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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三家企業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被處罰

發布時間:2022-11-07 15:04:00來源: 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南京11月6日電 近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當地生態環境非現場執法典型案例,為(wei) 3例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案。

  具體(ti) 通報如下:

  (一)江蘇良玉激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案

  2022年3月11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湖濱新區膜材料產(chan) 業(ye) 園開展走航監測,在走航至江蘇良玉激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廠區周邊時監測數值出現高值,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最高達1106.09ppb ,執法人員立刻對企業(ye) 開展執法檢查。經查,企業(ye) 主要從(cong) 事轉移燙印膜生產(chan) ,企業(ye) 環評明確離型、塗布工段廢氣經收集後接入RTO設備進行焚燒處理,現場檢查時企業(ye) RTO設備正在運行,但控製設備顯示蓄熱室A、B、C溫度分別為(wei) 663、630、670攝氏度,爐膛溫度為(wei) 556攝氏度,設備設定點火溫度為(wei) 730攝氏度,查閱企業(ye) RTO設備技術文件顯示燃燒室爐膛溫度應穩定在800攝氏度,當爐膛溫度超過820攝氏度時係統自動切斷燃料供給,低於(yu) 770攝氏度時自動點火燃燒,企業(ye) RTO實際運行溫度及設定的自動點火溫度均不符合文件要求,查閱RTO運行台賬曆史記錄顯示蓄熱體(ti) 和燃燒室爐膛溫度存在大量曆史記錄僅(jin) 為(wei) 600多度的情況,部分時段溫度僅(jin) 為(wei) 500多度。

  針對企業(ye) 對產(chan) 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chan) 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的行為(w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宿遷市生態環境局於(yu) 2022年6月14日下達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處3萬(wan) 元罰款。

  (二)江蘇睿思特傳(chuan) 動機械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案

  2022年3月7日,企業(ye) 用電監控係統平台出現異常報警,針對該情況執法人員對相關(guan) 企業(ye) 開展執法檢查。經查,企業(ye) 主要從(cong) 事齒輪加工,現場檢查該公司精車、剃齒、非齒、精磨、熱處理工段正在生產(chan) 。企業(ye) 熱處理環節中揮發性有機廢氣經水噴淋+靜電式油煙淨化器+2級活性炭吸附裝置+15m高排氣筒排放,現場風機正在運行,但水噴淋裝置的噴淋泵未接電。

  針對企業(ye) 對產(chan) 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chan) 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的行為(w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宿遷市生態環境局於(yu) 2022年6月14日下達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處2萬(wan) 元罰款。

  (三)江蘇華益中亨金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案

  2022年3月30日企業(ye) 用電監控係統顯示企業(ye) 噴塗工段廢氣處理設施出現多次用電異常,執法人員對企業(ye) 開展現場檢查,企業(ye) 主要從(cong) 事自動化立體(ti) 倉(cang) 庫生產(chan) ,經查發現企業(ye) 噴塑工段及固化工段正在生產(chan) ,但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引風機未開啟,配套的噴淋塔+活性炭吸附+UV光氧處理設施中噴淋塔未運行、活性炭未填裝,現場可見大量廢氣由固化通道兩(liang) 端未收集直接排放至車間。

  針對企業(ye) 對產(chan) 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chan) 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的行為(w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泗洪生態環境局於(yu) 2022年5月31日下達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處4萬(wan) 元罰款。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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