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企業合規情況作為量刑情節納入法庭審理
人民網南京4月13日電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涉案企業(ye) 合規工作協同協作的座談會(hui) 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一步規範涉案企業(ye) 合規案件辦理,明確提出企業(ye) 合規情況作為(wei) 量刑情節納入法庭審理,企業(ye) 合規整改合格可以作為(wei) 酌定從(cong) 寬情節在量刑建議書(shu) 、裁判文書(shu) 中載明。
開展涉案企業(ye) 合規改革是推動“治罪”與(yu) “治理”並重、促進企業(ye) 依法守規經營的重要製度創新,對於(yu) 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2023年1月13日、3月7日,江蘇省法院與(yu) 江蘇省檢察院聯合召開加強涉案企業(ye) 合規工作協同協作專(zhuan) 題座談會(hui) ,溝通交流涉案企業(ye) 合規改革與(yu) 案件辦理經驗情況,重點研究涉案企業(ye) 合規案件起訴與(yu) 審判銜接有關(guan) 問題,經充分討論研究,最終形成紀要。
《紀要》共10條規定,從(cong) 程序銜接、證據審查、文書(shu) 表述、審判階段合規工作開展、中長期效果考察等五個(ge) 方麵提出工作原則與(yu) 具體(ti) 要求。《紀要》規定了依法有序、協同推進、能用盡用等工作原則,明確提出企業(ye) 合規情況作為(wei) 量刑情節納入法庭審理,企業(ye) 合規整改合格可以作為(wei) 酌定從(cong) 寬情節在量刑建議書(shu) 、裁判文書(shu) 中載明。
《紀要》首次對審判階段企業(ye) 合規工作的具體(ti) 開展作出規定,對於(yu) 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合規評估驗收的案件,可以在審判階段繼續開展合規整改工作;對於(yu) 在審判階段申請開展合規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綜合考慮決(jue) 定是否同意開展,並可以根據案件具體(ti) 情況直接組織開展合規整改工作。
《紀要》充分發揮第三方機製作用,首次提出法庭審理階段可以依托第三方監督評估機製對合規整改情況進行審查,創新性提出對於(yu) 合規整改合格後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緩刑的涉案企業(ye) 、涉案個(ge) 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探索通過第三方監督評估機製強化企業(ye) 合規整改中長期效果考察,進一步引導企業(ye) 誠信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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