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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條款進《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 專家:修法是順勢而為

發布時間:2022-11-17 16:40:00來源: 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南京11月17日電 (張妍、周夢嬌)眼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正在進行為(wei) 期一個(ge) 月的公開意見征集,其中增設了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關(guan) 要求以及違法責任的規定。東(dong) 南大學交通法治與(yu) 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顧大鬆表示,若此次修訂草案獲得通過,將意味著省級道路交通地方性法規在自動駕駛立法領域取得突破。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於(yu) 2004年10月22日經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二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此前已曆三次修正。江蘇省司法廳在修法說明中表示,隨著全省道路裏程和車輛逐年增加,人車路之間的矛盾凸顯,加上近年來共享出行、自動駕駛等新業(ye) 態、新經濟的出現,亟待通過立法解決(jue) 一些根本性、製度性問題,進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修訂草案中增設有關(guan) 自動駕駛的條款出現在第55條,其中明確“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按照規定記錄行駛數據,記錄和存儲(chu) 汽車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nei) 外監控視頻等數據,並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通行規定和汽車使用說明書(shu) 的要求,掌握並規範使用自動駕駛功能,開啟自動駕駛功能時,駕駛人應當處於(yu) 汽車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於(yu) 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汽車。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的,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

  該條還對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作出規定,要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道路測試和上道路行駛;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guan) 規定”。

  在江蘇,蘇州、無錫等地的自動駕駛產(chan) 業(ye) 發展迅速,智能網聯汽車正在逐步走進現實。“江蘇此次在《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中增設有關(guan) 自動駕駛的條款,是對未來產(chan) 業(ye) 發展的布局,是順勢而為(wei) ,具有協調性和前瞻性。”顧大鬆說。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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