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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對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進行規範

發布時間:2023-10-20 14:23:00來源: 人民網-山西頻道

  人民網太原10月19日電(記者麻潞)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防範瞞報生產(chan) 安全事故行為(wei) 規定》(簡稱《規定》),促進各級、各部門、各生產(chan) 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報告生產(chan) 安全事故,規範涉嫌瞞報生產(chan) 安全事故信息處置,建立完善長效機製。

  《規定》強調,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製度,主要負責人作為(wei) 事故報告第一責任人,對瞞報事故行為(wei) 承擔法律責任。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guan) 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yu) 1小時內(nei) 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參與(yu) 或者配合瞞報事故,上級部門或領導個(ge) 人要求下級參與(yu) 或者配合瞞報事故的,下級應當拒絕,並向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管職責的有關(guan) 部門報告。

  《規定》明確,凡被查實參與(yu) 或配合瞞報事故的單位和個(ge) 人,嚴(yan) 格依法依紀給予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核查工作不認真、走過場,核查不及時、失職瀆職的,由相關(guan) 部門對有關(guan) 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經核查屬實的瞞報事故,由相關(guan) 單位依法處理: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wan) 元以上5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瞞報事故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相關(guan) 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規定》鼓勵村(社區)網格員、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殯葬行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戶籍民警、保險理賠等人員積極提供瞞報事故線索。對瞞報事故舉(ju) 報核查屬實的,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舉(ju) 報人給予獎勵,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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