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泰州一民營醫院因搶救條件所限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賠38萬餘元
江蘇泰州泰興(xing) 市的一家醫院由於(yu) 自身搶救條件所限,致患者沒能搶救成功,後因賠償(chang) 數額未達成一致,被訴至法院。近日,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並作出判決(jue) ,醫院承擔30%的賠償(chang) 責任,賠償(chang) 患者家屬各項損失38萬(wan) 餘(yu) 元。
據裁判文書(shu) 網公開的判決(jue) 文書(shu) 顯示,2022年3月4日,賀某因工作不慎被重物砸傷(shang) 右足背,至泰興(xing) 九久樂(le) 醫院入院治療。同年3月20日,賀某同病房病友護工發現其癱坐在馬桶上,遂呼叫值班醫生,但並未挽回賀某生命。事發後,患者家屬至泰興(xing)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泰州市醫學會(hui) 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shu) 》,鑒定意見為(wei) “醫方存在醫療過錯行為(wei) ,與(yu) 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guan) 係,醫療過錯行為(wei) 在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wei) 次要原因。”
家屬認為(wei) ,死亡原因係醫院方工作人員草率治療、搶救不力、未及時轉院等原因所致,醫院應承擔50%的賠償(chang) 責任。家屬將醫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chang) 各項損失合計71萬(wan) 餘(yu) 元。
涉事醫院在法庭上辯稱,患者家屬所述內(nei) 容基本屬實,但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wei) 更多的是客觀因素所致,而非主觀原因所致。當發現賀某癱坐在馬桶上時,醫院已立即組織搶救,隻是因為(wei) 自身搶救條件、搶救水平的限製而沒有能夠挽回賀某的生命。泰州醫學會(hui) 所述相關(guan) 檢查不完善,應當理解成是對醫療管理方麵的意見,而非死亡原因方麵的意見。
法院認為(wei) ,本案係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對於(yu) 醫療損害賠償(chang) 數額及比例的確定,應結合醫療過錯行為(wei) 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損害結果與(yu) 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guan) 係以及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本案中,賀某至涉事醫院治療,經鑒定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行為(wei) ,與(yu) 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guan) 係,醫療過錯行為(wei) 在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wei) 次要原因。最終,法院酌情確定涉事醫院對賀某的損害承30%的賠償(chang) 責任。經法院認定,王某一方的損失合計129萬(wan) 餘(yu) 元,由涉事醫院承擔30%的賠償(chang) 責任即38萬(wan) 餘(yu)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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