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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麵服務經營主體 吉林省法院發布十項措施

發布時間:2023-09-12 10:24:00來源: 吉林日報

  近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向社會(hui) 發布《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服務經營主體(ti) 提振市場信心十項措施》,旨在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提振市場信心、穩定社會(hui) 預期,推動實現經濟運行整體(ti) 好轉。

  近年來,吉林省法院接續部署開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zhuan) 項行動和提升行動,此次出台的《十項措施》,在總結過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cong) 保障困難企業(ye) 訴訟權利、壓縮涉企案件辦理周期、審慎適用司法強製措施、保障經營主體(ti) 自主交易、維護公平競爭(zheng) 市場秩序、加強知識產(chan) 權司法保護、破解民營企業(ye) 融資難題、充分發揮破產(chan) 審判功能、充分保障企業(ye) 勝訴權益、依法采取信用懲戒措施等十個(ge) 方麵回應經營主體(ti) 的多元司法需求,切實提升經營主體(ti) 的司法滿意度和獲得感。

  值得一提的是,《十項措施》中有三條措施,是經過反複調研論證和征求意見後形成的創新性工作舉(ju) 措。一是在審慎適用司法強製措施方麵,提出對於(yu) 涉訴企業(ye) 在融資信貸、招投標等經營活動中遇到障礙,需要人民法院出具涉訴信息情況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核,對於(yu) 符合條件的,應當提煉基本訴訟信息後出具《情況說明函》,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ye) 涉訴負麵影響。二是在加強知識產(chan) 權司法保護方麵,提出針對著作權糾紛等知識產(chan) 權案件多發領域,探索建立經營者、版權方、行業(ye) 協會(hui) 協商機製,幫助各方合理確定作品許可使用費標準,積極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三是在依法采取信用懲戒措施方麵,提出對於(yu) 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企業(ye) 及法定代表人,要結合案情,給予1至3個(ge) 月寬限期;對於(yu) 已被采取限製消費的企業(ye) 法定代表人因生產(chan) 經營需要申請單次解除的,要在收取證明材料3日內(nei) 辦理單次解除審批程序,對於(yu) 符合條件當事人申請信用修複的,應當在7日內(nei) 出具信用修複證明。(記者趙夢卓)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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