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建立“法院+N”多元解紛機製推動糾紛化解
“多虧(kui) 法官和工會(hui) 調解員幫忙,我才能順利拿到工傷(shang) 賠償(chang) 。”近日,在湖北省武漢市“法院+工會(hui) ”訴調對接工作室內(nei) ,王某感慨萬(wan) 分。
“法院+工會(hui) ”是武漢建立“法院+N”多元解紛機製的一個(ge) 縮影。近年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紛建設,打造“調解指導站”“多元解紛工作站”“糾紛百步停”等特色基層治理品牌,針對勞動爭(zheng) 議、金融糾紛、物業(ye) 糾紛等多發領域,建立 “法院+工會(hui) ”“法院+銀保調”“法院+物調委”等“法院+N”專(zhuan) 業(ye) 化解紛模式,推動糾紛源頭化解、訴前化解、多元化解、實質化解。
“法院+工會(hui) ”勞動爭(zheng) 議解紛再加速
武漢市武昌區某汽車配件企業(ye) 因生產(chan) 模式發生變化,與(yu) 企業(ye)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guan) 係。其中9名勞動者先後向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武昌區人民法院選取1件案件先行立案審理,邀請其他案件當事人參與(yu) 旁聽,其餘(yu) 8件案件均在訴前參照審理結果成功調解,該企業(ye) 也參照調解結果自行妥善處理其他員工的補償(chang) 問題。
武昌區人民法院開通勞動爭(zheng) 議司法確認綠色通道,由專(zhuan) 業(ye) 審判合議庭專(zhuan) 門負責司法確認。專(zhuan) 業(ye) 審判法官製作勞動爭(zheng) 議案件要素表、調解小結等文書(shu) 模板,指導調解員在訴前階段做好無爭(zheng) 議事實固定、爭(zheng) 議焦點歸納、法律文書(shu) 送達地址確認等工作,為(wei) 調解不成功案件做好要素審理準備。
“‘武昌區人民法院、武昌區總工會(hui) 勞動爭(zheng) 議訴調對接工作室’ 自2019年成立以來,通過訴前調解成功勞動爭(zheng) 議1255件、訴中調解成功勞動爭(zheng) 議1175件,調解成功率達51.69%,平均調解用時11.5天。”武昌區人民法院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道。
截至目前,武漢中院已協調15家區法院與(yu) 各區總工會(hui) 深度對接,全市16家“法院+工會(hui) ”勞動爭(zheng) 議訴調對接工作室實現全覆蓋、實應用。
“法院+銀保調”金融解紛更高效
2018年,武漢中院試點“法院+銀保調”多元化解機製,與(yu) 湖北省銀行業(ye) 保險業(ye) 調解中心簽訂合作協議,協同基層法院在省銀調解中心設立金融巡回審判庭,在全市法院設立調解工作室。
今年5月,武昌區人民法院收到了某銀行武漢分行提交的121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起訴材料。收到材料後,該法院立即將係列案件委派給湖北省銀行業(ye) 保險業(ye) 調解中心(以下簡稱省銀調中心)開展調解。但因為(wei) 案件涉及新型貸款產(chan) 品,對於(yu) 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罰息如何認定,缺乏明確的裁判依據。
省銀調中心調解員在法官的指導下,雖提出了調解方案,但多名被告對調解方案猶豫不定,調解陷入僵局。該法院立刻啟動訴調對接,選取其中一個(ge) 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固定了利息、罰息的計算標準。生效判決(jue) 作為(wei) “指南針”,調解方案迅速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經過幾輪協商,銀行也對罰息金額作出一定讓步。最終,在法院與(yu) 省銀調中心共同努力下,120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全部調解成功。為(wei) 了防止類似糾紛再發生,該法院還向該銀行發送了司法建議函。
“示範判決(jue) +調解”已是武漢法院處理金融類糾紛的成熟模式——同類型案件,選取代表性的先行判決(jue) ,可明確賠償(chang) 標準、修正當事人不合理預期,起到“一案解千紛”效果。
據了解,武漢中院正持續與(yu) 湖北省銀調中心深化合作,聚力共建一個(ge) 對接平台、一套長效機製、一支解紛團隊、“一站式”服務群眾(zhong) 的“四個(ge) 一”工程,打造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武漢模式”。
“法院+房地局+物調委”物業(ye) 糾紛巧化解
今年初,依托“法院+房地局+物調委”物業(ye) 糾紛訴調對接機製,武漢中院探索“整改式化解+協商式調解+引導式訴訟”三步法,探尋物業(ye) 糾紛巧化解。
今年8月,漢陽區人民法院在物業(ye) 矛盾排查過程中,發現近期某小區業(ye) 主對物業(ye) 公司服務不滿、投訴較多,物業(ye) 費也長期拖欠。漢陽區法院隨即使用“三步法”化解矛盾。 通過 “整改式化解”,組織物業(ye) 公司與(yu) 小區業(ye) 主進行對話,對能夠馬上解決(jue) 的問題,與(yu) 房地局、物調委一起,督促物業(ye) 公司立行立改,同時請業(ye) 主代表見證,就地化解矛盾糾紛;不能當場解決(jue) 的,與(yu) 物調委開展“協商式調解”,挨家挨戶上門做工作,引導物業(ye) 公司和業(ye) 主換位思考,協商解決(jue) ;對於(yu) 矛盾仍然尖銳、前期無法化解的糾紛,通過“引導式訴訟”,認真做好訴前引導,穩定當事人情緒,通過速裁機製明確裁判指引。最終,該小區78戶業(ye) 主全部繳納物業(ye) 費。
據了解,武漢中院指導全市法院運用“三步法”化解物業(ye) 糾紛以來,相關(guan) 糾紛數量明顯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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