越位,但是也決(jue) 不缺位。
“充分發揮專(zhuan) 業(ye) 部門與(yu) 綜合部門、行業(ye) 監管與(yu) 市場監管的協調作用,形成監管合力。”許新建說,對於(yu) 涉及產(chan) 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關(guan) 係公共安全、公眾(zhong) 健康的重點領域,要更加注重加強安全監管、壓實安全責任、織密安全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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